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理论,是能直接抄作业的实操指南!
✅核心结论一句话:
仅靠合同通用条款写“逾期视为认可”,法院不认!必须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合理+有效,才可能打赢官司!一、先看法律怎么说?最高法早有定论!
很多人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里通用条款写了“发包人28天内不回复,视为认可结算”,就可以高枕无忧。
大错特错!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明确指出:
不能仅凭通用条款的格式化表述,就推定双方有“沉默即认可”的合意!
什么意思?
就是说:模板上的字,不代表你们俩真的商量好了这件事!
就像你微信发个“你不回我就当你同意了”,人家真能算同意吗?当然不算!
二、法院怎么看?福建高院最新案例告诉你真相!
2022年,福建高院发布一个典型案例(惠东公司 vs 泉南公司):
案情类似: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一直不审也不回。
承包人要求:按结算文件付款。
结果:法院驳回!
为什么?
因为合同里虽然通用条款写了“逾期视为认可”,但专用条款压根没提这事!
法院原话:
“视为认可”必须有当事人明确约定,不能仅依据格式条款推定存在合意。
所以——
❌ 只在通用条款写一句?→ 无效! ✅ 必须在专用条款中白纸黑字写清楚?→ 有机会胜诉!️三、实战5步法:这样做,“沉默即认可”才能真正生效!
别再吃哑巴亏!照着下面这5步走,每一步都是法院采信的关键!
✅第一步:必须写进【专用条款】,别再只靠通用条款!
错误做法:
只在通用条款引用“示范文本第14.2条”,以为万事大吉。
✅ 正确操作:
在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单独列一条: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XX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异议,逾期未答复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已认可该结算文件,工程价款以承包人报送金额为准。”
建议:用加粗、下划线标注这句话,甚至让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步:约定内容要“三清楚”,缺一不可!
法院审查是否“明确约定”,看的是这三个细节清不清楚:
要素
必须写清楚的内容
① 结算文件编制要求
如:需含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变更签证原件等
② 审核期限
明确天数,如“30日内”
③ 逾期后果
写明“视为认可报送金额”
示例条款: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应包括:竣工图、工程量确认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原件及电子版。发包人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总价。”
✅第三步:审核期限要“合理”,否则法院可能给你改!
你以为写个“3天内不回就算认”就能逼对方?
Too young!
法院会看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来判断是否合理。
法律参考标准如下:
工程规模
合理审核期(建议)
≤500万元
20天
500万~2000万
30天
2000万~5000万
45天
≥5000万元
60天
依据来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特别提醒:
如果你的工程涉及大量变更、图纸反复修改,哪怕约了28天,法院也可能认为“时间太短”,从而延长审核期,导致“视为认可”失效!
✅ 实操建议:
根据项目难度适当延长时限,并在合同中注明:“鉴于本工程存在较多设计变更,双方协商确定审核期为45日。”
✅第四步:报送的结算价要“基本合理”,别想一口吃成胖子!
有人想着:“反正你不回就当我赢,那我多报点呗!”
比如实际值800万,报1500万……
小心翻车!
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你恶意虚高报价,进而否定“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
判例警示:
某案中,承包人结算价比预算高出3倍,无充分依据,法院最终未采纳其结算文件。
✅ 正确姿势:
- 报送价格要有依据(如签证单、认价单)
- 变更部分单独列项,附证据
- 可略高一点(5%-10%),但别离谱
✅第五步:合同必须有效!无效合同,一切归零!
最致命的一点来了!
如果你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比如:挂靠、违法分包、未招标先开工),那么即使前面四步都做到了——
“逾期视为认可”条款也跟着无效!
法律逻辑:
该条款本质是对“违约后果”的约定,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从之而生的结算规则自然无效。
⚠️ 有人辩称:“《建工解释一》第24条规定,合同无效也可参照工程款约定结算。”
但请注意:
“参照结算” ≠ “可以直接用视为认可条款”!
前者是法院为了公平折价补偿,后者是带有惩罚性质的默示条款,不能直接套用。
✅ 实操提示:
- 尽量确保合同合法有效(资质合规、程序合法)
- 若确属挂靠/转包,尽早通过第三方调解、债权转让等方式锁定权益
案件背景:
某实际施工人挂靠A公司承接项目,完工后发包人拒付工程款。A公司不愿起诉,施工人想告A公司要钱。
❌ 常见误区:
很多施工人直接起诉被挂靠单位:“你把我名字挂上去的,就得给我钱!”
结果:全部败诉!
因为我们抓住了一个关键点——
✅ 正确策略:证明是“挂靠关系”,而非“转包关系”!
核心区别:
类型
法律后果
转包
实际施工人可依《建工解释一》第43条起诉承包人和发包人
挂靠
被挂靠人仅负“转付义务”,发包人没付钱,他就不用掏!
庭审操作:
- 开庭前收集证据:投标保证金由谁支付?项目负责人是谁?聊天记录是否体现“借用资质”?
- 当庭提问原告:“你说的实际施工人,是挂靠情形还是转包情形?”
- 对方律师亲口承认:“是挂靠。”
- 法官当庭记录 → 自认成立!
最终判决:
发包人未付款部分,被挂靠人无需承担任何支付责任!五、可复制的操作清单(建议收藏打印)
步骤
操作要点
是否必备
1️⃣ 写入专用条款
单独列出“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 必须
2️⃣ 三要素齐全
文件要求 + 审核期限 + 后果明确
✅ 必须
3️⃣ 设定合理周期
根据工程规模设定20~60天
✅ 建议
4️⃣ 报送价格合理
控制在合理浮动范围内
✅ 建议
5️⃣ 确保合同有效
避免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
✅ 必须
6️⃣ 留痕送达
快递+签收+邮件+微信多重留证
✅ 强烈建议
附加动作:
- 发送结算文件时,务必使用EMS邮寄,备注“竣工结算文件”
- 收件人填写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
- 保留寄件单、签收回执
- 同步发送电子邮件并截图
- 微信发送后,补一句:“如贵方在XX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本报送金额。”
别等到输了才后悔:“我当时要是知道就好了……”
现在你知道了!
互动时间:你在结算过程中遇到过哪些“装死型”甲方?
是不是也碰到过:
- 收了文件装没收到?
- 回复“正在走流程”拖一年?
- 或者干脆换人、失联?
转发给你身边的工程老板、项目经理、预算员!
一次正确的约定,可能帮你多拿几百万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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