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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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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
1.破坏性采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曾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解释》)未沿用上述规定,未再明确"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认定标准。这主要是考虑:其一,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只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中提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位阶不如法律。其二,在开采过程中,受制于地质等因素影响,采矿权人可能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但未必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故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认定破坏性的开采方法的依据,可能存在不妥。【渑池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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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相关问题认定的专业性较强,《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解释》第14条规定,对是否属于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根据《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第8条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多次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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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适用破坏性采矿罪的刑事责任?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和《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或者《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渑池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渑池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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