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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业主的矛盾,是家家户户都可能遇到的烦心事。催费就停门禁、限电梯,房子有问题就拒交物业费,老物业赖着不走还乱收费,这些乱象长期困扰着不少小区。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典型判例,针对三类最常见、最容易引发冲突的物业纠纷,给出了统一、清晰的裁判标准,既给业主撑腰,也给物业划定红线,所有依据均来自《民法典》与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合法合规,贴近民生,彻底理清双方的权利与边界。
一、禁停门禁限电梯!物业催费必须走合法途径
不少业主都有过类似经历,因为物业费缴纳不及时,就被物业限制使用门禁卡,电梯无法正常乘坐,回家都成了难题。很多物业觉得,这是催费最直接的办法,却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最高法在典型判例中明确,小区的门禁、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的基础生活设施,是正常居住的必备条件,即便业主存在欠缴物业费的情况,物业服务人也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电梯,以及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进行催缴。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索要物业费,只能通过协商、社区调解、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等合法渠道维权,不能用侵犯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施压。
法院在判例中指出,物业限制门禁与电梯,本质是用债权诉求不当侵犯业主的物权,既无法律依据,也容易激化矛盾。今后再有物业用这种手段催费,业主可以直接要求恢复使用,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会坚决支持业主的合理诉求。
二、房屋质量有问题,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生活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况,业主收房后发现房屋有设计不合理、墙面开裂、厨房排烟倒灌、漏水等问题,多次找开发商无果,就把火气撒到物业身上,选择拒交物业费,认为物业没有解决问题,就不该收费。
最高法此次给出明确裁判:房屋专有部分的质量、设计问题,属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物业服务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的核心职责,是维护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绿化、秩序、消防、共用设施设备等,不负责房屋内部的质量保修与设计整改。判例中,有业主以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不畅为由,拒付四千多元物业费,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业主足额缴纳。这一裁判不是偏袒物业,而是厘清责任主体,引导业主找对维权对象,房屋质量问题应向开发商主张,而非拒绝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缴费义务。同时也提醒业主,区分不同纠纷,理性维权,才能更高效解决问题。
三、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老物业无权反对,拒不退场无收费权
小区换物业,也是矛盾高发区。很多小区业主大会按法定流程投票,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老物业拒不交接,不退出小区,还起诉要求认定业主大会的决定无效,甚至继续强行收取物业费。
针对这类纠纷,最高法裁判标准十分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法定权利,只要流程合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非小区业主,无权起诉请求撤销或认定该决定无效。
同时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老物业必须按时退场,完成资料、设施、办公用房的完整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滞留。如果拒不退出,不仅涉嫌违规,后续也无权向业主收取任何物业费。这一规定,从司法层面保护业主的自治权利,破解小区“换物业难、交接难”的顽疾,推动小区物业服务有序更替,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四、划清权责边界,共建和谐小区环境
最高法此次对三大典型物业纠纷定调,核心目的是平衡物业与业主双方的权益,遏制乱象,引导双方守契约、依法办事。一方面制止物业违规催费、强行滞留等越界行为,保障业主居住权与自治权;另一方面也规范业主的维权行为,不鼓励无理由拒缴物业费,避免小区公共服务因资金问题陷入停滞。
这套裁判标准,全国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都会参照执行,既统一了裁判尺度,也为普通人处理物业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不用再扯皮、不用再闹心,遇到问题对照标准,依法沟通、依法维权,就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
最高法的清晰定调,让物业和业主都有了行为准则,不再各说各理。这三类最常见的物业纠纷,你所在的小区有没有遇到过?你觉得物业和业主之间,最需要改善的是哪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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