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初,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新城控股旗下子公司济南新城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预售“槐荫区经十一路C1地块建设项目”的地下车库,被依法处以7000元罚款。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济综执处字〔2026〕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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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违规销售行为发生在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芝玲,是新城控股集团旗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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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与法律风险
此次处罚的直接依据是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五条。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取得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购房者而言,购买此类无证车位存在较大风险:可能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影响后续产权办理,且预付资金安全性无保障。
行业背景与监管态度
济南市对商品房销售秩序有明确规定,强调不得将住宅与车位捆绑销售。山东省近年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打击违规预售、捂盘惜售等行为。
相比之下,此次7000元的罚款属于较低限度的处罚。例如,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因强制搭售车位,被处以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约59万元。
总结与提醒
这一事件揭示了开发商在销售环节可能存在的合规漏洞。对于购房者来说,在购买房产或车位时,务必查验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意向购买物业在许可范围内,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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