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依法从严打击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筑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奖举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举报范围
本通告所指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
1.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含禁用农药、禁用及停用兽药、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
2.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如在禁止使用的作物、动物品类上施用,或违反规定剂量、安全间隔期使用等);
3.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农产品等;
4.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标准,伪造检测报告、产地证明、追溯信息等;
5.其他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
举报方式
(一)线下举报
来访地址:1.市农业农村局农安办415室;2.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303室;
接访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电话举报
举报专线:0728-3233915;
紧急报警:涉及重大违法线索或现场违法行为的,可直接拨打110。
三
举报奖励
(一)奖励条件
奖励的举报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被举报人信息明确、具体,违法事实清晰;
3.举报线索未被执法部门事先掌握;
4.举报内容经执法机构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5.举报方式符合本通告规定,原则上实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需提供可核实身份的唯一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否则无法发放奖励)。
(二)不予奖励情形
1.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受其授意的他人的举报;
2.以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手段诱导生产经营者违法,再对其进行举报的;
3.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被假冒方、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4.同一违法行为被重复或多次举报(以首次受理登记为准)或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不符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情形。
(三)奖励标准
1.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500元;
2.举报线索重大,违法行为涉嫌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奖励1000元;
3.举报线索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500元。
(四)奖励发放规则
1.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仅奖励首位有效举报人(以执法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3.执法部门在案件查证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人预留联系方式通知领取奖励;
4.举报人需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与举报时登记一致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核实后领取;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5.特殊情况(如行动不便)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四
保障与责任
(一)保密保障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实行严格保密管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法律责任
举报人应秉持客观真实原则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其他事项
本通告由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从其规定。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30日
来源: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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