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泸州人专属微信号」
泸州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温馨提示
临近新春佳节,泸州公安温馨提示:2026年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要求继2025年要求不变,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我市各区县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共同维护美丽泸州城市形象。
附:各区县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管控通告
江阳区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江阳区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划设的烟花爆竹限时定点集中燃放区外,江阳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均为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集中燃放区
分水岭镇蔬式广场集中燃放区。位于分水岭镇董允坝村党群服务中心旁,南北长约90米,东西长约100米,占地面积约0.9万平方米,在场地中央设置集中燃放区。
三、集中燃放区可燃放时间
集中燃放区在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和禁止燃放时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街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26日发布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泸江府规〔2024〕2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龙马潭区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泸州云龙机场军民航飞行安全,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泸州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龙马潭区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的群众若有燃放烟花爆竹需求,可选择在泸州市辖区范围内经批准的集中燃放区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街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26日发布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泸龙府通〔2024〕2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纳溪区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纳溪区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划设的烟花爆竹限时定点集中燃放区外,纳溪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集中燃放区
护国镇大洲驿社区三社(小地名:碾子湾)集中燃放区。该区域位于纳溪主城区南面,占地面积约9000平方米,在场地中央设置集中燃放区。
三、集中燃放区可燃放时间
集中燃放区在每年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三天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和禁止燃放时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30-4292003、0830-428203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26日发布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泸纳府布〔2024〕1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泸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泸县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泸县玉蟾街道、福集镇、天兴镇、牛滩镇、海潮镇、方洞镇、喻寺镇、嘉明镇、潮河镇、得胜镇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
泸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镇为限制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在除夕节、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可燃放烟花爆竹,在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禁放区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集贸市场、商超(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
(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和禁止燃放时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26日发布的《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泸县府规〔2024〕3号)同时废止。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合江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合江县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合江县符阳街道 10 个社区建成区以内的街道行政区域(含滨江路沿线以及河滩地)、临港街道 3 个社区建成区以内的街道行政区域及临港街道行政区域内涉及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化工 园 区的相关区域、 白米镇碾子塝村行政区域、大桥镇行政区域内涉及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相关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集贸市场、商超(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
(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和禁止燃放时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 、110。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 原2021 年12月30 日发布的《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合府发〔2021〕58 号) 同时废止。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30日
叙永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
叙永县中心城区,东至镇南桥,南至鱼凫公园城片,西至川滇黔物流港,北至老龙岩加油站范围内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如下(附图):
东:镇南桥—高速路口—坪上街—三元坝—流沙岩两侧—丹岩街东侧100米范围—明日之星幼儿园;三友复烤厂—污水处理厂,含两侧范围及东大街小学片、城郊中学片(坪上街正南桥段沿丹山路污水处理厂);
南:商贸城—高速路口,含两侧范围及汽贸花园片、川滇黔商贸城片、鱼凫公园城片、锦华城片;
西:永宁车站—绕城公路—水洞子—叙九路—火车站—川滇黔物流港—火车站进站路—石盘口—川滇黔商贸城,含两侧范围;
北:老龙岩加油站—沿321国道—永宁车站,含两侧范围及沿河片。
二、其他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传统村落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三)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公墓、烈士陵园等;
(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苗圃、公共绿化带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叙永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古蔺县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主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主城区是指:古蔺县彰德街道、金兰街道以内的行政区域(古蔺县石梁子水库以东、铁桥水泥厂以西、叙古高速以北、体育中心郊野运动公园以南)
二、主城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历史建筑区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四)加油(配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集贸市场、商超(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等场所。
(七)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古蔺县公安局依职权批准。
四、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0日。原《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古府规〔2023〕1号)废止。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平安泸州 使命必达
发布/泸州公安新媒体
编辑/李俊熙(实习) 策划/C 审核/邹佶宏 审定/谷川
本文@平安泸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