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田永明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判决结果,为一桩跨越近三十年、牵扯强奸、报复、故意杀人、见义勇为等多重关键词的恶性刑事案件画上了最终句号,也再度引发全社会对法治公正、累犯改造、见义勇为保护等一系列重要议题的深度思考与广泛讨论。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在于其情节的恶劣性、时间跨度的漫长性,更在于它集中折射出了人性的扭曲、法律的威严、社会的良知,每一个细节背后都值得我们反复剖析、深刻反思,既要厘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明确各方的是非对错,更要从案件中汲取教训、提炼启示,推动法治建设与社会文明的共同进步。
要全面、准确地分析这起事件,首先必须还原案件的完整脉络,厘清从初始恶行到最终宣判的每一个关键节点,既要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也要理清司法审理的全过程,避免因碎片化信息导致的认知偏差。这起案件的被告人田永明,系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人,其恶行的开端要追溯到1996年,彼时的田永明就已经暴露出了极端自私、残暴无情的本性,无视法律底线与社会伦理道德,将魔爪伸向了自己的大嫂赵某某。根据华宁县人民法院当年的判决书及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996年6月28日晚,田永明趁其兄长田某某前往向阳煤矿结账、大嫂赵某某独自在家且熟睡之机,提前潜入赵某某家中躲藏,待夜深人静时闯入赵某某的卧室,意图对其实施强奸。赵某某惊醒后,本能地进行了拒绝和反抗,试图挣脱田永明的控制,但田永明为了达到自己的卑劣目的,竟随身携带跳刀,将刀刃架在赵某某的颈部,以杀害相威胁,最终强行对赵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这一行为,已经明确构成了强奸罪,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更是对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的公然践踏。
强奸恶行败露后,田永明没有丝毫的愧疚与悔改之意,反而将自己的恶行败露归咎于大嫂赵某某,认为是赵某某将事情说出去,让自己颜面尽失,进而产生了与赵某某同归于尽的极端恶念。这种扭曲的心态,为后续的报复行为埋下了严重隐患,也充分体现了田永明内心的狭隘与残暴——他从不反思自己的罪行,反而将所有责任推给受害者,用极端暴力的方式寻求所谓的“报复”与“解脱”。1996年7月7日8时许,潜逃在外一段时间的田永明悄悄回到家中,随身携带了此前藏放的缅刀和跳刀各一把,径直窜到其嫂赵某某家中,当场扬言要杀害赵某某,所幸被同村的村民及时发现并拉开劝阻,田永明的杀人意图未能得逞。尽管此次杀人未遂,但田永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罪,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目的,其恶性程度可见一斑。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田永明在此次强奸、杀人未遂事件之前,就已经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他得知其兄长等人手中的薄膜是盗窃所得后,不仅没有及时举报,反而主动帮助转移、藏放,并协助销赃,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窝赃罪,进一步彰显了其法治意识的极度淡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漠视已经深入骨髓。综合田永明的多项罪行,1996年9月10日,华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永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基于当时查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本意是通过刑罚的惩戒,让田永明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在监狱中接受改造,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按照判决,田永明本应在监狱中服刑9年,直至2005年左右才能刑满释放,但由于在服刑期间获得减刑,他实际服刑时间缩短,于200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减刑制度的设立,初衷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认罪悔罪,给予那些真正有悔改之意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在田永明身上,这一制度的善意并没有得到任何回应。田永明在监狱中并没有真正反思自己的罪行,也没有接受有效的思想改造,反而对当年的判决耿耿于怀,对大嫂赵某某的怨恨进一步加深,出狱后不久,就开始伺机筹划报复行为,将监狱的改造教育抛之脑后,将法律的威严视同无物。这种“屡教不改”的表现,也成为后续再审法院对其从重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主观恶性极深、毫无悔改之意的罪犯,单纯的刑罚惩戒如果不能配合有效的改造,不仅无法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反而可能让其在出狱后变本加厉,再次危害社会。
2002年11月13日20时许,夜幕降临,乡村早已陷入宁静,大多数村民都已闭门休息,谁也没有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血腥暴力即将打破这份宁静,无辜的生命即将惨遭毒手。田永明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划,随身携带刀具,再次闯入了大嫂赵某某的家中,此时的赵某某丝毫没有防备,发现田永明闯入后,瞬间意识到了危险,本能地从卧室向外逃跑,试图躲避田永明的报复。田永明见状,立即持刀紧随其后,疯狂追撵,眼中满是杀意,丝毫没有顾及周围的环境与他人的安危,一心只想将赵某某置于死地,以发泄自己心中的怨恨。
就在这危急关头,同村村民刘铭富(被害人,殁年37岁)恰好路过赵某某家门口,亲眼目睹了田永明持刀追撵赵某某的凶险场景。刘铭富是一个淳朴、正直、有正义感的村民,面对这种明显的暴力行凶行为,面对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紧急时刻,他没有丝毫的犹豫与退缩,没有因为害怕田永明手中的刀具而选择明哲保身,而是毅然挺身而出,主动上前阻拦田永明,试图阻止其继续实施暴力行为,保护赵某某的生命安全。刘铭富的这一行为,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见义勇为”的生动体现——在他人面临危难、生命受到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用自己的行动守护正义、守护他人,这种精神值得每一个人敬仰与学习。
然而,刘铭富的正义之举,却遭到了田永明极端残暴的报复。面对刘铭富的阻拦,田永明不仅没有丝毫的收敛,反而被彻底激怒,将自己心中所有的怨恨与残暴都发泄在了刘铭富身上,他手持刀具,对着刘铭富连续捅刺,丝毫没有留情。根据后续的法医鉴定与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田永明的捅刺部位多为胸部等要害部位,数刀下去,刘铭富当场倒地,鲜血直流,失去了反抗能力。而田永明在捅伤刘铭富后,并没有停下自己的恶行,反而继续追赶已经逃跑的赵某某,追上后,又持刀对赵某某连刺数刀,导致赵某某腹部、手臂等多个部位受伤,所幸被随后赶来的村民及时阻止,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标准,而刘铭富则因被刺中要害部位,导致失血性休克,经村民紧急送往村卫生所抢救无效,于当晚不幸离世,年仅37岁。
37岁,正是一个男人的黄金年龄,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顶梁柱,刘铭富的突然离世,给其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他的父母失去了一个孝顺的儿子,他的妻子失去了一个可靠的伴侣,他的孩子失去了一个慈爱的父亲,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因为田永明的残暴恶行,变得支离破碎、家破人亡。而刘铭富本人,仅仅是因为心怀正义、挺身而出,想要保护一个无辜的人,就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种牺牲,既令人痛心,也令人敬佩。案发后,田永明的母亲和三哥赶到现场,看到躺在地上、满身是血的刘铭富,田永明竟毫无愧疚地说道:“我来杀大嫂,他抱着不放,我就杀着他两刀”,这种轻描淡写的语气,充分暴露了其内心的冷漠与残暴,他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犯下了多么严重的罪行,也没有丝毫在意一个无辜生命的消逝,这种人性的扭曲,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作案后,田永明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于是立即逃离了现场,开始了长达二十年的潜逃生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田永明不敢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辗转于云南、广东、江西、湖南等多个省份,在各个城市的底层打零工,过着颠沛流离、暗无天日的生活,不敢与家人联系,不敢暴露自己的行踪,终日活在恐惧与不安之中。而公安机关自案发之日起,就没有放弃对田永明的追捕工作,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常年开展排查、追捕工作,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视频侦查、情报分析等技术手段日益完善,公安机关的追捕力度也不断加大,终于在二十年之后,将这个潜逃已久的罪犯抓获归案。
2022年2月24日13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的民警通过视频侦查、情报分析等技术手段,精准锁定了田永明的藏身地点——长沙县长桥社区的一处出租房内,随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抓捕,成功将田永明抓获。当民警出示抓捕证件的那一刻,田永明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他知道,自己长达二十年的潜逃生涯终于结束了,自己终究要为当年的恶行付出应有的代价。被抓获后,田永明对自己当年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供述,但在供述过程中,他却试图歪曲事实、推卸责任,编造谎言为自己辩解。田永明声称,自己当年并没有强奸大嫂赵某某,而是被赵某某诬陷,自己之所以被判刑,都是赵某某的过错,因此出狱后心里不满,只是想找赵某某把事情说清楚,并不是想报复杀人。
他还辩解称,案发当晚,自己是持两把刀潜入赵某某家中,被赵某某发现后,赵某某跑到大门外遇到了路过的刘铭富,随即向刘铭富求救,自己当时只是拿着杀猪刀指着刘铭富,让其不要多管闲事、赶紧走开,而赵某某为了逃跑,先后两次将刘铭富推向自己,自己手中的刀刚好两次刺中了刘铭富,并不是自己故意要捅刺刘铭富。很明显,田永明的这些辩解都是苍白无力、不堪一击的,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编造的谎言。结合当年的判决书、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报告以及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田永明的强奸行为、杀人未遂行为早已被依法认定,其此次持刀闯入赵某某家中,明显具有报复杀人的故意,而刘铭富的阻拦,只是触发了他的残暴本性,他连续捅刺刘铭富要害部位的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而非所谓的“意外”。田永明的这种辩解,不仅无法改变其犯罪的事实,反而进一步彰显了其毫无悔改之意、极度自私自利的本性,他到最后,依然在试图逃避责任,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受害者家庭、给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田永明故意杀人一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查明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核实了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报告、田永明的供述与辩解、当年的判决书等,全面了解了田永明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永明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为报复他人,持刀闯入他人家中,追撵、捅刺被害人赵某某,在遭到刘铭富阻拦后,连续捅刺刘铭富致其死亡,随后又继续捅刺赵某某致其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依法应予严惩。综合考虑案件的各项情节,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永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作出后,田永明不服判决结果,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于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自己的刑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田永明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审查。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一原则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确保被告人能够放心地行使上诉权利,避免因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从而保障司法公正。所谓“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正是基于“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田永明的上诉案件时,尽管认为一审判决可能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但由于田永明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因此,于2025年10月2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核准田永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在终审裁定作出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停止对案件的审查,而是继续对案件进行了深入梳理和研判,发现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不能轻罪重罚,也不能重罪轻罚。
结合田永明的犯罪情节来看,他属于累犯,且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一审和二审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明显偏轻。基于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5年10月28日,也就是二审终审裁定作出后的第三天,决定对原审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以纠正原判的错误,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公正的告慰。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严谨的再审审理,再次核实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重新审查了田永明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确保再审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永明置国家法律、社会伦理于不顾,1996年就因强奸、故意杀人(未遂)、窝赃等多项罪行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对受害者心怀怨恨,伺机报复,持刀闯入他人家中,追撵、捅刺被害人,在遭到见义勇为的刘铭富阻拦后,残忍地将刘铭富杀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
再审法院明确指出,田永明的主观恶性极深,从1996年的强奸、杀人未遂,到2002年的故意杀人,其残暴本性始终没有改变,没有丝毫的悔改之意;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持刀闯入他人家中行凶,残忍杀害无辜的见义勇为者,手段残暴,影响恶劣;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作为累犯,屡教不改,出狱后再次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依法应当予以纠正。2026年2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再审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就迅速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的热议,网友们的评论理性且多元,但绝大多数网友都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支持和认可,认为这是“正义迟到但没有缺席”,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告慰,也是对法律威严的彰显。有网友直言:“田永明1996年就因强奸报复获刑,出狱后还持刀杀人,如此恶性累犯,早该判处死刑,放过他就是对他人的伤害,就是对正义的亵渎。”还有网友为云南高院的纠错行为点赞:“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勇于纠正错误判决点赞,正是这种对公正的坚守,才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才让受害者家属终于等来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也有不少网友聚焦于案件中的累犯问题,提出了深刻的思考:“田永明在监狱里服刑多年,为什么改造没有效果?反而在出狱后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相关的监狱监督改造机制是否存在漏洞?相关的责任人是否应该被追责?”还有网友感慨时间的跨度:“从1996年的初始恶行到2026年的最终判决,整整三十年,受害者家属承受了太多的痛苦和煎熬,刘铭富的家人等了二十年才等到凶手伏法,这恶魔多活了二十多年,还好,正义最终还是来了。”此外,还有部分网友聚焦于量刑本身,认为“对累犯、惯犯就应该加重判决,才能起到有效的惩戒和警示作用,才能遏制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当然,也有少数网友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认为应当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这种看法很快就被大多数网友反驳——对于田永明这种主观恶性极深、屡教不改、残忍杀害无辜者的罪犯,根本不配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其罪行已经严重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底线,判处死刑是其应得的惩罚。
要全面、深入地分析这起事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案件的表面和判决结果上,更要透过案件的细节,剖析其背后的深层问题,解读其蕴含的法治意义、社会意义,既要看到案件中暴露的问题,也要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提炼出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启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案为鉴、以案明法、以案促治”的目的。首先,我们从法治层面来分析这起案件,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也践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同时,也暴露了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后续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从法治进步的角度来看,其一,这起案件的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坚持公正司法、勇于纠正错误的担当精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终审裁定作出后,并没有忽视原判存在的问题,而是主动履行审判监督职责,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原判的错误,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让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告慰,更是对法治公正的坚守,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的态度,也让全社会看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二,这起案件的审理,严格遵循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既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践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又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量刑不当的问题,实现了“保障人权”与“维护正义”的有机统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保障了田永明的合法上诉权利,体现了我国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而再审程序的启动和改判,则纠正了原判的错误,确保了罪刑相适应,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正义,二者并不矛盾,反而共同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三,这起案件的判决,明确了累犯的从重处罚原则,彰显了法律对累犯的严厉惩戒态度。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田永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2年刑满释放,2002年11月就再次实施故意杀人罪,属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明显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再审法院正是严格遵循了这一规定,对田永明从重处罚,判处其死刑,这不仅是对田永明本人的惩戒,更是对所有潜在的累犯、潜在的犯罪分子的警示,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有利于遏制累犯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同时,这起案件也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一,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存在的量刑不当问题,反映出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把握可能不够精准,对累犯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可能不够全面,导致出现了重罪轻判的情况。虽然这一问题最终通过再审程序得到了纠正,但也提醒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严格依法办案,精准把握每一个案件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其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局限性。“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立,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被告人利用这一原则,恶意上诉,拖延诉讼进程,甚至出现二审法院明明知道一审判决量刑过轻,但由于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无法直接加重刑罚,只能维持原判,然后再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也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让受害者及其家属等待公正结果的时间变得更长。这就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同时,兼顾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避免“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滥用。
其次,我们从社会层面来分析这起事件,这起案件集中折射出了人性的扭曲、社会伦理的缺失、见义勇为保护、累犯改造等一系列重要的社会问题,每一个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从人性层面来看,田永明的行为,充分展现了人性的扭曲和丑恶。田永明原本是一个有家庭、有亲人的人,却因为自己的卑劣欲望和狭隘心态,无视法律底线和社会伦理,强奸自己的大嫂,报复无辜的受害者,残忍杀害见义勇为的村民,其行为已经突破了人性的底线,令人发指。田永明的扭曲人性,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长期以来自身思想堕落、道德沦丧、法治意识淡薄的结果。他从不反思自己的行为,总是将自己的错误归咎于他人,用极端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这种心态,不仅毁灭了他人,也毁灭了自己。田永明的案例,提醒我们,人性是复杂的,既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恶的一面,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守人性的底线,摒弃邪恶的念头,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伦理,做一个正直、善良、有责任感的人。
从社会伦理层面来看,田永明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破坏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秩序。强奸自己的大嫂,本身就是一种违背人伦道德的卑劣行为,是对家庭伦理的公然践踏,不仅破坏了自己与兄长、大嫂之间的亲情关系,也给整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耻辱和伤害;而他为了报复,残忍杀害无辜的见义勇为者,更是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引发了社会的恐慌和不满。这起案件提醒我们,社会伦理道德是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伦理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和谐、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风尚,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伦理道德,尊重他人、关爱他人、帮助他人,摒弃自私自利、极端暴力、违背人伦的行为,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
从见义勇为保护层面来看,这起案件中,刘铭富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的事迹令人敬佩,但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依然是一个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不断完善的问题。刘铭富作为一个普通的村民,在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用自己的生命守护了正义和他人的安全,他的行为值得全社会的敬仰和学习,他的家人也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云南省政府后来授予刘铭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这是对刘铭富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褒奖,也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但仅仅有荣誉和精神上的褒奖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让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
结合我国当前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现状来看,虽然《民法典》中新增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次强调要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依然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地区存在见义勇为认定程序繁琐、属地认定推诿扯皮的情况,导致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难以顺利获得见义勇为认定;有的见义勇为者救人后反被讹诈,陷入法律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让见义勇为者寒心;还有的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死亡,其家庭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但相关的救助、补偿措施未能及时落实到位,让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流血又流泪”。
这起案件中的刘铭富,为了见义勇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的家人失去了家庭的顶梁柱,生活必然会面临诸多困难,虽然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荣誉和救助,但我们依然要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机制,让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褒奖和保护,让每一个见义勇为者的家属都能得到切实的关心和帮助,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让更多的人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泰州市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方面的实践探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他们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不迟奖、不漏奖、不惜奖、不错奖”的原则,落实“五免”“四优”等优待政策,加强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让见义勇为者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各界的关心,这种做法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从累犯改造层面来看,这起案件中,田永明作为累犯,在监狱中服刑多年,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出狱后不久就再次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这充分暴露了我国监狱改造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问题,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监狱改造的初衷,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既要通过刑罚的惩戒,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也要通过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改造等方式,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重塑人格,让他们出狱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不再危害社会。但在田永明身上,这一初衷显然没有实现,田永明在监狱中并没有真正反思自己的罪行,也没有接受有效的思想改造,反而对当年的判决耿耿于怀,出狱后伺机报复,再次实施犯罪,这说明,我们的监狱改造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具体来看,其一,思想改造工作可能不够深入,缺乏针对性。当前,部分监狱的思想改造工作可能还停留在表面,多以集中宣讲、强制学习为主,缺乏对罪犯个体的针对性教育,没有深入了解罪犯的思想动态、心理状态和犯罪根源,无法真正触动罪犯的内心,无法让罪犯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改造。田永明之所以屡教不改,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思想改造没有触及他的内心,他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反而一直沉浸在自己的怨恨之中,最终在出狱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其二,心理矫治工作可能存在缺失。很多罪犯之所以实施犯罪,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比如极端自私、暴躁易怒、心理扭曲等,田永明显然就存在严重的心理扭曲问题,他无法正确处理自己的情绪和怨恨,只能通过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如果监狱能够加强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配备专业的心理矫治人员,对存在心理问题的罪犯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治疗,帮助他们纠正扭曲的心理,树立正确的心态,或许就能有效减少累犯的发生。
其三,出狱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可能不够到位。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回归社会,面临着就业、生活、社交等诸多方面的困难,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安置和帮教,很容易再次陷入困境,进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田永明刑满释放后,可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安置帮教,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加上自身思想扭曲、法治意识淡薄,最终选择了报复他人,再次实施犯罪。这提醒我们,监狱改造工作不仅仅是在监狱内的改造,还包括罪犯出狱后的安置帮教工作,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罪犯出狱后的安置帮教长效机制,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扶持、生活救助、思想教育和法治宣传,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中的困难,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顺利回归社会,从根本上减少累犯的发生。
此外,这起案件还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然任重道远。田永明之所以能够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的法治意识极度淡薄,他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没有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不可侵犯性,甚至认为自己的报复行为是“理所当然”的。这说明,我们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还没有真正深入到每一个人,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群众,法治意识依然比较薄弱,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还比较肤浅,不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不知道违法犯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就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当前,虽然我国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理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多以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为主,缺乏针对性和吸引力,难以真正让群众接受和理解;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还不够广,一些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还比较薄弱,群众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比较有限;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不够贴近群众生活,多以抽象的法律条文为主,缺乏具体的案例讲解,群众难以将法律知识与自身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也就无法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田永明的案例,给我们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警示,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让法律知识真正走进千家万户,走进每一个人的心中。我们可以结合这起案件以及其他类似的案例,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案例讲解、庭审直播、法治讲座等形式,让群众直观地了解违法犯罪的危害,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了解违法犯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远离违法犯罪。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从小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伦理,做一个守法公民,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分析这起事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汲取教训、提炼启示,推动法治建设与社会文明的共同进步。结合这起案件的全貌和我们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以下几点重要启示,这些启示不仅适用于这起案件,也适用于所有类似的案件,对我们今后的法治建设、社会治理、个人修养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起案件中,田永明残忍杀害见义勇为者,潜逃二十年,自以为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法院判处死刑,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无论犯罪分子多么狡猾,无论其潜逃多久,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这起案件也让我们看到,我国的司法机关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即使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只要发现存在错误,就会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确保每一个罪犯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确保每一个受害者及其家属都能得到公正的告慰。这启示我们,要始终敬畏法律、信仰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远离违法犯罪,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第二,必须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彰显法律的威严和威慑力。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惩戒和警示作用,才能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起案件中,一审和二审判决之所以存在错误,就是因为没有准确把握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田永明这一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累犯,量刑明显偏轻,而再审法院纠正了这一错误,判处田永明死刑,做到了罚当其罪,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这启示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精准把握每一个案件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的量刑标准,确保每一个类似的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确保法律的威慑力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必须加强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完善相关机制,让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弘扬社会正气。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诠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值得我们敬仰和保护。这起案件中,刘铭富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的家人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虽然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荣誉和救助,但我们依然要认识到,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启示我们,要加快完善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简化认定流程,杜绝属地认定推诿扯皮的情况;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救助、补偿、抚恤机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加大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见义勇为者的先进事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引导更多的人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营造“人人崇尚正义、人人践行正义”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必须加强监狱改造工作,完善罪犯改造机制,提高改造质量,从根本上减少累犯的发生。监狱改造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累犯的发生率,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起案件中,田永明作为累犯,在监狱中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出狱后再次实施犯罪,充分暴露了监狱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启示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监狱改造机制,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改造和心理矫治,深入了解罪犯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开展针对性的改造工作,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重塑人格;要加强对监狱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改造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要完善罪犯出狱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扶持、生活救助、思想教育和法治宣传,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从根本上减少累犯的发生。
第五,必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意识,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法治宣传教育是推进法治建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基础,只有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让每一个人都敬畏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起案件中,田永明之所以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的法治意识极度淡薄,这提醒我们,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这启示我们,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具体案例,讲解法律知识,让群众直观地了解违法犯罪的危害;要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加大对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弱势群体的法治宣传力度,让法律知识真正走进千家万户;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从小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伦理,做一个守法公民。
第六,必须加强个人思想道德修养,坚守人性底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性的扭曲、道德的沦丧,是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根源,田永明的行为,就是个人思想道德修养缺失、人性扭曲的典型表现。这启示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自觉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和谐、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风尚,摒弃自私自利、极端暴力、违背人伦的思想和行为;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欲望,学会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一时的怨恨,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毁掉自己的人生,伤害他人的家庭。
第七,必须加强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起案件的发生,也与社会治理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有关,比如,农村地区的治安防控体系不够完善,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不够到位,对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等。这启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加强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大治安巡逻力度,完善监控设施,提高治安防控能力,及时发现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重点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排查和走访,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轨迹,防范他们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对群众的服务和管理,及时解决群众的矛盾和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这起跨越近三十年的恶性刑事案件,终于随着田永明被判处死刑而尘埃落定,刘铭富的冤屈得以昭雪,受害者及其家属终于等到了一个公正的结果,法律的威严得以彰显,社会的正义得以维护。但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这一判决结果,更不能忘记这起案件带来的伤痛和教训——刘铭富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37岁,他的家庭永远失去了顶梁柱,赵某某受到了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田永明的家庭也因为他的恶行而蒙羞,这些伤痛,是无法用时间来彻底抚平的。我们之所以要全面、深入地分析这起案件,之所以要从中汲取教训、提炼启示,就是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就是为了推动法治建设与社会文明的共同进步,就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生活在一个公平、公正、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就是为了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流泪,就是为了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不再迟到。
田永明的结局,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是他无视法律、践踏伦理、扭曲人性的必然结果,他的案例,将永远警示着每一个人:法律不可侵犯,正义不可亵渎,人性不可扭曲,道德不可沦丧。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要敬畏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坚守人性的底线,弘扬社会的正气,做一个正直、善良、有责任感、守法的公民。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公正、强化法治宣传、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完善社会治理,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更加稳定、更加美好,才能让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的保护,才能让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褒奖,才能让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最后,我们要向刘铭富这位见义勇为的英雄致以最崇高的敬意,他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见义勇为的真谛,用自己的行动,守护了社会的正义,他的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们每一个人。我们也要向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最深切的慰问,希望他们能够早日走出伤痛,重新拥抱生活,希望正义的判决,能够给他们带来一丝慰藉。同时,我们也要呼吁全社会,铭记这起案件的教训,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加强法治建设,坚守人性底线,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让每一个生命都能得到尊重和保护,让法律的威严得以永远彰显,让正义的光芒得以永远闪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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