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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想买份早餐,微信支付突然弹窗提示账户冻结;给孩子交学费、给老人买特效药,钱都困在里面取不出来,为什么异地法院的一纸冻结,把我逼到了生存边缘。”
近期,大量负债人网友通过私信的方式咨询这样的问题,他们大多都是遭遇微信、支付宝被异地法院冻结,基本生活开支彻底停滞。慌乱、无助、甚至绝望,就像剥夺了“生存权”一样活在恐惧中。
但请记住:法律从不会剥夺负债人的基本生存权,哪怕账户被冻,你也有合法途径守住生活底线。
但问题是,这些网贷平台是如何在异地起诉负债人的呢?又是如何通过这些异地基层法院的“管辖权”异议审核的呢?
河南网友小赵表示,“我明明在本地生活、在上海一家网贷平台借的款,却收到了千里之外基层法院的传票;明明觉得管辖不合理,提出异议后却被轻易驳回。”
这让我觉得非常疑惑,我明明遵循“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常识,网贷平台却能跨越地域壁垒起诉,甚至轻松通过管辖权异议审核。
一、格式合同“预埋”管辖条款与非法篡改电子合同
按照网贷平台最常见的手段来说,借款合同多为平台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会悄悄加入“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即网贷平台注册地、办公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法律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条,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可据此受理。网贷平台正是利用这一条款,将管辖地锁定在对自己最便利的区域,比如注册地的偏远基层法院,让负债人因路途遥远、时间成本高而放弃应诉,进而轻松获得缺席判决。
更隐蔽的是,这类条款往往藏在合同末尾的“其他约定”中,字体极小、无加粗提示,多数负债人借款时根本不会细看,相当于被动接受了管辖约定
现在的问题是,网贷平台起诉的基层法院与合同约定条款无关,甚至于有些网贷平台通过控制的电子合同把约定条款篡改。比如借款时合同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起诉时平台却提交了一份篡改后的合同,将管辖地改为对自己有利的异地基层法院,还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电子签名时间、固化篡改后的合同文本,伪装成原始合同提交给法院。更有甚者,直接删除合同中不利于自己的管辖约定,凭空添加异地法院管辖条款,利用电子证据易篡改、难溯源的特点蒙混过关。
这类操作之所以能得逞,核心在于平台掌握电子合同的生成、存储主动权,而多数负债人借款时未留存合同截图、签署录屏等原始证据,难以反驳篡改后的合同效力。同时,部分基层法院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审核存在难度,仅通过表面形式审查就认可平台提交的证据,为这类套路提供了可乘之机。
- 债权转让“转移”管辖基础,“空壳公司”起诉负债人
不少网贷平台会将逾期债权打包转让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再由受让方提起诉讼。这一操作能巧妙改变管辖地,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变成了第三方公司,若该公司注册地在异地,就可依据“债权人所在地”管辖原则,在当地法院起诉。
比如你在A地借款,网贷平台在B地,平台将债权转让给C地的资产管理公司,最终你会收到C地法院的传票。这种“债权转让+异地起诉”的组合拳,让很多负债人误以为管辖合法,实则是平台刻意设计的地域跳转套路。
其次,还有些网贷平台通过“零成本”在涉及法院所在地成立小公司,通过成立的小公司起诉负债人,但合同中并未约定。这类小公司多为注册资本低、实际无经营业务的空壳主体,注册地址往往是当地的虚拟办公园区,平台仅需支付少量注册费用,就能借助新公司的注册地锁定异地管辖法院。
具体操作中,平台会先将逾期债权批量转让给这家异地空壳公司,再以空壳公司为“债权人”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例外规定,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可管辖合同纠纷,空壳公司的注册地便成为合法管辖依据,即便原始借款合同中无任何相关约定,也能顺利在异地法院立案。这种“债权转让+空壳公司”的组合拳,让平台无需依赖合同约定,就能强行将案件拖入对自己有利的异地法院,既降低了自身诉讼成本,又给负债人异地应诉制造了重重障碍。
更隐蔽的是,这些空壳公司往往与网贷平台存在关联关系,却在诉讼中刻意隐瞒,让负债人误以为是陌生第三方起诉,难以快速识破背后的套路。
三、变相“倒卖”用户信息给第三方,把债务非法卖给刚成立的小公司
除了合同动手脚,网贷平台还会通过“变相倒卖用户信息+非法转让债务”的组合操作,借助刚成立的空壳公司实现异地起诉。这类小公司多为平台控制或关联的主体,注册资本低、无实际经营业务,注册地址多为虚拟办公区,成立目的就是专门承接平台的逾期债务,成为异地起诉的“工具人”。
具体流程暗藏多重违法风险:平台先将负债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借款记录等个人信息,变相倒卖给自己控制的第三方空壳公司,这种未经本人同意的信息流转,已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随后,平台在未明确告知负债人、甚至未取得负债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逾期债务非法转让给这家空壳公司,仅凭一份伪造的债权转让协议,就将“债权人”身份转移给空壳公司。
即便原始借款合同中无任何管辖约定,空壳公司也能凭借自身注册地,依据“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在异地基层法院立案起诉。更隐蔽的是,平台会刻意隐瞒空壳公司的关联关系,让负债人误以为是陌生第三方主张债权,难以察觉背后的倒卖信息、非法转债套路。而部分基层法院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信息流转的合规性审查不严,仅形式审核转让协议,就让这类非法操作顺利通过立案。
四、利用伪造的电子合同及虚构的证据进行“线上立案”
随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小程序上线,线上立案的便捷性给网贷平台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平台甚至通过伪造电子合同、虚构相关证据,借助线上立案的形式审查漏洞完成异地起诉。这类操作隐蔽性极强,且立案效率高,往往让负债人猝不及防。
具体来看,平台会提前伪造全套起诉材料:一是篡改或伪造电子借款合同,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电子签名、固化虚假管辖条款,甚至冒用负债人在其他平台的电子签名充当本案合同签名,伪装成合法有效的原始合同;二是虚构资金流水、催收记录等辅助证据,通过PS、拼接等方式制作虚假转账凭证,编造催收沟通记录,拼凑出“完整”的债权证据链。
随后,平台利用线上立案“电子化提交、形式化审核”的特点,将这些伪造证据上传至诉讼平台,无需线下核验原件,就能快速完成立案流程。部分基层法院线上立案时,仅对材料格式是否完整进行审查,难以核实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导致伪造证据轻易通过审核,让平台顺利启动异地诉讼程序。
这种“伪造证据+线上立案”的操作,不仅加剧了维权不对等,更涉嫌虚假诉讼。根据司法实践,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碍司法秩序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面临刑事处罚。但由于线上证据核验难度大、负债人举证反驳成本高,多数平台仍铤而走险,借助这一路径实现异地起诉的目的。而对负债人来说,不仅要应对异地应诉的不便,还要额外花费精力反驳虚假证据,维权难度大幅增加。
五、篡改合同联系方式伪造失联假象,以此达到“公告送达”的目的
这是网贷平台切断负债人维权途径的关键手段——在起诉后刻意伪造负债人失联假象,通过公告送达方式绕开直接送达,迫使负债人缺席庭审,从而轻松获得胜诉判决。这种操作精准利用了公告送达的兜底属性,却严重违背程序正义。
具体操作套路极具隐蔽性:平台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负债人联系方式(如早已注销的手机号、错误号码)和户籍地地址,待法院邮寄传票被退回后,便主张“负债人下落不明”,申请公告送达。更有甚者,明知负债人仍在正常使用原有手机号、居住在常驻地,却故意向法院隐瞒有效信息,刻意制造“无法送达”的假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且需穷尽电话、邮寄、留置等送达方式后方可采用。但部分基层法院对送达流程审核不严,仅以平台提交的虚假材料和邮寄退回凭证为依据,就批准公告送达申请,通过报纸、法院官网发布公告后,便视为送达完成。
对负债人而言,公告送达的知晓率极低,多数人直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账户被冻结,才知晓自己卷入诉讼。而缺席庭审意味着丧失举证、答辩、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全部权利,法院只能依据平台单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负债人被动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因违法公告送达被裁定再审的案件占比极高,仅上海某中院统计,程序违法再审案件中近七成与违规公告送达相关。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负债人因平台伪造失联、滥用公告送达而错失应诉机会,连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资格都被剥夺,只能被动接受缺席判决。
六、刻意制造诉讼成本,因负债人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异地诉讼的压力
这种“伪造证据+线上立案”的操作,进一步放大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差距:平台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全国立案,成本极低;而负债人不仅要应对异地应诉的高额开支,还要额外花费金钱精力去鉴定虚假证据、收集反驳材料,本就艰难的处境雪上加霜。这也是平台刻意选择异地起诉的重要原因,通过经济压力瓦解负债人的维权意志,实现不战而胜的目的。
网贷平台的异地起诉、管辖权套路,本质是利用信息差和程序优势压迫负债人。但法律始终兼顾公平,只要你熟悉管辖规则、精准找到突破口,就能打破平台的地域壁垒,将案件拉回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甚至迫使平台因诉讼成本增加而主动协商还款。
记住:面对异地起诉,逃避只会陷入被动,主动学习法律知识、规范提出维权主张,才是守住自身权益的关键。若你正遭遇网贷异地起诉,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会帮你分析管辖条款效力,提供针对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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