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巨额存款失踪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内购买的1.8亿理财产品到期后只剩44万,客户经理上门五年,送的都是加盖公章的假对账单;案发后,银行称涉案人员一人“精神失常”失踪,一人已离职,想就此脱清干系。
![]()
2013年12月,该公证处在涉事银行北京分行开设账户用于收取公证费,至2016年累计存入3.6亿元。银行客户经理李某长期提供上门服务,每季度递交盖有伪造印章的存款对账单,使公证处误以为资金安全。实际上,自2014年起,资金已被分批转出。至2017年9月,账户仅余44.8万元。
2018年6月,公证处计划购买该行理财产品时,李某再次上门办理,所提交协议盖有已精神失常失踪的罗某某的人名章。理财到期后资金未到账,公证处核查发现对账单、理财协议及会计签名均系伪造,随即向银行追责。银行方面辩称该案属刑事案件,并以罗某某失踪、李某已离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曾以“先刑后民”原则驳回公证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客户经理李某利用职务身份,在营业场所外违规操作,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后果应由银行承担。银行内部管理存在重大疏漏,需对存款损失负责。
头条号作者“一案一论”@一案一论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观点:银行必须保障存款安全
《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必须保障存款安全。
然而,银行对账单造假长达5年,网银开通材料签名被冒用却未核实,说明银行在资金监管上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法的法官看得明白:罗某某等人骗钱是刑事犯罪,但公证处和银行之间是存钱的合同关系。
银行有义务保管好客户的钱,现在钱没了,不管是不是被偷的,银行都得先给个说法,不能拿抓贼当挡箭牌。
最高法直接撤销了之前的裁定,发回重审,明确告诉银行:别想用“先刑后民”这招来推卸自己的监管责任。
现在这案子还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虽然还没最终宣判,但这个银行的脸算是丢尽了。
一个堂堂分行,内控乱成一锅粥,客户经理能伪造公章,业务负责人能挪用公款,连对账单都能造假五年不被发现。这不仅是1.8亿的问题,更是这家银行的管理体系烂到了根子里。
(零度时评综合大象新闻、闪电新闻、头条号作者@一案一论)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