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公司将中标项目交其分支机构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8)最高法民终407号
裁判要点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与分公司法律上一体,资质共用,内部授权实施不属转包,责任由总公司最终承担。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建设工程 | 合同效力 | 分支机构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协议书》性质认定的问题
2017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解决亿民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形成的。该协议约定双方放弃各自在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事项,变更为仅就中鼎公司已完工程造价和经济损失进行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为依据,确定亿民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损失赔偿、补偿以及如何支付工程款和违约责任等问题。从订立协议的目的和内容看,该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对工程款如何结算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系亿民公司自主招标的工程,青海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亿民公司的申请向中鼎公司下发了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招投标程序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之情形。双方据此订立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均属有效。
二审庭审中,亿民公司还提出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和《中标通知书》记载不一致因此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
本院认为,虽然《中标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为中鼎公司,但公司的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亿民公司与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明确同意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支付工程款,亿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故亿民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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