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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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工人去年在酸菜池中抽烟吐痰一事近日公布部分处罚结果。
兴市监处罚〔2025〕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辽宁润泽农业有限公司2024年11月将9个腌菜池出租给凌海市某腌渍菜厂(2021年3月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腌渍酸菜。2025年10月24日、10月25日,前述腌渍菜厂租用两辆货车,从锦州市雇佣12名工人到辽宁润泽农业有限公司往凌海起运酸菜,其中1名工人在起捞酸菜过程中在酸菜池内吸烟、吐痰。辽宁润泽农业有限公司虽然未直接参与生产加工,但是对承租方在其厂内的生产加工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辽宁葫芦岛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辽宁润泽农业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给予辽宁润泽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勇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6日19时28分,收到网友反映的‘一酸菜腌渍池作业工作人员抽烟并吐痰’舆情,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据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介绍,经调查,视频内容发生在辽宁润泽农业有限公司厂区,系凌海隆盛腌渍菜厂租用辽宁润泽农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腌菜池腌渍酸菜,隆盛腌渍菜厂工人在起捞酸菜过程中在池内吸烟、吐痰。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辽宁润泽农业有限公司对厂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真正实施有效监督,存在未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厂区卫生环境脏乱、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等关键环节均存在管理缺失等情形。2025年3月14日兴城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整改后企业未进行实质整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该局已对辽宁润泽农业有限公司腌渍车间依法依规实施查封。执法人员对辽宁润泽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勇、凌海某腌渍菜厂负责人杨伟及起捞酸菜的生产工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工人在酸菜池内吐痰、吸烟等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2月3日调查终结。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辽宁润泽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勇,是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控制人,在该企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中实际承担全面责任。
2025年12月23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二)(三)(十三)之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勇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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