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例
1、2026年1月16日,望江县回龙街道东环路某小区居民余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望江县城市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现场查实后,依据《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余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6年1月23日,刘某某在大观区水上公园路与双岗路交口处燃放烟花。其行为违反《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大观区城市管理局查实后,依据《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刘某某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典型案例
3、2025年12月,徐某某在桐城市龙眠河附近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被桐城市城管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2026年1月,徐某某又在桐城市某乡道附近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桐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考虑徐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对徐某某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4、2025年10月至11月期间,徐某驾驶车辆多次将潜山市某小区施工产生的水泥碎块、保温棉等固体废物运送至潜山市余井镇某处,倾倒、堆放固体垃圾占地496.78平方米,共计334.04立方米。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潜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考虑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5、2025年4月至5月期间,安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将从某铜矿公司购入的尾砂(一般工业固废)无偿委托给无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茶岭镇村民朱某某和张某某用于租赁土地平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安庆市经开区安监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该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清理涉案尾砂并妥善处置,并处罚款15.4万元。此后,经开区安监环保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
▌来源:掌上安庆
▌责编:木子 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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