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转自:中华工商时报
企业创始人控制企业的力量与资本博弈的例子越来越多,“对赌协议”往往是导火索。近日,奶酪第一股妙可蓝多发布公告,免去副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尽管对于此次人事调整,行业普遍认为是妙可蓝多从“创始人企业”到“现代化企业”的转型,但外界更倾向于将妙可蓝多创始人柴琇的出局,归结为“资本对赌”失败的结果。
2018年,妙可蓝多出资1亿元,参与投资“上海祥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并购基金,该基金合伙人包括吉林耀禾、妙可蓝多、盛方股权、联祥消防。2020年12月24日,吉林耀禾与中粮信托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中粮信托拟向其发放不超过7亿元的贷款,而该笔借款实际出资方为正逐步增持妙可蓝多股权的内蒙蒙牛,中粮信托仅为放款通道,后续借款也正式转由蒙牛直接持有,还原了其真实债权人身份。吉林耀禾之所以能申请到这笔贷款,是因为上海祥民提供了担保。柴琇当时与妙可蓝多签署了一份说明,承诺若因该担保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她将自掏腰包补偿损失。最终,吉林耀禾无力偿还贷款,柴琇因此出局。
所谓“对赌协议”并不是一场简单的赌博,其专业名称叫“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界常见的金融契约工具。具体而言,它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问题,设计的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条款,用于对未来目标公司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则皆大欢喜,反之则可能两败俱伤。对创始人而言,对赌协议意味着明确的KPI,为避免亏损、获取奖励,往往会全力推动企业发展;相反,一旦在资本博弈中失去筹码,即使是创始人,都可能被“请”出管理层,失去对自己创立公司的控制权。雷士照明的案例,便是这一后果的又一佐证。
作为中国照明行业的领军企业,雷士照明曾红极一时,其创始人吴长江因与财务投资人对赌失败被迫退出。为缓解资金压力,2006年8月,吴长江引入软银赛富作为投资人,后者投入2200万美元,持股35.71%。此后,为完成一项收购,雷士照明再次寻求私募融资,高盛与软银赛富联合投入4656万美元,吴长江的持股比例被稀释,失去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来,在对赌协议到期时,由于雷士照明未能达成约定的业绩目标或上市时间表,因此触发失败条款,吴长江最终被迫退出雷士照明。
事实上,创业型创始人多负责企业从0到1的“野蛮生长”,而产业资本方则侧重推动企业从1到100的“规范化、规模化”进阶发展。当企业进入成熟期,资本方往往会收回控制权,以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的结局必然是“创始人出局”,在很多情况下,它也确实起到了“激励约束”的作用,实现了资本与实业的双赢。
2021年,珠海万达商管引入太盟投资集团(PAG)等战略投资者,获得380亿元投资,便是一个通过谈判实现从“悬崖边缘”软着陆的成功案例。当时对赌协议约定,若珠海万达商管2023年底未成功上市,万达需回购股份并支付高额补偿。由于港股上市进程不及预期,万达面临无法上市、需支付约300亿元回购款的危机。关键时刻,万达选择与投资人重新谈判,最终获得对方同意,不再签订对赌协议并继续投资。尽管珠海万达商管为此失去近30%股权,但成功化解了现金流枯竭的危机,保住了公司正常运营。对投资人而言,也获得了更具价值的资产,堪称“次优”成功。
笔者认为,对赌协议的本质是“以未来换现在”的契约,融资方面临“失权又失钱”的极端风险,投资方则面临“保障难落地”的执行风险,最终可能导致双输。对赌失败的后果远不止“赔钱”那么简单,它是一场系统性的危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能面临业绩暴雷和市值缩水;对于相关方而言,一旦触发违约,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甚至丧失公司控制权。对赌协议的履行同样需要恪守契约精神,理性看待、审慎设计,才是其正确打开方式。或许,“慎签对赌”,本就是商业世界的一条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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