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工先生的新作《上古制度》于近日出版。大作刚刊印,卜先生联系我,希望我来写一书评。由于此前在一些场合评述过其代表作《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几个问题》(以下简称《庙二》),加之近年来多次为其他学者写过书评,我认为继续评述《上古制度》也不会有什么困难,因此,在接到邀约那一刻便盲目自信地答应了下来。
《上古制度》
作者:卜工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5年12月
在逐章阅读完大作后,便感到,要充分评述该论著并不容易。首先,该书论及的考古材料时空跨度大,内容涉及面广。时间上,上至距今万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早期,下至夏商周三代,甚至还有不少汉代考古的内容。空间跨越辽河、黄河、长江和珠江几大流域。内容上包含各类遗址、遗迹和遗物的细致解读。在现在学科分工如此细致的学术环境下,作为一个专研南方史前考古学文化和年代学的学者,分析《庙二》尚可算专长所在,而要全面理解和评述《上古制度》,多少有些“跨界”。其次,由于写作风格或出版体例等原因,该论著并没有大量地引注。书中随处可见的独到的材料分析和见解,哪部分是作者新近的看法,哪部分属于以往的“研究基础”,其渊源何在?要回答这些问题,仅仅阅读《上古制度》本身,是难以做到的。为此,我把卜先生的《文明起源的中国模式》《历史选择中国模式》《中国模式解读早期中国》《中国DNA:早期中国古礼天下》《礼证中华》以及《卜工考古文存》等几乎所有论著都摆在案前,不断翻阅,最后才逐渐理解《上古制度》写作风格、结构以及研究基础的渊源所在。正如作者在后记中所言,该书是一场“久久为功”、漫长学术之旅的产物,其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十八年前发表的处女作《磁山祭祀遗址及相关问题》。重读以上论著的关键部分,我逐渐体会到这一点。可以说,从进入考古学领域那一刻开始,卜工先生走的便是“解释”的研究路线。
按照作者的介绍,《上古制度》重点是要深入到考古材料中,探讨距今万年至西周以前这段时间内形成的、对中国此后历史有着重要影响的制度。书中设置了九章,第一至八章,每章讨论一种重要的制度,依次为陵寝制度、盟誓制度、联姻制度、套件制度、用彩制度、祈年制度、外服制度和仪仗制度;第九章为理论总结以及以上述制度为基础对中国文明与历史特点的凝炼。这种以制度种类为专题的章节结构实际上是作者在这一领域长期摸索的结果。2007年出版的《文明起源的中国模式》的章节是按照区域来组织的,带有明显的苏秉琦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的影子,作者也明确指出,“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是中国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但是在该书的最后一章辟有一节“列器登上大舞台”。这节内容大体可以视为《上古制度》第四章“套件制度等级昭彰”的雏形。2009年《历史选择中国模式》第四章“家族组织孕育社会需求”、第五章“联盟体制铸就历史潮流”和第六章“考古研究揭示等级秩序”就已经显露出以制度种类为线索探讨上古制度的追求。稍加比较可以发现,上述第四、五和六章大致对应《上古制度》的盟誓制度和套件制度两章。有了上述论著的基础,《上古制度》最终呈现出以制度种类为纲、清晰明了的结构特点。
除了前述的内在结构外,翻开目录,读者很容易注意到,《上古制度》的每章、每节标题字数都是八个字(每章小结除外)。实际上,除了章节结构外,正文的遣词造句也处处讲究文辞对齐,追求朗朗上口。这种写作风格也并非首次为之,而是卜工先生的一贯特色。从2007年的《中国文明起源的中国模式》到2021年带有自传性质的《礼证中华》,皆是如此。
接下来分析该论著的分析方法及重要论点。作者在前言中指出考古学单位分析法的重要性,并强调在中国考古学第二个百年阶段,要从考古学单位入手进行深度研究。所谓“深度研究”,按作者的意思,就是通过典型单位的分析,达到“透物见人,格物见制”的目标。
如果熟悉卜工先生的学术历程,可以看出,从典型考古学单位入手,是其一以贯之的“道”,不同的是,这个“道”一直在发展:《庙二》从遗迹单位看到了时间单位和考古学文化的边界,《上古制度》则是从单位中“见人见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对三星堆遗址K2的解读。在卜先生从K2内在的线索入手,即根据K2器物三层叠压现象,将器物分为三类,下层为神坛、神殿和神树等,中层包含青铜大立人像、人头像、人面具、兽面具、罍、尊、太阳形器、眼形器等,上层主要是67根象牙;而后根据各类器物的数量配比,排出有头有尾、规律性十足的方阵图。这种释读方式一下子盘活了三星堆K2器物坑,真正做到了“透物见人、格物见制”。当然,书中对于三星堆其他器物坑的解读,同样体现单位研究的魅力。这部分内容明确将三星堆8个器物坑平面结构与北斗七星联系起来,并抓住每个坑最具代表性的器物(作者称为“领军器物”)来确定它的主题,最终推定K1为告示坑、K2为权力坑(方阵)、K3为级别坑、K4为探路坑、K5为衣冠坑、K6为细软坑、K7为祭神坑、K8为出行坑。不仅如此,通过8个单位坑的深入解读,卜先生从中读出了商周之际三星堆古蜀人主动撤离家乡、北上与周人结盟,“古蜀文明的政治遗产最终通过关中地区融入中华文明主脉”的历史信息,并指出宝鸡竹园沟和茹家庄等遗址便是古蜀人北上结盟的考古证据。
此外,该书对上古制度的分析方法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由晚及早”、“由已知推未知”。比如对于陵寝制度的分析,作者依次分析汉代帝陵、秦始皇陵、秦王陵、西周周公庙大墓、殷墟王陵的重要特点,最终在距今5000年前红山文化牛河梁遗址中找到相关线索,从而提出牛河梁遗址为陵寝制度的起源。再如对盟誓与家族联盟制度的追溯,从东周时期性质清楚的侯马盟誓遗址分析入手,再通过对仰韶早期宝鸡北首岭广场墓地和华阴横阵墓地的细致解读,发现其中暗藏祭祀和家族联盟制度。第八章仪仗制度的溯源,同样是从秦汉时期大驾卤簿分析入手,最后在商时期三星堆遗址K2坑中,识别出阵仗庞大的仪仗队伍。
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点外,书中还有相当多的论点与现在流行的看法颇为不同,值得重点指出。
与现在习惯将牛河梁积石冢墓主解释为萨满或巫师不同,书中将牛河梁遗址直接定性为“鹰王山陵”,并认为规模最大的N2地点Z1M25、Z1M26等南部留有台阶式墓道的墓主很可能就是当时的王。而同处Z1下的其他墓葬,Z1M4出土玉猪龙,Z1M11出土蚕蛹,Z1M21出土龟壳、面具,Z1M9出土石钺,这些随葬品表明他们的身份分别为掌管狩猎、农桑、祭祀和军事的官员,即这些墓主人为Z1M25、Z1M26等王的从祀陪葬的“内阁成员”。换言之,以往的学者一般从牛河梁遗址看出巫和宗教,《上古制度》则从中看到了王权与政治,显示出完全不同的解读方向。
对于良渚文化或良渚古城反山墓地的定性,与越来越多学者认定其为良渚古城的最高统治家族或“反山王陵”不同。卜先生认为“反山墓葬个体既没有独处的环境,又不见个人独享的待遇,完全没有达到唯我独尊的王者境界;带入地下的只是个人随身物件,只能反映其生前的职业”,即“巫觋集团”,而非王者。
对于石峁古城族属,近年来不少学者认为属于黄帝部族。书中采取巧妙的论证路径,将其推定为“有娀之墟”。其具体思路是这样的:首先是在妇好墓中注意到一件特殊的青铜嘬口罐,并发现这种器型是山西太谷白燕遗址商时期的日用陶器,由此确定妇好的母族就是白燕商代遗存所代表的族群,即有娀氏(于省吾先生曾论证有娀氏与商人世代通婚的史实)。随后通过追溯白燕遗址商代遗存陶鬲的谱系,进而确定其渊源由晚及早分别为晋陕高原的夏代遗存和龙山时代遗存(杏花文化或石峁文化等)。如此,石峁文化与石峁古城的族属性质便不言自明了。卜工先生由此揭示,有娀氏集团可能是一支文化与社会实力十分强劲的族群,商娀长期联盟,商文化有相当多的文化成分源自有娀文化,甚至不排除商出于娀。
在“用彩制度”一章,对于庙底沟文化庙底沟遗址出土“眼眉纹”彩陶的分析,卜先生注意到图中存在的“中轴线”或分隔线,认为这是表现三人一组的“舞蹈纹”,具体表现的是舞蹈人物弯腰低头、两手摸腿的“起范儿”的姿势。与此类似,泉护村遗址一件彩陶罐的图案,也被认为是表现“舞者凭栏练功”的场景。对于这种看法,虽然难以确定就是作图者的真实意图,但是我认为对于仰韶诸文化彩陶的解读,“舞蹈图”方向应当值得重视。因为在马家窑文化的彩陶中,集体舞蹈场景的图案非常突出,这种传统当渊源有自。此外,据不少学者研究,仰韶诸文化有强调集体的社会价值取向,不排除集体舞蹈也是一种重要的凝聚手段。
书中对于夏代内外服制度的国家管理制度的揭示也颇为新颖。作者抓住山西夏县东下冯和内蒙古赤峰大甸子两个典型个案,通过分析两个遗址文化性质的差异及其与二里头文化的联系,提出东下冯遗址属于夏王朝“内服制度的管辖范围”,大甸子遗址则是外服性质,属于夏代的邦伯,并且由组织严密的军事百人团组成,负责屯田戍边。
在最后一章进行理论和中国文明与历史特点的总结时,作者最终将上述单个制度的研究和众多论点串联起来,形成了富有自身特点的理论体系或理论反思。书中指出,探索中华文明的起源,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的标准,“家族、联盟、王权、祭祀、等级等要素,是论证制度根基的主要依据,是中华文明特殊复杂的文化内涵、精神境界和制度密码,是文明标准必须概括的基本历史内涵”。作者强调,中国裴李岗和仰韶时代村落组织,不能简单采用“氏族社会”这一概念,更可能是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家族连理联盟”。在家族联盟之前,一万年前的洞穴遗址人群的组织形态则为外婚制家庭的联姻联盟。这些观点,连同前述对夏商时期内外服制度和商娀联盟的揭示,作者总结,“从分散的家庭联姻、家族联盟、家国联邦,直至走向大秦帝国郡县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长过程的演进脉络。该章还指出,现在学界惯用的从随葬钺的角度论定王权不一定可靠,而从“独处、独尊、独享的角度论证陵寝制度,进而推导王权的出现”更胜一筹;祭祀遗址包括脱离居住地的公共祭祀场和与村落紧密联系的专用祭祀场,祭祀仪式不是单纯的祈福,而是具有“发展朋友、团结力量,壮大队伍、组织民众”的功能,是一种社会治理体系,乃“国之大事”。
毋庸讳言,在承认《上古制度》创造性地提出众多新论同时,也要客观地指出,这些新观点也会引出不少新的疑问。
比如,如果认为牛河梁遗址N2Z1为当时的王者及其“陪葬墓”,而反山墓地仅为良渚古城的巫觋集团而非王,就要跳出“单位”的分析,从经济基础和聚落形态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分析,排除这一结论可能引发的矛盾。具体来讲,红山文化或者与牛河梁遗址相联系的遗存至今没有发现大规模的城邑性聚落,难以确认与王权、职官制度配套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存在。这一文化或社会的经济形态,尚保留相当比例的渔猎采集成分,是否能支撑其上述的政治体系也是有疑问的。近十余年来,良渚古城内外城墙以及外围水利系统的发现,良渚古城作为一个国家形态的产物已经得到公认。而莫角山在良渚古城的中心位置以及粮仓、码头、大型建筑等发现更是展示出其作为“宫殿”的性质。反山墓地就位于莫角山的西北角,其“王者气息”似乎彰显无遗。如果认为反山墓地不是王陵,而是单纯的巫觋集团,必定还存在地位在其之上的“王陵”。对此,我们期待将来的考古发现。不过,如果反山集团确是作为良渚古城的最高统治者,也不排除其以“巫觋集团”的身份进行统治。就在最近,卜工先生的《牛河梁考古新观察》(《中国文物报》2026年1月24日)提出凌家滩大墓的身份为“巫王合一”,并暗示长江以南存在“巫术王国”的存在可能即表达此意,即上古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可以区分出不同的类型。
再如,对于用“家族联盟”代替“氏族”来概括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村落组织,更多需要古DNA的证据,因为一个村落如果由多个家族组成,到底是用“家族联盟”还是“氏族”更合适,取决于各个家族的血缘关系。近年来,的确有不少古DNA的研究,确认中国新石器时代存在母系社会。虽然不否认“家族联盟”也可能切中某些新石器时代村落组织特点的要害,但是其与“氏族”概念到底“水火不容”,还是“平分秋色”,是需要继续考量的。
此外,书中第二章用山西侯马盟誓遗址引出了祭祀和家族联盟两个线索,因而在分析材料时,部分遗址是强调其祭祀性质(如庙底沟、北首岭遗址),部分遗址则突出其暗含家族联盟的社会性质(如横阵遗址)。由于本书第六章专门讨论祭祀祈年制度,因此,将第二章祭祀遗址的内容割舍或者并入第六章,章与章之间的边界可能会更加清晰。当然,如果作此处理,第二章的标题“盟誓制度”可能改为“联盟制度”会更加贴切。实际上,此前的《历史选择中国模式》第五章对于华阴横阵遗址家族联盟制度的分析就是采用的此标题。
说到结构问题,我对书中各种制度的顺序安排也有一些新的想法。从作者对于各种制度所选取的遗址个案来看,不同制度能够上溯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比如,第七、八章的外服制度和仪仗制度,大体对应夏和商时期。将这两种制度排在最后,从年代角度看很合适。但是第六章的祈年制度起源至少早到前仰韶时代,是目前各种制度起源最早的一个,而第一至五章的陵寝、盟誓、联姻、套件和用彩制度,就分析的最早遗址来看,属于仰韶时代或龙山时代。若根据分析的遗址最早年代,可以排除一个新的结构顺序,即:祈年(前仰韶)、盟誓或家族(仰韶早中期)、用彩(仰韶早中期)、陵寝(仰韶中晚期)、套件(仰韶中晚期)、联姻(龙山)、外服(夏)和仪仗(商)。当然,作者将陵寝制度排在第一位,可能是基于王权这一最核心要素的角度考量的。
总之,阅读《上古制度》,了解作者的学术历程,我深深感到,这是卜工先生久久为工、见人见制之作。尽管书中一些结论尚待更全面和充分的论证,个别结论或可商榷,但是其提倡的深度研究、透物见人、格物见制的目标,一定是中国考古学未来的发展方向。人类学功能学派大师马林诺夫斯基把文化定义为三个层次的有机结合:物质、制度和组织、精神或伦理价值。目前中国的考古学对于物质层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丰硕的成果,对于精神层面的研究也方兴未艾,唯独对于制度层面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希望有更多学者沿着《上古制度》开辟的道路前进!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人类学系)
本文转自:文博中国-中国文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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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刘四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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