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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禁止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官燃气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旨在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竞争秩序、预防价格推高、维护消费者利益。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今天有记者就此事询问我的几点看法,我觉得有必要公众号推送一下,供大家讨论。
记者:报道中称,这是市监局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这对完善反垄断执法体系有何意义?
李肖峰律师:本案为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体系,提供了案例参考,使得以后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案可依。即时一种案例指引,又能切实实现防止支配地位形成,对人民群众来讲,生活成本有预期,可以切实维护老百姓利益。使人民体验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幸福感。
记者: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民生刚需等特性,这类领域的经营者集中为何更容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监管难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肖峰律师:我国在公告事业民生领域采取的是行政准入制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在人民直接接触的民生事业领域设置防火墙,从而避免过度商业化影响百姓生活,它天然的准入机制,使得商业主体本身数量较少,若放任合并,则天然的形成支配地位,从而破坏竞争,根本上影响百姓获得感。监管的难点在于协调行为往往很私密,市场主体间不会明面上来做,往往私下达成如“价格同盟”等垄断合同;另外老百姓直接自己举报投诉,又往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申报标准。也很难取证,若该案中6家企业未主动申报,而是采用商业合并的形式。现行申报查处制度很难覆盖此类垄断风险。
记者:当前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整体现状如何?
李肖峰律师:近年来,各地曝光多起供水、供电、燃气等行业的垄断协议,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大。
记者:上述案例实践是否表明公用事业兼并收购将会进一步收紧?您认为该案件会对后续公用事业领域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为产生怎样的导向作用?企业又应如何做好反垄断合规管理?
李肖峰律师:从一个个案很难确定是否会对这类兼并收购收紧,我国的统一大市场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建设的初衷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稳定民生基础产品价格。但该案说明一些区域性的独立运行是有一定必要的,固化市场分割,本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例公用事业领域禁止集中案例,填补了该领域空白,为全国其他地区监管部门提供案例参考,推动全国反垄断监管体系完善,从而能提升全国大市场治理能力。作为相关企业,要审慎选择合并购对象,避免同区域同业务过度集中,多选择跨区域业务互补型兼并。从企业部门架构、业务设计上互补设立,避免受到此类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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