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使用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夏邑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15824811815】解答:
理由如下:
一、该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合同诈骗也属于诈骗的一种,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后者是其本质特征,以此区别于只侵犯公私财产权益的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为了规制发生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的诈骗行为而规定的。按照《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而根据《诈骗罪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即构成诈骗罪,由此可见,两罪的发生领域、社会危害性和规制的对象是不同的。
![]()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形式: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使
用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表现形式,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并交纳通行费,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但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在刑法上有评价意义的部分是伪造、虚构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交纳优惠通行费的条件,从而达到减免通行费的目的,该行为与普通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并无不同,而与典型的合同诈骗罪明显有别。也就是说,实践中,具有一定合同形式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但不是只要与合同有一定关联,就必须认定行为性质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获取优惠通行费率,直接侵害的是高速公路营运方的财产利益,与扰乱市场交易安全秩序关系不大。
![]()
二、将本案认定为诈骗罪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行为人是通过伪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车辆符合减免通行费条件,从而侵害了公路营运方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此类案件定性为诈骗罪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夏邑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夏邑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
▼夏邑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夏邑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