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本就是小区业主投票选出来的,任职前早已完成业主身份核查,可实际工作中,却出现街道办要求在职业委会主任重新提供产权证证明业主身份的情况。这件事让不少小区业主和业委会成员感到不解,也让大家关注到基层治理中,业委会履职与街道办指导监督之间的衔接问题。业主身份认定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业委会选举也有规范的流程,为何会出现重复核查业主身份的情况?基层治理中,如何在规范监督的同时,让业委会更顺畅地开展工作,成为当下值得探讨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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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清这件事的核心问题,首先得明确两个关键点:一是业委会主任的业主身份,在选举阶段就已经过严格核查,并非无据可依;二是街道办对业委会有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但这份职责的行使,有明确的边界和规范的流程,并非可以随意要求业委会成员提供各类证明。从2026年各地出台的业委会相关管理规定和最新的司法实践来看,业主身份认定、业委会选举流程、街道办的指导监督职责,都有清晰的要求,这也是厘清此事的重要依据。
首先来说业主身份的认定,这是成为业委会委员乃至主任的前提,相关规定早就把标准定得明明白白。根据《民法典》以及2026年各地更新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指导意见,业主身份的认定有明确的依据,核心就是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尚未领证的,以房屋销(预)售合同及备案证明为准,这是全国通用的标准 。福鼎市2026年1月发布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指导意见中,更是把“具有业主身份”列为候选人的首要条件,并且明确了认定的具体凭证,这份文件也是各地执行业主身份认定的典型参考 。
而业委会的选举流程,从候选人报名到最终当选,业主身份核查是必经的核心环节。按照2026年实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要求,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后,筹备组会先对候选人的业主身份、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条件进行初审,之后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会进行复审,审查结果还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候选人才有资格进入投票环节,而业委会主任又是从当选的业委会委员中,由委员内部选举产生的,整个过程层层把关,业主身份早已经过多次核实,不存在身份不明的情况。
简单来说,能当选业委会主任的人,必然是经过法定流程核查确认的小区业主,这是一个既定事实。街道办在业委会成立备案阶段,也已经收到过筹备组提交的候选人资格审查材料、业主名册、选举结果等全套资料,其中就包含业主身份的证明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业委会主任重新提供产权证证明业主身份,不仅让当事人感到困惑,也在无形中增加了业委会的履职成本,甚至会影响业委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效率。
有人可能会问,街道办作为基层管理单位,不是有权利对业委会进行监督吗?确实,街道办对辖区内的业委会有指导、支持和监督的法定职责,这一点在2025年10月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着明确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街道办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就包含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简单来说,街道办是通过居委会对业委会进行间接的指导和监督,核心是保障业委会依法履职、规范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但这份监督职责,并非无边界、无规范的,而是要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进行。街道办的监督,重点应该放在业委会的决策流程是否合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维护业主集体利益等方面,比如业委会做出的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物业选聘等重大决策,是否经过业主大会“双过半”表决通过,是否进行了公示。而对于业主身份这种在选举阶段就已经核实清楚的既定事实,进行重复核查,显然超出了合理的监督范畴,也与基层治理中“为基层减负、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相违背。
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其实也在强调基层治理的规范化和便民化,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业委会是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单位,业委会成员都是无偿为小区业主服务的志愿者,他们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为小区办实事,本身就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时要求其重复提供早已提交过的业主身份证明,本质上就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表现,不仅会打击业委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会让小区的自治工作陷入不必要的停滞。
从基层治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业委会和街道办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小区的管理更规范,让业主的生活更舒心。业委会作为业主的代表,熟悉小区的实际情况,了解业主的真实需求,而街道办拥有更丰富的政策资源和协调能力,两者本应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2026年各地推进的基层治理创新中,都在强调党建引领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三方联动机制,比如北京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推出的“村内吹哨、法官报到”机制,重庆潼南区法院的“车载便民法庭”,都是通过多方配合,把基层治理的工作落到实处。
在这种联动机制中,街道办的核心作用是“指导”和“协调”,而非过度干预。比如小区业委会和物业之间发生矛盾,街道办可以牵头调解;业委会在制定小区管理规约、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街道办可以指导其按照法定流程操作,确保决策合规 。而业委会则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街道办和居委会报备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形成上下联动的良好治理格局。但这种格局的形成,需要双方都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事,街道办不越位、不缺位,业委会不违规、不缺位,才能实现基层治理的效能最大化。
再回到业主身份核查的问题上,其实各地已经有了很多成熟的做法,既能保障监督的有效性,又能避免重复工作。比如上海、杭州等城市启用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业主在注册时就需要上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才能参与小区的投票和议事,这套系统的数据也会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共享,实现业主身份信息的一次核查、多方共用。还有不少地区在业委会成立备案后,会建立业委会成员的信息档案,将其业主身份证明、资格审查材料等统一归档,后续开展工作时,街道办和居委会可直接查阅档案,无需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供材料。
这些做法的核心,就是让数据多跑路、让基层工作者少跑腿,这也是2026年基层治理数字化、规范化的重要方向。基层治理的精细化,不是体现在重复的核查和繁琐的证明上,而是体现在对流程的优化、对资源的整合上。街道办作为基层管理单位,更应该把精力放在完善业委会的履职保障、解决业委会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上,比如帮助业委会协调物业、开发商解决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公共收益核算等问题,而不是在已经核实清楚的基础信息上做无用功。
从业主的角度来说,大家选举业委会主任,是希望有人能站出来为小区的公共利益发声,解决小区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比如小区的电梯老化需要维修、绿化区域被占用、物业收费不透明等问题,都需要业委会牵头与物业、开发商沟通解决。如果业委会的大量时间和精力,都耗费在应对各类重复的证明和核查上,就无法真正聚焦到小区的实际管理工作中,最终损害的还是全体业主的利益。
而从街道办的角度来说,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必要的,但监督的方式需要与时俱进。随着基层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各地都在出台更细化的业委会管理规定,比如2026年福鼎市发布的资格审查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业委会委员的正面清单,还对业委会主任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街道办的监督,更应该聚焦在这些核心要求上,监督业委会主任是否真正做到了为业主服务、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而不是纠结于早已确认的业主身份。
其实,类似要求重复提供证明的情况,在基层治理中并非个例,这背后反映的是部分基层单位在工作中,还存在流程意识不强、资源共享不足、工作方式固化的问题。2026年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这就要求基层单位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打破信息壁垒、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方式 。比如建立街道办、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将业主身份、业委会选举资料、小区管理信息等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实现各方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根本上避免重复核查、重复提供证明的问题。
基层治理的本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而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自治的组织,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办和业委会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对立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支持与被支持的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都树立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街道办依法指导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职尽责,同时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才能形成基层治理的合力。
比如在业委会成立初期,街道办可以提前介入,指导筹备组规范开展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投票等工作,确保业委会成立的整个流程合法合规;在业委会履职过程中,街道办可以定期组织业委会成员开展政策培训,提升其依法履职的能力,同时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业委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而业委会也可以定期向街道办和居委会报备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遇到重大决策时,及时征求街道办的指导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不仅能让业委会的工作更顺畅,也能让街道办的指导监督工作更高效,最终受益的是小区的全体业主。近年来,各地都有很多基层治理的成功案例,比如北京朝阳区某老旧小区,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指导下,顺利成立业委会,解决了小区多年来的停车难、环境差等问题;上海某小区通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三方联动,实现了小区公共收益的规范管理,为小区的设施改造积累了资金。这些案例都证明,只有街道办和业委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才能做好小区的基层治理工作。
回到街道办要求业委会主任提供产权证证明业主身份这件事上,它不仅是一个单独的案例,更是一个基层治理的缩影,提醒着基层管理单位,在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时,要把握好尺度、找对方法。基层治理的精细化,需要的是更规范的流程、更高效的协作、更贴心的服务,而不是形式主义的核查和繁琐的证明。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的桥梁,街道办是基层治理的纽带,只有桥梁稳固、纽带畅通,才能让小区的管理更有序,让基层治理更有温度。
如今,随着居民对小区居住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业委会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2026年各地都在进一步完善业委会的管理制度,推动业委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处理好街道办指导监督与业委会业主自治之间的关系,如何在规范管理的同时激发业委会的工作活力,如何让基层治理的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成为摆在基层治理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这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政策作为支撑,更需要基层单位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用实际行动把基层治理的工作落到实处。
那么,在基层治理中,该如何进一步明确街道办对业委会的指导监督边界,避免形式主义的核查?又该通过哪些具体的措施,实现街道办、居委会、业委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高效协作,让业委会能更顺畅地为业主服务?这些问题,值得基层治理工作者、小区业主和业委会成员共同思考和探讨。
温馨提示:本文所提及的业主身份认定、业委会选举流程、街道办指导监督职责等内容,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修订版)、《物业管理条例》及各地2026年发布的最新业委会管理相关政策为准,文中观点仅为个人对基层治理中业委会履职与街道办指导监督工作的分析和解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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