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全球经济波动加剧,黄金、白银作为传统避险资产迎来单边暴涨行情,年内涨幅分别超67%、140%,各类贵金属投资热潮随之兴起,但热潮背后,非法投资乱象也悄然滋生,深圳市杰我睿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我睿公司”)爆雷事件,便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例。
一、事件脉络:杰我睿公司的黄金交易模式与爆雷始末
深圳市杰我睿珠宝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工业园区。杰我睿公司成立于2014年,起初只是水贝园区普通的一家黄金原料交易商。近年来借贵金属价格暴涨之势,逐步向普通消费者客户开放业务,推出黄金“预定价交易”模式。
这种经营模式本质上是借鉴了期货交易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投资者只需缴纳少量保证金(最低仅20余元即可锁定1克黄金),便可约定未来某一时间以当前价格买卖黄金、白银,杠杆比例高达40倍左右,远超上海黄金交易所同期14%的保证金比例(同类产品,期货公司甚至要额外加收2%—5%手续费)。但是,与正规期货交易不同,杰我睿公司并未对接任何正规的期货交易场所,也没有落实期货交易所必备的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每日无负债结算等交易制度。
此外,为扩大客源,杰我睿公司通过线上宣传引流、线下实体店背书等方式,还推出了“寄存黄金免工费”等优惠活动,吸引大量投资者邮寄黄金变现或者在其开发的小程序上充值购买贵金属。在爆雷前夕,2026年1月17日杰我睿公司还在推广“一年一次免工费活动”,吸引投资者提前寄送黄金或充值,仅仅1月18日,大量用户发现平台兑付异常,线上提现排队人数激增。1月21日平台批量驳回用户提现及贵金属提取申请,公司法人及核心管理人员失联,办公场所被值守人员管控,招牌被拆除,爆雷彻底爆发。
据公开信息,该平台线上用户约15万,遍布全国多地,投资者未兑付资金规模庞大,截至2026年2月2日,杰我睿平台正式开始执行兑付方案,但是兑付折扣比例极低,其中部分用户本金兑付比例仅约0.1折,且兑付范围不包含投资者寄存的贵金属,同时要求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及保密协议,限制投资者后续法律追责权利。
二、杰我睿公司的两大刑事风险:非法经营罪与合同诈骗罪
目前,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已成立工作专班介入该案,督促企业梳理资产、推进兑付,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同时设立群众咨询热线回应投资者诉求。
笔者判断,若后续官方对杰我睿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启动刑事追诉,杰我睿公司涉嫌的核心罪名将是非法经营罪与合同诈骗罪。
(一)非法经营罪
结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杰我睿公司的行为,杰我睿公司被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点有三:
1. 未经许可开展期货相关业务,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期货公司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等严格条件,且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期货交易、变相期货交易活动。
杰我睿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并未取得期货经营牌照,也未达到期货公司的设立标准,其开展的“预定价交易”蕴含保证金制度、杠杆交易和潜在的对赌机制,可能会被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
2. 杰我睿公司的经营模式可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早在2007年4月15日就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就对变相期货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核心是看是否具备“保证金制度、双向交易、对冲机制、集中交易”等特征。
杰我睿公司的“预定价交易”,投资者缴纳少量保证金即可参与交易,无需实际交割实物黄金,可通过买涨买跌获取差价收益,盈利或亏损均由公司与投资者直接结算,本质是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对赌,而非真实的贵金属现货交易,完全符合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而且这种无资质、高杠杆的期货交易背后,资金并未进入正规监管账户,极易产生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受损的重大风险,与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件相契合。
3. 涉案情节完全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
结合司法实践,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情节严重”构成要件,通常以涉案金额、受害人数、违法所得等为综合判断依据。杰我睿公司涉案用户达15万人,覆盖全国,无论未兑付资金规模最终认定为多少,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已经没有障碍。
(二)合同诈骗罪
杰我睿公司被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风险点在于两个方面:
1. 杰我睿公司可能会被认为采取欺骗手段,诱导投资者签订合同、投入资金
客观上杰我睿公司并未向用户披露自身未取得期货经营牌照、无资质开展期货相关业务的核心事实,可能被认为是“误导投资者认为其交易行为合法合规”。另外,若相关报道属实,杰我睿公司不向投资人披露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等关键信息,则更加可以坐实杰我睿公司的欺骗手段。
2. 杰我睿公司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72号“黄金章诈骗案”的裁判要旨以及司法惯例,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通过“资金用途、履约能力、事后行为”三个维度综合判断。
从资金用途来看,杰我睿公司收取的投资者保证金、充值资金,如果没有被用于真实的贵金属现货交易或合规经营活动,也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挪用”;
从履约能力来看,杰我睿公司无期货经营资质、无充足的资金储备,而且这种交易模式本身就存在不可持续性,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履行交易合同的能力,却刻意隐瞒该事实,持续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
从事后行为来看,爆雷后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短时间内失联、拒绝与投资者沟通,推出0.1折的极低兑付方案,还要求投资者签署刑事谅解书以逃避刑事追责,上述行为可能被认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
需要说明的是,非法经营罪与合同诈骗罪并非相互排斥,若杰我睿公司的行为同时满足两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司法实践,可能会根据其核心行为、主观意图,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以上认定逻辑仅为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和自身办案经验对案件接下来走向的评估,具体以案件证据、审计结果及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三、杰我睿公司的破局思路和辩护要点
接下来笔者从辩护视角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梳理出针对性地辩护要点。
(一)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要点
一是定性辩护,可以尝试论证杰我睿公司的“预定价交易”本质是“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而非“变相期货交易”——比如,现货延期交易的核心目的是“实物交割”,投资者可选择提取实物黄金,而非类似于期货市场的单纯的“买涨买跌”对赌;另外,逐一审查杰我睿公司是否全部满足变相期货交易的“集中交易、对冲机制”等核心特征,能否认定为正常的贵金属现货经营行为,即便存在延迟交货等违规操作,也应属于行政违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非刑事犯罪。
二是主体辩护,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以及涉案人员的“主从犯地位”。
对公司来说,如果杰我睿公司的涉案行为是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开展,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而非个人占有,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相较于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相对较轻。
对于涉案的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辩护中可从区分主从犯方面入手——普通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若其仅受指派从事本职工作,未参与公司决策,未实施欺骗、诱导行为,对公司的非法经营模式不知情或知情但未起到主要作用,则可认定为从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三是从资金用途方面展开辩护。审查杰我睿公司是否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而非非法用途。非法经营罪的“扰乱市场秩序”要件,要求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若辩护中能提交证据,证明杰我睿公司收取的投资者资金,大部分用于贵金属现货采购、实体店运营等合法经营活动,且资金链断裂是因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而非刻意逃避兑付,则可论证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核心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三个方面审查论证:一是论证涉案主体具备履约能力,杰我睿公司作为注册于水贝工业园区的珠宝企业,爆雷前长期正常开展贵金属相关业务,有真实的经营场所和贵金属库存,爆雷前始终正常兑付投资者提现、履行实物交割义务,并非自始至终无履约能力;二是明确资金用途合法,审查投资者投入的保证金、充值资金,主要用于贵金属采购、实体店运营及正常兑付,未被涉案人员挥霍、转移、隐匿,资金链断裂系2025年贵金属价格波动、投资者集中提现引发的暂时性危机,属客观经营风险,而非主观刻意逃避兑付;三是强调事后积极履约态度,爆雷后涉案主体配合罗湖区政府工作专班梳理资产、推进兑付,而非携款潜逃、隐匿财产,可佐证无非法占有投资者财物的主观意图。
关于欺骗行为,重点在于主张涉案行为属商业违规,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欺骗。一方面,杰我睿公司“黄金暴涨、低投入高回报”的宣传,系基于当时贵金属市场真实行情的商业推广,未虚构收益前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另一方面,尽管公司没有充分披露杠杆比例、交易风险等信息,属于商业宣传中的合规瑕疵,但这不等于刻意隐瞒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核心事实,且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贵金属投资的固有风险具备基本认知,其投资决策系自愿作出,与所谓“欺骗手段”无直接因果关系。
结语
深圳杰我睿黄金爆雷事件,是贵金属投资热潮下衍生的灰色金融活动的一个缩影。从刑事法律视角来看,该案目前仍处于政府专班介入、资产梳理阶段,后续是否启动刑事追诉、以何种罪名追诉,仍需结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审计结果进一步明确。对于涉案相关人员而言,无论是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一旦被卷入刑事调查,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有利证据,结合上述辩护要点,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受害投资者而言,应理性维权,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通过刑事追赃、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尽可能挽回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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