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说法流传甚广:美国第七任总统(1829至1937)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的墓碑碑文只刻了一句话:“我杀死了银行”(I killed the bank),而且还说这是他为自己选定的墓志铭。不管这种传言是否属实,他“杀死”了是当时的美国第二银行,却是一段史实。
事件的经过大概如下:杰克逊在竞选之初,就认为由政府参股,被大财团操制,扮演中央银行角色的美国第二银行,是一头权力过于集中,损害普通民众利益,于“民主”有害的巨兽,必须予以摧毁,并以此为竞选的主要主张。
在赢得选民支持成功当选总统后,他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和舆论措施,通过合法程序与政商界的大佬们几经缠斗,最终使这家银行破产倒闭(限于篇幅,具体过程不再赘述)。
之所以提起这个约200年前的往事,就是因为近日事关银行的两个事件闻冲上了各大新闻媒体的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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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是“1.8亿理财仅剩44万 银行称嫌犯失踪”;另一条是“11名储户220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转走”。两条热帖指向同一个顽疾——“银行甩锅术”。
两起案件都是因为银行内部出现监管漏洞,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两起案件的一审竟然都让银行得以“轻松脱身”。一个抛出“先刑后民”理由要求驳回起诉被采纳;一个被认定是“个人犯罪,与银行无关”。
由此,媒体纷纷质问:面对这样的“银行甩锅术”,谁来对银行“说不”?毕竟,如果听任类似案件及判决再次发生,每一个普通民众都不能免除成为受害者的可能。
因此,有必要理清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件,为什么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怎样才能将这样的“甩锅”事件“杀死”?
实际上,类似因银行内部出现监管漏洞,被不法分子“钻空子”而引发的案件,当事人将银行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客户方胜诉的案例,在生活中也属常见。只因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很正常,构不成新闻事件,所以不会被新闻媒体报道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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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是为数不多的“冰山一角”的非常态判决,呈现出同样性质的案件,发生在不同的地方,地方法院会给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在甲地是银行全责,到了乙地,就成了储户的责任。这样就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不统一”状况,有损法律的公信力。
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不统一”现象,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且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而原告(储户)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显得“证据不足”,法院判银行胜诉也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常常会“顺坡下驴。”
而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类似“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则基本不会发生。因为一旦历史上有类似案件,其判决结果会被后发的案件作为基本遵循,“依葫芦画瓢”就行。
当然,一个国家实行成文法还是判例法,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成文法的法条具体到每个案件之中,考验就是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也就会因人因事而异,导致不公现象的发生,从而引发媒体的关注和公众的质疑。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成文法法律条文的制定有其局限性和“滞后”性,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需要纠正和修补机制。在我国,就是通过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裁定来打“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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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的“1.8亿理财案”中,最高法的裁定明确:“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也就是说,员工个人犯罪事实的刑事部分,与银行依法依规应该保护客户财产安全的民事部分,不是一个法律事实,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再以“先刑后民”为借口“甩锅”。
而11名储户220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转走一案,法院还没有做出二审判决。但有了前案最高法的裁定,实行上已经给出了判决此案的核心原则。法院最终会不会“依葫芦画瓢”,无疑是一次考验,媒体和公众正拭目以待。
总之,面对“血汗钱”不翼而飞却遭“甩锅”的不公现象,最高法已经“亮剑”,真正需要反思的,还是银行自身。
正如一个某美美事件就会让某红会的信任一夜崩塌一样,一次不负责任的“甩锅”,会把客户的信任这个最基本的“盘子”也一起甩出去,不用谁来“说不”,谁来“杀死”,无异于是一种“任性自杀”!#上头条 聊热点#
参考资料:
《“血汗钱”不翼而飞 银行“甩锅”谁来说不?》看看新闻
《1.8亿理财剩44万,银行担责不该拖延》新京报
《美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演进、挑战与启示》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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