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共同责任是否等同于连带责任?
答:共同责任不等同于连带责任,二者在概念、责任承担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
共同责任:是多个主体因共同行为或事件对某一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统称,是一个上位概念,包括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多种形式。
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不分份额、对外整体负责的责任,权利人可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债权。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共同责任:通常需明确是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若为按份责任,各责任人仅对自己份额负责;若为补充责任,有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顺序之分。
连带责任:权利人可要求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债务,无需考虑责任人内部份额,且一个责任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法律后果不同
共同责任:内部责任分担可能根据过错程度、受益情况等因素确定,不一定均等,且一般不涉及内部追偿(除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向主责任人追偿的情形)。
连带责任:内部追偿是重要特征,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且连带责任的设立通常需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
综上所述,共同责任是责任承担的总体形态,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特定形式。在司法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案件事实判断责任性质,避免混淆。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相关案例:(2023)沪74民终89号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中天公司、圣鹤机电公司承担“共同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或当事人约定,一审法院判决“中天公司、圣鹤机电公司共同向罗田圣友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有所不当,中天公司、圣鹤机电公司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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