(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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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巩姗姗 (北京邮电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副教授) 在当前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下,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明确数据权利归属,是推动数据安全有序流通、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前提。科学配置数据财产权,不仅有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也是保障社会公众共享数字红利的制度基础。
我国数据财产权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权利主体及其关系 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权利主体的界定标准。建议确立以数据处理者为核心、同时充分保障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双层权利结构。一方面,应确认数据处理者在数据收集、加工和价值挖掘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赋予其数据控制、使用和处分的核心权利。数据处理者通过投入技术、资金和劳动,将原始数据转化为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这种创造性劳动应当得到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认识数据来源者的基础性贡献。用户在平台活动中产生的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价值创造作用应当通过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得到回报。建议在制度设计中体现“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既保障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又确保数据来源者能够分享数据价值。 二、科学界定数据财产权的客体范围 明确数据财产权的客体范围是构建制度的基础。建议将数据财产权的客体限定为通过实质性智力投入形成、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同时与现有知识产权客体形成合理区分。 具体而言,能够纳入数据财产权客体的数据应当满足以下标准:一是体现创造性劳动投入,包括通过收集、加工形成的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对于仅进行格式转换、载体变更或简单汇集等缺乏实质性创造的数据处理行为,不应赋予财产权保护。二是具备实际使用价值,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等场景中的实际需求。数据价值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还包括社会效益等多个维度。三是与著作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保持清晰界限,重点保护不具有独创性但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资源。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以及个人隐私信息、违法不良信息等,应当排除在数据财产权客体范围之外。这既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考量。 在具体实施中,建议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财产权客体采取差异化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通过明确的数据分类和清晰的权属界定,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奠定坚实基础,同时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建立健全数据财产权的权能体系 数据财产权的有效行使需要构建清晰完整的权能体系。数据财产权的权能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数据要素的特性,既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通过建立健全权能清晰、边界明确的数据财产权体系,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借鉴传统财产权理论并结合数据的独特性质,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核心权能,同时辅以请求权等救济性权利。 具体而言,一是控制权(占有),即通过加密、设置访问权限、构建安全系统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对数据进行实际管控的权利,是数据财产权的基础,体现权利人对数据的排他性支配地位。二是使用权,包括对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挖掘、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优化自身产品和服务、进行商业决策等各种形式的内部利用等,是数据价值实现的核心。三是收益权,通过直接出售数据、提供数据服务、基于数据分析提供增值服务、数据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得经济回报,是激励数据生产的关键。四是处分权,依法对数据权利进行转让、质押等处置,是所有权最高表现形式。五是当数据财产权遭受侵害,权利人有权向侵权方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法律救济权。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权能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在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时,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同时,数据财产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接受反垄断等相关法律规制。
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的实践路径
一、强化技术赋能,夯实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数据财产权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撑和治理体系的创新。在数据确权和流通领域,一系列新兴技术正在为实现“权属清晰、流转可控、收益可分、安全可信”的目标提供关键保障。区块链技术可为数据确权、交易和流转提供可信存证,隐私计算技术能够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价值释放。此外,数字水印、数字指纹等技术也为追踪数据使用、防止非法复制和滥用提供了有效手段。数据信托、数据银行等新型治理模式的探索,为数据流通提供了组织创新,以隐私计算为代表的技术族群正在破解“数据可用不可见”的难题。 二、创新分配机制,促进数据价值合理共享 建立多元数据收益分配模式是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的关键。应重点推进以下三种模式:一是按贡献度分配模式,通过建立科学的贡献评估体系,实现收益的合理分配;二是数据资产入股模式,支持数据持有方以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共享发展红利;三是数据信托模式,由专业机构代表用户管理数据资产。 首先,建立公平合理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是数据财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机制需要兼顾数据处理者的投资回报和数据来源者的贡献认可。其次,数据收益分配应当体现贡献程度。在数据价值创造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贡献方式和程度存在差异。再次,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贡献,通过量化评估、协议约定等方式,实现收益分配的合理化。复次,创新收益分配模式是实践发展的需要。当前已经出现了多种收益分配模式的探索,包括按贡献分成、数据资产入股、数据信托等。这些模式为不同场景下的数据收益分配提供了多样化选择。最后,收益分配机制需要制度保障。应通过立法确立数据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制度预期。同时要鼓励行业自律,推动形成公平、透明的收益分配规范。 三、完善治理体系,优化数据流通监管环境 数据流通监管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为创新留出足够空间。应当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差异化的监管规则;二是推动监管科技应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通过技术、制度和监管的协同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数据财产权的科学配置是数字时代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工程。构建科学的数据财产权制度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重要保障。数据权利制度设计需与数字技术发展演进同步,关乎国家在数字时代的核心竞争力。唯有构建稳固且灵活的权利框架,才能确保数据真正成为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要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监管相统一、效率提升与公平分配相协调的原则,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治理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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