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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5年,吴静和丈夫郑志远想改善住房条件。但当时他们不符合北京限价商品房的申购资格。而郑志远的父亲——郑国栋,作为本地户籍老人,具备购买资格。
于是,一家人商议:由吴静出资,以郑国栋名义向甲置业公司购买一套位于丰台的限价商品房(即一号房屋),总价95万余元。购房款从吴静账户直接支付,后续装修、物业费等也由吴静夫妇承担。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吴静、郑志远及女儿吴雨桐实际居住。
2019年,吴静与郑志远离婚。2020年,郑志远不幸去世。2022年,郑国栋也离世,其遗产由侄子郑浩然继承。
吴静母女随即起诉,主张:她们与郑国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过户。但法院在A号判决中明确指出: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购买违反公共政策,合同自始无效。她们的确权诉求被驳回。
败诉后,吴静母女并未放弃。她们调整策略,转而提起返还之诉:既然合同无效,郑国栋(现由其继承人郑浩然)应返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
郑浩然抗辩称:
购房款包含郑国栋自有资金和赠与;
吴静母女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支持吴静母女核心诉求:
郑浩然在郑国栋遗产范围内,返还购房款950,130元;
返还不动产税、维修基金、产权代办费、工本费等合计17,790元;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展开分析:
第一,借名买房事实成立,但合同无效。
尽管A号判决已确认双方存在借名合意,且吴静实际出资、占有使用房屋,但因一号房屋系限价商品房,借名行为规避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第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郑国栋虽未直接收款,但购房款用于其名下房产,实质获益,依法应返还。
第三,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
郑浩然主张“2015年就该起诉”,但法院认为: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吴静母女在A号判决后及时起诉,未超时效。
办案心得
本案为“借名购买政策房”提供了关键路径指引:
首先,政策房借名风险极高,确权基本无望。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严禁借名购买。即使实际出资、长期居住,法院也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合同无效。
其次,确权失败≠血本无归,可转向“返还之诉”。
合同无效后,出资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原《合同法》第58条)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必要费用,这是挽回损失的关键突破口。
再次,诉讼策略需动态调整。
第一次诉讼聚焦“确权”,败诉后立即转向“返还不当得利”,抓住“合同无效”这一形成权判决作为新起点,成功激活返还请求权。
此案表明:即使借名买房合同被宣告无效,只要出资事实清楚、用途明确,法律仍会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及时转换诉讼思路,是维权成功的关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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