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守护骑乘人员生命安全
东营交警持续开展
电动两轮、三轮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
并对部分违法驾驶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遵法守规,文明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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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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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第五十六条中规定,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六十九条中规定,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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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张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博新路与经二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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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闫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博新路与经二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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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吴某某
违法时间:1月27日
违法地点:广兴路与秀丰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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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吴某某
违法时间:1月27日
违法地点:广兴路与秀丰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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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王某某
违法时间:1月27日
违法地点:南一路与郝纯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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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李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南一路与郝纯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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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张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s507小官庄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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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陈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黄河路与中兴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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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王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黄河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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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宋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探宝西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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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巴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利河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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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人员:刘某某
违法时间:1月28日
违法地点:利河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安全
为什么要按规定佩戴头盔?
当事故发生时,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
带头盔≠戴头盔≠戴好头盔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大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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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戴上的是安全
保护的是生命
东营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驾乘电动车
一定佩戴好安全头盔
来源 |垦利区大队
编辑 |张昕月
审核 |范晓辉 陈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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