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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女士与王先生经婚介介绍初次约会,二人相约就餐,期间点选的餐食总价高达8000元。用餐结束后,王先生以去卫生间为由离开,随后彻底失联;苏女士多次联系均无果,无奈之下独自支付了这笔高额餐费。因始终无法联系上王先生,苏女士咨询律师婚介是否有义务支付部分餐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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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婚介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会员的餐饮费用,除非存在特殊情形:首先,苏女士与婚介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婚介公司的核心法定义务仅限于核实会员基本信息、促成双方见面等合同约定内容,并无承担会员约会消费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其次,该笔餐饮费是苏女士与王先生的私人社交消费,苏女士的合法追偿对象应为王先生,而非婚介公司。
最后,只有能证明婚介公司与王先生串通欺诈,或婚介公司未尽到基本身份审核义务,导致苏女士无法向王先生追偿时,婚介公司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文|板扎在线综合
责任编辑|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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