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资型受贿是实践中常见的新型受贿方式,不少人对正常投资与受贿的界限存在混淆,关键得抓住法律规定的核心要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类受贿主要有两种典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由请托人出资“合作”投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的出资额;二是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却以合作投资名义获取“利润”,这部分利润直接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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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个例子,某局长利用职权帮人办理产权证、许可证,同时自己参与了房地产开发的实际管理——为项目办理税费减免、许可证等必要流程,项目完成后按约定获得高额工资。这种情况下,局长的投资、管理行为客观存在,获得的是投资管理的合法所得,不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没有受贿故意,不能认定为受贿。
但如果是另一种情况:某派出所所长利用职务便利帮商人乙承揽工程,之后提出合作建厂,约定均摊投资和收益,却让乙帮忙“解决”投资款,之后对厂房的投资、经营不闻不问。后来所长拿到430万元租金和拆迁补偿款,这种行为就是“空手套白狼”——没有实际出资和管理,只是以合作投资为幌子,本质是权钱交易,构成受贿,受贿数额即为拿到的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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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还要区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与受贿。比如两名公职人员共同出资在辖区内租地建厂出租,有实际出资但违反党政干部经商规定,这种行为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不是受贿,因为没有权钱交易。再比如某党员领导干部帮矿山公司竞得采矿权后,出资100万元和他人共同投资该公司,拿了150万元分红,没有超出正常比例且约定共担风险,这种情况也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不构成受贿。
区分两者的核心在于:收益是来自实际出资或管理,还是职权地位。如果收益是实际出资、管理的对价,且回报与投资基本成比例,就是违规;如果收益是职权的对价,没有实际出资或管理,就是受贿。比如有人投资50万元到房地产公司,拿了260万分红,其中超出正常比例的140万就是受贿——这部分收益不是来自投资,而是职权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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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注意,即使有实际出资,若所得收益远大于应得利润,差额部分也会被认定为受贿。比如用自有资金出资,但收益远高于正常比例,差额就是权钱交易的结果。而如果是从请托人处借钱投资,有真实借款意思(比如有借条、还款行为),是正常借款投资;但如果让请托人垫资,事后用利润折抵,实际未出资,仍构成受贿。
另外,参与管理经营需是“实际”的——得对企业生产发展有实质性影响,比如偶尔到企业看看不算。如果管理经营是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利(比如帮企业承揽工程),所谓的“管理”其实是职务行为,依然会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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