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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7年,林志远看中了大兴一套新房。当时,他正在为某地产项目做门窗工程,开发商欠他一笔工程款。他和父亲林国栋商量:用这笔工程款抵房款,但以父亲名义签约购房,理由是“方便办证”。
房屋总价约47万元,由甲建材公司(林国栋任法定代表人、持股80%)向开发商转账支付。交房后,林志远的妻子出资装修,一家人在一号房屋住了近十年,后搬出,房屋由孙子林浩和儿媳张婷居住。
2021年,林国栋将一号房屋过户给林浩和张婷。林志远得知后大怒,认为父亲“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随即起诉,要求:
父亲赔偿经济损失370万元(按房屋现值);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他提交了一份《协议书》,称甲建材公司曾同意“扣其80万工程款用于购房,因便于办证,登记在法人林国栋名下”。他还申请证人出庭,并出示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装修票据等,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
林国栋坚决否认:
一号房屋是公司以房抵债所得,他是债权人;
所有款项来自公司账户,非林志远个人;
《协议书》上公章系伪造,证人记忆模糊;
让儿子一家住婚房,是父亲对子女的正常支持;
如今将房赠与孙子,是家庭内部安排,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林志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国栋胜诉,有权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进行审查,重点指出:
第一,缺乏借名合意的直接证据。
林志远提交的《协议书》真实性存疑,公章与公司备案不符,且内容显示“公司扣款”,而非“林志远个人出资”。即使真实,也仅反映公司与林志远之间的债务安排,不能证明父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第二,购房款来源于公司,非个人资金。
所有房款均由甲建材公司账户支付,而林国栋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购房行为系公司或林国栋本人所为,不能推定为林志远出资。
第三,家庭成员间的居住与代办不等于权属归属。
妻子代签合同、持有房产证、出资装修,在父子、祖孙共同生活的背景下,属于家庭内部便利安排,不能作为确权依据。否则,将混淆亲情支持与产权归属。
第四,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处分行为合法。
一号房屋自2008年起即登记在林国栋名下,单独所有。作为合法产权人,他有权将房屋赠与孙子,无需征得儿子同意。林志远若认为公司资产被侵占,应另案主张,而非在本案中索赔。
综上,法院认为:林志远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对一号房屋享有物权,其索赔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本案为“家庭内部房产纠纷”提供了重要警示:
首先,公司资金≠个人出资。
即使儿子是工程实际施工人,但若房款从父亲控制的公司账户支出,且无明确代付协议,难以认定为个人购房出资。公私财产必须严格区分。
其次,“方便办证”不是合法借名理由。
借名买房需有明确合意+实际出资+持续主张权利。仅以“办证方便”为由,长期不确权,反而接受父亲持有房产证,极易被认定为赠与或家庭安排。
再次,亲情支持不等于产权让渡。
父母提供婚房、允许子女装修居住,是常见家庭伦理行为。不能以此反推房屋归子女所有。真正的借名人会及时签署协议、保留付款凭证、主张过户。
最后,登记产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房产。
只要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无论实际谁住、谁装,父亲均有权出售、赠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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