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绍
“甲怎么也没想到,一封来自某法院的传票,会让他从昔日风光无限的公司总经理,瞬间陷入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的法律漩涡。”这是许多公司高管在面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时的真实写照。本案中,甲原系A公司(一家位于某市的会展策划公司)的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运营。乙、丙二人则系A公司的监事。在任职期间,甲、乙、丙三人未经A公司股东会同意,共同出资在另一省份注册成立了B公司与C公司,其中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及大股东,乙、丙为股东。B、C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与A公司存在大量交叉与重叠,且直接使用了A公司享有一定知名度的“XX”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以上公司及品牌名称均已脱敏处理)。
A公司发现,甲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应由A公司承接的会展业务,先以B公司名义高价对外签约,再转由A公司以低价实际承制,其中的差价被B公司截留。A公司认为,甲、乙、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的忠实义务,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与侵权。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包括:要求B、C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商标;要求甲、乙、丙立即停止经营同类业务;要求将三人在关联公司所得收入归入A公司;并要求三人及关联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对于被告甲、乙、丙而言,压力不仅来自诉讼本身。他们一方面需要应对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如涉嫌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罪),另一方面,商业声誉的崩塌、职业生涯的中断,以及潜在的巨额赔偿,都让这场诉讼成为一场输不起的战役。他们坚称,B公司的设立是为了开拓新市场,且相关业务操作并未损害A公司利益,甚至带来了新的业务机会。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高管在外设立同类型公司是否必然违反法定义务?所谓的“损害”如何界定与证明?收入归入的范围又该如何计算?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原告A公司“XX”商标的企业名称;二、被告甲、乙、丙立即停止自营与原告A公司同类的业务;三、被告甲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乙、丙各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12500元;四、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将收入归入公司及主张更高额赔偿的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违反忠实义务与竞业禁止。 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其中,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自营、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本案中,甲作为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乙、丙作为监事,在任职期间设立并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B、C公司,已构成自营同类业务,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同时,将A公司商标用作关联公司字号,构成商标侵权。
事实认定:行为性质与过错认定。 法院认定,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竞争公司的行为本身,已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特别是甲,其作为总经理,擅自同意关联公司使用A公司商标,该授权行为因违反忠实义务而对A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尽管A公司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甲等三人从B公司具体获得了多少收入,但法院认为,在有初步证据(如B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证明B公司存在营业收入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甲等人未能提供反证(如B公司的财务账册、盈亏状况)证明其未从该竞业行为中取得收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责任认定:归入权行使与损害赔偿的区分及酌定赔偿。 这是本案判决的关键点。法院严格区分了“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归入权针对的是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得的“收入”,而损害赔偿针对的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于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的“收入”金额,法院未支持其行使归入权的请求。然而,违反义务的行为被确认,且造成了潜在竞争和利益冲突,这本身就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在损失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了行业一般盈利水平、关联合同差价、被告在关联公司的持股比例(甲40%,乙、丙各5%)以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了三人的赔偿金额。这体现了在证据不足时,法院基于管理性规范对违反忠实义务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施以适当惩戒的司法导向。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集中体现了高管、监事违反忠实义务,特别是竞业禁止义务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处于被告地位的高管人员而言,不应简单认为“公司没证据我就没事”,而应从以下几个层面深入理解裁判逻辑,并据此构建有效的抗辩策略。上海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商事纠纷时,尤其注重对法律原则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
(一) 法律义务的边界:何为“忠实义务”与“竞业禁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基于信任的受托关系。这要求他们必须将公司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此即“忠实义务”的核心。而“竞业禁止”是忠实义务最具体、最常见的要求之一,即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更是将竞业禁止义务的适用范围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扩展至了监事。
俞强律师提示抗辩策略一:义务主体与行为性质的抗辩。 被告首先需审视自身是否属于法定的义务主体。例如,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法律明确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实践中也可能通过公司章程扩大。若被告仅为部门经理或普通技术人员,可主张其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争议可能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其次,需辩称所从事的业务是否真正构成“同类业务”。如果新业务在核心技术、目标客户、商业模式上与原公司存在本质区别,仅是行业大类相同,则可能不构成法律禁止的竞业。
(二) 归入权与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责任路径
本案判决清晰地区分了“归入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这是被告抗辩的黄金切入点。
俞强律师提示抗辩策略二:针对归入权的“收入不存在”抗辩。 公司行使归入权,必须证明被告因违反忠实义务而获得了“收入”。该收入应是直接、具体的所得。被告可以主张:1. 关联公司未盈利:提供关联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证明其处于亏损状态,并无利润可供分配,股东自然也未有分红等收入。2. 收入与违规行为无因果关系:证明关联公司的收入来源完全独立,并非篡夺了原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资源,而是基于全新的市场开拓、不同的客户群体获得。3. 程序合规抗辩:如果设立竞争公司或从事相关交易,曾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获得批准(尽管实践中很难),则可主张不违反忠实义务。
(三) 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谁主张谁举证”到“举证责任转移”
此类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证据位于被告控制之下。正如本案所示,当原告(公司)提供了被告设立竞争公司、经营范围重叠等初步证据后,法院可能认为被告更有条件、也更有责任提供其关联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
俞强律师提示抗辩策略三:积极履行举证义务,打破不利推定。 被告切忌消极应对,认为“对方举证不能我就赢了”。明智的做法是主动、规范地提供证据。例如,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关联公司进行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清晰展示公司财务状况、成本构成和利润情况。这不仅能有效反驳“取得收入”的指控,也能向法庭展示诚信合作的姿态。如果因公司经营不规范确实无法提供完整账册,也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并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银行流水、完税证明等),避免被直接推定为有收入且拒不提供。
(四) 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失是否由违规行为导致?
即使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被确认,公司要获得损害赔偿,还必须证明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且损失与违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被告最有力的抗辩点之一。
俞强律师提示抗辩策略四:切断因果关系链。 被告可以主张:1. 公司损失系其他原因造成:如市场环境恶化、行业政策调整、公司自身经营决策失误、其他高管管理不善等。需提供行业报告、公司内部会议纪要、同期业绩对比数据等证据。2. 违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例如,被告设立的竞争公司承接的业务,本就是A公司因产能不足、技术不达标或主动放弃而无法获取的,并未挤占A公司的既有市场或预期利益。3. 损失计算方式不合理:原告往往以自身利润下滑的总额或关联公司的全部营收作为损失依据,这是不科学的。被告应要求原告对其主张的每一项损失进行具体说明和举证,并引入专业财务专家辅助人,对损失计算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五) 新《公司法》背景下的风险升级与合规应对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系统性地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除了扩展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还明确了勤勉义务的定义,增设了董事的催缴出资义务、清算义务等。这意味着高管面临的责任风险更为广泛和具体。
俞强律师提示风险与应对:对于被告而言,新法背景下,以“不知情、无规定”作为抗辩理由将更加苍白。抗辩必须建立在更扎实的履职证据基础上。例如,在涉及决策失误被诉违反勤勉义务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在决策前已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咨询了专业意见、并履行了审慎决策程序。上海律师团队在处理新型案件时,会特别关注新旧法律衔接问题,从程序合规和实体正义双重角度为客户寻找突破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始终行走在为公司谋利益与避免个人利益冲突的平衡木上。本案揭示,一旦越界,面临的不仅是商业道德的谴责,更是明确的法律追责。对于被告方,抗辩绝非简单的否认,而是一场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解释、证据规则和商业逻辑的精密攻防。从质疑原告证据的充分性,到挑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再到切断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每一步都需要专业的布局和扎实的证据支撑。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朋友正面临类似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指控,需要针对性、可操作的抗辩策略与应诉方案,建议尽快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作为专注于公司股权、复杂合同及商事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力量,凭借超过15年执业经验、处理600余起商事纠纷的实战积累,能够为处于诉讼中的高管人员提供从证据梳理、策略制定到出庭抗辩的全流程深度支持。我们坚信,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能够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更多案例分析与免费初步咨询,或亲临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君澜律师事务所进行面对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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