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牢A的和支持罗翔的,都输给了同一个认知盲区。
引子
这几天,中文互联网爆发了一场关于武松与潘金莲的法哲学论战。美国著名大学绿河学院资深十年大专生"牢A",公开炮轰罗翔老师所秉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实这也是我国现行法治体系从宪法到各部门法都遵从的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牢A在镜头前情绪激昂地质问:“忠臣孝子的命,怎能与奸夫淫妇等值?”他将矛头直指法学教授罗翔对《水浒传》“武松杀嫂”案的法理解读,认为其背离了中国人的朴素正义观。称"忠臣孝子就是要比奸夫淫妇的命重要",并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斥之为"西方虚伪的价值观"。
一边是罗翔坚持的程序正义、生命平等、法律底线;另一边是牢A鼓吹的“忠臣孝子命贵论”。网络舆论场域中,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情绪化的站队取代了理性的思辨。此次争论若仅停留在情绪对峙的层面,终将沦为流量时代的一场鸡同鸭讲的口水战。
其实,"牢A"虽以"反西方"为旗帜,其论点却意外触及了法哲学中一个被长期遮蔽的维度——法律的形式平等与实质评价之间的张力。
反对者急于捍卫"人人平等"的神圣性,却鲜有人洞察到一个更为深邃的法理命题:形式平等与实质评价实为经纬交织的辩证统一——程序正义保障每个人的主体资格平等,实体评价则区分行为的善恶价值;而两者交汇的核心枢纽在于:法律评价的是行为,而非身份。这也正是无论是牢A本人及其支持者,抑或反对牢A观点的人,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的最关键的法理内核。
只有把握这一辩证关系,我们才能穿透"忠臣孝子"与"奸夫淫妇"的“身份”迷雾,看懂武松杀嫂问题的“行为”本质:忠臣孝子(义人)对奸夫淫妇(恶人)的杀伤行为,之所以应当比一般故意杀人行为减等处罚,并非因为其身份高贵,而是因为其行为具有道德上的优越地位——一个人报复严重不公的复仇杀人行为,虽不能完全阻却违法性,但能显著降低行为的可谴责性,在伦理价值上高于普通故意杀人,在规范评价上理应获得宽容(有差异的法律平等)。
接下来,请跟我一起重返法制史深处,从韩愈的名篇与柳宗元的驳议说起。
01
唐宪宗元和六年,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手刃仇人秦果后自首。此案震动朝野,因"复仇"一事,礼法二说异焉:据《礼经》,"义不同天";征法令,"杀人者死"。梁悦该当何罪?朝廷诏令尚书省集议。
时任尚书职方员外郎的韩愈上《复仇状》,提出了一条精妙的处理原则: "《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
韩愈引《春秋公羊传》之意,首次在官方文书中提出了场景细分的思路:若父亲被无辜杀害("不受诛"),则子复仇具有道德正当性;若父亲罪有应得("受诛"),则复仇即为犯罪。这一区分,将"义人"与"恶人"的生命价值差等,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标准。
![]()
然而,韩愈的方案仍显粗糙。他建议"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将道德判断权交还中央,却未给出具体的区分技术。
真正将这一场景细分推向法理精度的,是柳宗元的《驳复仇议》。柳宗元针对武则天时期徐元庆复仇案(父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手刃仇人后自首),提出了更为系统的分析框架:"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反之:"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柳宗元的贡献在于:他将韩愈的"父不受诛/父受诛"二元区分,转化为对"官吏行为性质"与"父亲罪责"的双重审查。若官吏滥杀无辜("虐于非辜"),则复仇者为"义人",应赦;若父亲罪有应得("不免于罪"),则复仇者为"乱民",应诛。
这一区分,不仅承认了"好人"与"坏人"的生命价值差等,更将其锚定于"行为"而非"身份"——不是忠臣孝子的身份使其命贵,而是其面对不义时的复仇行为使其获得法律的倾斜保护。
02
韩愈与柳宗元的法理智慧,在后世司法中得到了充分贯彻。
唐代梁悦案,正是韩愈《复仇状》的直接实践。梁悦为父报仇后自首,宪宗诏令"决杖一百,配流循州"——不死、不赦、必罚,此即"减等处罚"的典范。
依柳宗元的场景细分,秦果杀梁悦之父,当属"不受诛"之列,故梁悦得免死罪;然其"事后复仇"而非"即时防卫",故仍需受杖刑与流刑。情法两尽,边界分明。
![]()
北宋甄婆儿案(与张扣扣案形成千年的历史镜像:二者皆为幼年目睹母亲被杀,皆待成年后精心策划复仇,皆以偷袭手段一击毙命。然而,甄婆儿得宋太宗"决杖遣之"而免死,张扣扣却终以死刑伏法。)更为动人。
雍熙三年,京兆府鄠县十岁女童甄婆儿,因母亲被同里董知政无故击杀,数年后袖藏条桑斧,于寒食节先祭母、后复仇,趁董知政与小儿嬉戏时从后斫杀之。
宋太宗裁决"决杖遣之"——处以杖刑后释放。此案中,董知政"无故击杀"属典型的"虐于非辜",甄婆儿为母复仇符合"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的古义,故得减等;然其"伺机偷袭"非即时反应,故仍需受罚。
民国施剑翘案则将这一法理推向现代。1935年,施剑翘为报父仇(父亲施从滨被孙传芳虐杀并暴尸三日),于天津佛教居士林连开三枪刺杀孙传芳,随后从容自首。此案轰动全国,初审十年,二审改判七年,最终入狱十一个月即获特赦。
依柳宗元的场景细分,孙传芳"虐杀战俘、暴尸示众"属极端之"不受诛",施剑翘为父复仇具有充分的道德正当性;然其"精心策划、十年隐忍"非即时反应,故需承担一定刑责。特赦之举,实则是对"为父报仇、手刃国贼"这一正义行为的终极确认,而非对"女侠"身份的特权赋予。
张扣扣案细节令人扼腕:十三岁目睹母亲被王正军击打致死,二十二年后除夕夜连杀王家父子三人。尽管民间同情之声不绝于耳,舆论广泛呼吁从轻,司法机关终以"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为由判处死刑。
两案对比,可见古今之异:宋代"奏请敕裁"制度允许皇帝在"杀人者死"的常律外进行价值权衡,将"孝子复仇"纳入"情法两尽"的弹性空间;现代法治则倾向于以"罪刑法定"排斥道德评价,将复仇视为对法治秩序的绝对挑战。
然而张扣扣案引发的巨大舆论争议恰恰证明:当法律完全无视"好人"与"坏人"的道德差等时,其正当性基础反而遭受质疑。
当代昆山龙哥案,于海明虽非复仇,却共享同一法理。于海明夺刀反杀前科累累的刘海龙,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刘海龙持刀行凶,属"坏人"之"不法侵害";于海明夺刀反杀,属"好人"之"正当防卫"。法律赋予防卫人"道德优先权",使其杀伤行为完全排除违法性,这正是"好人命贵"原则在紧急状态下的极端表达。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所遮蔽的真相:道德评价从来都是法律适用时一个举足轻重的考量。正当防卫的免责、防卫过当的减责、遭长期欺压愤而杀人行为刑罚的从轻,无不体现着对(好人)正义行为的倾斜性保护。
03
上述古今案例,若以德日刑法三阶层理论审视,其内在逻辑便获得了精确的学理表达。
三阶层体系将犯罪判断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递进阶层。这一体系不仅维护了"构成要件该当即推定违法"的形式法治原则,更为"好人"的倾斜性保护提供了阶层化的操作空间。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梁悦、甄婆儿、施剑翘、张扣扣、于海明的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与主观构成要件(故意)。此阶层只作事实判断,不作价值评价,确保法律适用的形式统一。
第二阶层:违法性。此阶层审查行为是否具有实质违法性,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违法减轻事由(被害人严重不法行为)。
- 昆山龙哥案:于海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要件,违法性被完全阻却,故不负刑事责任。
- 梁悦、甄婆儿、施剑翘、张扣扣案:虽不存在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因系事后复仇,非"即时"),但被害人(秦果、董知政、孙传芳、王正军)的"不受诛"——即严重不法行为——构成了违法性减轻事由。侵害人的"恶"显著降低了复仇行为的伦理可谴责性,故法律给予"减等处罚"而非"完全免责"。
第三阶层:有责性。此阶层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可非难性,包括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等。
- 忠臣孝子(好人)的杀人行为:面对"父不受诛"的奇耻大辱,孝子"痛忿激切",期待其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可能性显著降低,构成期待可能性降低的责任减轻事由。梁悦的"决杖配流"、甄婆儿的"决杖遣之"、施剑翘的"特赦释放",本质上都是对"期待可能性"降低的规范回应。
- 奸夫淫妇(坏人)的侵害行为:当其以严重暴力侵犯他人时,实际上暂时放弃了自己相应权利的主张资格,法律对其生命权的保护方式发生微妙变化——在即时防卫场景中,侵害人暂时被剥夺了"不受攻击的权利";在事后复仇场景中,侵害人的先在恶行构成违法性减轻事由,使复仇者的可谴责性显著降低。
![]()
由此可见,"好人"与"坏人"的生命价值差等,并非通过"身份特权"实现,而是通过三阶层体系中的"违法性减轻"与"有责性减轻"机制,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技术。这种转化既避免了封建等级制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又克服了机械平等观的"善恶不分、是非不明",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之间找到了精妙的平衡点。
04
值得注意的是,"好人命贵"与"法律平等"的辩证统一,并非中国法学的独有智慧,在西方法哲学传统中亦有深刻共鸣。
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构建的正义战争理论,明确区分了"正义意图"与"不义意图":为"Secure peace, punish evil-doers, uplifting of good"而战,与出于"Greed, cruelty, vengeance"而战,在道德价值上判若云泥。阿奎那的"双重效果原则"更是精妙——在自卫中杀死侵害人,只要"直接意图"是保全自身而非杀人,便是可容许的。此处,侵害人的"恶"的行为赋予了防卫人的"杀"的行为以道德正当性,这不正是"好人的命比坏人的命更金贵"的西方版本?
![]()
文学是法理的镜像。大仲马在《基督山伯爵》中塑造的埃德蒙·唐泰斯,正是西方法律文化中"复仇正义"的经典化身。这位被诬陷入狱十四年的水手,逃出伊夫堡监狱后,以基督山伯爵的身份精心策划复仇,让陷害他的费尔南、唐格拉尔、维尔福一个个身败名裂、家破人亡。
小说的震撼力不在于复仇的血腥,而在于读者对唐泰斯的深度认同——我们从不质疑他为何可以"以暴制暴",因为我们深知:费尔南们的"恶"在先,唐泰斯的"正义"在后;侵害者的罪行构成了复仇者的道德许可证。
大仲马通过文学叙事,将阿奎那的"正义意图"转化为可感的故事:当法律无法伸张正义时,私人复仇虽不能免于处罚,却获得了道德上的优越地位。
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权利理论为此提供了更为精致的现代论证。德沃金区分"平等关怀"(equal concern)与"平等对待"(equal treatment):政府必须对每个人给予平等的关怀与尊重,但这不意味着在一切情境下给予完全相同的对待。当一个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共同体的道德共识时,法律对其生命权的保护方式便发生微妙变化——正当防卫制度中,侵害人暂时被剥夺了"不受攻击的权利",这不正是其"道德地位"在法律上的降格?
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强调,个人权利是政治"王牌"(trumps),但此王牌之效力,恰恰取决于持有者是否"认真对待"他人的权利。当某人以严重暴力侵犯他人时,他实际上暂时放弃了自己相应权利的主张资格。这不是"不平等",而是"平等的应有之义"——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阿奎那的神学论证、大仲马的文学叙事与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与韩愈、柳宗元的法理智慧遥相呼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道德虚无主义的遮羞布,而是道德评价的法律化装置。
它要求我们在承认"好人的命比坏人的命更值得保护"这一道德直觉的同时,将其纳入正当防卫、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等制度框架,使道德差等受到程序正义的约束,使朴素正义获得法律理性的规训。
05
"好人"的命比"坏人"的命更金贵,这一原则在现代法治中的最高体现,正是正当防卫制度。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规定的法理精髓在于:当"坏人"实施严重暴力时,法律赋予"好人"(防卫人)一种"道德优先权"——不仅可以杀伤侵害人,甚至可以杀死侵害人,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不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背叛,而是对"平等"的深层理解:同等情形同等对待,不同情形不同对待,方为真正的平等。
倘若我们将这种差等彻底抹平,以机械式的平等观取代实质的正义观,那么法律将不再是惩恶扬善的利器,而沦为善恶不分的钝器,最终失去其存在的道德根基。
![]()
因为:如果机械地去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那么"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正义反抗"行为与"实施不法侵害的恶意暴行"行为,将被等同视之——当“坏人”故意杀人与“好人”反抗杀人在道德评价上被彻底拉平,当制止邪恶的行为与实施邪恶的行为在生命价值的衡量上毫无差别,那么正当防卫制度便失去了其道德根基——既然侵犯者的生命与防卫者的生命具有完全同等的价值,那么防卫者凭什么可以剥夺侵犯者的生命来保全自己?
这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道德无差别"的机械理解,最终将导致一个荒诞的结论:面对邪恶,好人只能束手就擒,因为任何反抗都意味着"同等价值"的相互毁灭,法律也因此丧失了引导人们向善,或至少不作恶的规范功能。
结语
从韩愈的《复仇状》到柳宗元的《驳复仇议》,从梁悦的"决杖配流"到施剑翘的"特赦释放",再到昆山龙哥案的于海明的"不负刑事责任",一条清晰的法理脉络贯穿古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道德虚无主义的遮羞布,而是道德评价的法律化装置。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所倾斜保护的,从来不是"忠臣孝子"的身份,而是"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正义行为";法律所降低评价的,从来不是"奸夫淫妇"的身份,而是"实施不法侵害的恶性行为"。
三阶层理论揭示:这种法律化装置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减轻)→有责性(减轻)"的阶层化过滤,将"正义行为高于不法行为"的道德直觉,转化为"违法性减轻事由"与"责任减轻事由"的规范评价。
梁悦、甄婆儿、施剑翘之所以得减等处罚,非因其"孝子"身份,而因其面对"父不受诛"的不义时,选择了"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的正义行为;于海明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非因其"老实人"身份,而因其面对"持刀行凶"的不法时,选择了"夺刀反杀、制止邪恶"的正义行为。
反之,孙传芳、刘海龙之所以一定程度上失去"不受攻击的权利"(被复仇者杀害后并没有获得以命抵命的刑法评价),非因其"军阀"或"黑社会"身份,而因其选择了"虐杀战俘""持刀行凶"的不法行为。
这正是对"牢A之争"的终极回应:法律只评价行为,不评价身份。"忠臣孝子"若行不法之事,法律照样严惩;"奸夫淫妇"若遭不法之害,法律照样保护。
但当"好人"(实施正义行为者)与"坏人"(实施不法行为者)在紧急状态下相遇时,法律赋予前者以"道德优先权"——这不是身份的特权,而是行为的衡平;不是封建的等级,而是法治的精义。
因此,正确的表述不是"忠臣孝子的命比奸夫淫妇的命更金贵",而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义行为,比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恶性行为,更值得法律的倾斜保护"。
这不是"不平等",而是"有差别的平等"——同等行为同等对待,不同行为不同对待,方为真正的平等。
这才是真正的法律智慧——不是非此即彼的机械对立,而是执两用中的辩证统一。在21世纪的当下,我们不必在"重情"与"重理"之间二选一,而应当建构一种既承续传统道德血脉、又契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理体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