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各庄镇政府附近发生交通事故
女司机驾车逃逸
2025年12月03日13时30分许,刘xx(女)驾驶小型轿车沿京沪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城县留各庄镇政府西路段时,与他人停放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后,刘xx驾车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晚安大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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