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郎和潘金莲是夫妻,潘金莲和王婆一起做生意。潘金莲对王婆说要跟西门庆借笔钱急用,让王婆打借条,钱以后再算。王婆照做了,后来生意赔了,西门庆拿着借条把王婆告了。王婆直到被起诉才发现,当初的钱是从武大郎账上转过来的,到账5分钟就被潘金莲转走了。王婆觉得自己只是过了一手夫妻的钱却要还债,就去告发虚假诉讼。可县太爷说,因为无法确认西门庆和武大郎之前有没有过借款,不能认定是虚假诉讼。这就是典型的逻辑陷阱——把两个不相干的问题混为一谈。问题一是本案借款本身是不是真实的,比如潘金莲指使打借条、资金从武家来又回潘家;问题二是西门庆和武大郎其他时间有没有其他债务。县太爷的错误逻辑是,只要问题二无法完全否定,就不能对问题一下结论。这就像说,只要你不能证明一个人这辈子没撒过谎,那他今天说的就一定不是假话,很荒谬。查案必须回到事实本身,最硬的证据就在眼前:合伙人指使打借条,资金从关联账户流出并瞬间回流,这才是本案唯一该审的焦点,行为人必须对这个资金闭环做出合理解释,而不是用其他可能性转移视线。
为啥虚假诉讼罪控告这么难?很多人明明觉得对方在打“假官司”,去公安控告却立不了案。核心难在两点:生效裁判的“挡箭牌”效应,以及证据的“硬门槛”。法院已经经过举证、质证、多轮审理下了生效裁判,公安凭什么否定司法机关的结论?你说官司是假的,得拿出能推翻裁判的铁证——要么有新证据让再审改判,明确对方是虚假陈述、捏造事实;要么能直接证明对方明知法律关系已消灭,还故意隐瞒去打官司。比如有网友帮闺蜜走了笔100万流水,闺蜜转她两笔各50万,她几分钟内就转回去了,还签了借款合同做了公证。结果闺蜜拿着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拍了她的房子。她拿出银行流水证明债权已消灭,闺蜜明知却隐瞒,这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要件,才有机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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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人明明还清债务,却被对方拿着原始借条再次起诉,甚至一审二审败诉、强制执行。等到再审翻案、执行回转后,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却遇到公安说“这是民事纠纷”或者“没有犯罪事实”。其实赢了民事不等于自动赢刑事,真正有效的反制路径不是纠缠公安不立案,而是直接转入检察监督轨道。要明确申请的是“立案监督”,监督公安是否依法履行立案审查职责,而不是先审被告的有罪无罪。检察机关关心的是三点:是否存在明确的“债务已消灭”证据链,起诉人是否明知该事实而隐瞒,隐瞒行为是否直接导致错误裁判与执行。能回答这三点,案件就有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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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虚假诉讼,别只盯着对方公司,要把所有参与者都拉进追责名单。先揪出提起虚假诉讼的“主谋”,他们的假证据里藏着破绽——伪造的合同签名日期比实际交易早,篡改的账目中小数点位置错得离谱,把这些破绽标出来,一提交就会露馅。再盯上“帮凶”——对方的诉讼代理人,如果律师在法庭上否认存在的交易关系,或者帮着掩盖违规行为,就用《律师法》第49条向司法局投诉,让他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的后果。别忘找“推手”——参与串通的对方员工,收集他们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递到公安机关,让“内鬼”付出代价。
还要攥紧“先刑后民”这把钥匙,先让公安机关立刑事案,再申请中止原民事判决执行,不然对方早把资产转移了。证据要固定得像焊死的铁盒:微信记录一页页截图,每段录音刻成光盘,转账凭证的备注放大标注,提前申请调取庭审录像,把对方虚假陈述的画面钉死在证据里。找律师要找懂刑事控告的专家,别找“万金油”,不然可能把“虚假诉讼”写成“普通诈骗”,耽误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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