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化国资监管、严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背景下,融资性循环买卖是一种以连环购销合同为“外衣”,实质进行企业间资金融通的交易模式。融资性贸易早已成为悬在众多国企供应链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类交易不仅面临资金回收风险,更因其“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常导致相关合同被认定无效,使国企的债权保障落空。
本文旨在从国资国企风控合规的视角,深入剖析融资性循环买卖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与法理基础,并为构建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提供思路。
01.司法裁决的逻辑核心
人民法院审理融资性循环买卖案件时,普遍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不拘泥于单个合同的表面形式,而是将交易链条中的所有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一并纳入审查范围,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真实交易目的。这种审理方式的前提是,若仅依据原告起诉的单一买卖合同进行审理,会切断完善的交易链条,导致无法查明真实的法律关系,从而引发系列连锁诉讼。
而穿透审查后,法院认定的核心法理基础在于《民法典》关于“虚伪意思表示”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原《民法总则》同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融资性循环买卖中,各方当事人签订的系列买卖合同,其外在表示行为是买卖货物,但真实的效果意思却是进行资金借贷,即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因此,这些作为“外衣”的买卖合同因系虚假意思表示而应被认定无效。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这种“虚伪意思表示”?综合多个案例,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违背商业常理的特征进行判断:
一是交易结构形成闭环。三方或三方以上主体参与,签订多份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买卖合同,资金和合同链条形成闭合循环,最初的出卖人与最终的买受人为同一主体或关联公司。这是融资性循环买卖的典型客观结构。
二是“走单不走货”或根本无货。交易中仅有资金和单据流转,没有真实的货物交付,甚至标的物根本不存在。即便存在“指示交付”,若缺乏提货单、仓单等货权转移的关键凭证,也难以被认可。
三是存在“高买低卖”等悖理行为。中间方或借款方在短期内以低价卖出货物,又以高价买入同一批货物,从事明显亏本的交易,其价差实质是支付的借款利息。
四是收益固定且不承担经营风险。提供资金的一方(常为国企)不参与货物实际经营,不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只收取固定的价差收益,这符合借贷关系中收取固定利息的特征,而非共担风险的商业合作。
五是合同签订高度同步。多份连环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极为接近,标的物品种、规格、数量完全一致,不符合正常贸易中磋商、定价、履约的时间逻辑。
一旦交易被穿透认定为融资性借贷,其法律后果是买卖合同无效,各方应按照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以企业间借贷来处理。根据现行司法政策,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通常有效,但若借贷行为意在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则可能因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02.国企面临的风险与风控短板
对于参与其中的国有企业而言,融资性循环买卖被司法“穿透”认定,将引发一系列严峻风险。
首先也是最直接的是资金损失风险。当隐藏的借款人(实际用资方)无力偿还时,国企作为形式上的买卖方,若仅依据被认定无效的买卖合同主张货款,其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尽管中间方(通道方)可能因其过错程度(如明知且积极参与设计)而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或履行辅助人责任),但这存在不确定性,且追偿程序复杂。在“托盘贸易”模式下,作为托盘方的国企直接垫付资金,一旦下游回购买方违约,将面临巨额坏账。
其次,是合规与问责风险。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多次明确严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若国企参与的交易被司法认定为融资性循环买卖,即坐实了违规事实,相关经营决策者可能面临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再者,是税务与法律风险。在无真实货物流转的“空转”交易中,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导致补缴税款、滞纳金乃至行政处罚。同时,复杂的法律纠纷也会耗费企业大量管理资源。
然而,在纠纷应对中,国企常陷入“举证难”的困境,这暴露出内部风控的诸多短板。一是制度与实践脱节。内部风控制度虽明文禁止,但业务审批文件中仍可能出现“资金占用费”“年化收益率”等具有融资色彩的表述,这在诉讼中会成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二是货权管控虚化。在“直发”或“指示交付”模式中,过度依赖下游的收货确认,缺乏独立的物流跟踪、现场查验和货权凭证(如仓单)管理,一旦对方否认收货,便无有效证据反驳。三是关联关系审查不足。未能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式核查,难以发现上下游企业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操纵,从而陷入精心设计的闭环骗局。
03.构建主动防御型风控合规体系
为从根本上防范风险,国企风控合规工作必须从被动应对诉讼转向主动管理业务实质,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首先,重塑业务逻辑与审查标准。 业务部门与风控、法务部门需统一认识,彻底摒弃“以贸易形式做融资”的思维。在合同审查和业务审批中,应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前述五个“不合理”特征。所有合同条款、审批单据应彻底清理“融资”暗示,使用“贸易价差”、“服务费”等符合商业本质的表述。绩效考核应减少对单纯“贸易规模”、“资金周转率”的激励,增加对贸易真实性、货权安全、风险合规的考核权重。
其次,强化全流程货权管控与证据留存。 这是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生命线。必须建立严格的货物管控流程,尽可能避免“走单不走货”。对于大宗商品,应优先委托第三方专业仓库进行监管,并定期、不定期进行独立盘点。充分利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对货物位置、关键单证(如提单、仓单、质检报告)进行存证,确保数据链完整、不可篡改。物流环节应保留独立的运输轨迹、签收照片或视频等证据,不能仅有一纸回单。
再次,实施穿透式交易对手尽职调查。 在交易前,必须对上下游客户进行深度背调,不仅审查其表面资质,更要运用企查查等工具穿透核查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识别隐蔽的关联关系。重点警惕交易链条中,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是否为同一控制人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以及贸易标的物是否由对方实质控制。
最后,建立风险动态监测与应对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和结构分析,对长期挂账款项保持高度警惕。风控部门应建立预警指标,对合同签订异常集中、资金流转周期异常固定、交易价格明显背离市场的业务进行重点核查。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果断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04.结语
融资性循环买卖的司法裁判逻辑,本质是对交易实质的“穿透”与还原,对国有企业而言,这不仅是法律风险的警示,更是经营理念的拷问。唯有坚守贸易本源,将风控合规深度嵌入业务全流程,构建起货权清晰、证据扎实、对手明晰的贸易模式,方能在支持实体经济的同时,筑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安全防线,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法税星空、中储协会供应链数智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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