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1月30日,为规范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对信用卡及个人消费信贷催收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七章五十四条,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的角度,通过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对规则进行制定。一是定义催收行为,对行业内的各类催收行为定义进行了明确。二是建立催收行为规范,对社会关注的催收时间、频次、联系信息获取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突出强调易理解可执行,设置了禁止红线。三是强化外部机构规范治理,明确了会员单位对外部催收机构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约束机制。四是加强催收业务内控管理,要求全面提升机构内部管理能力,实现"治管结合"。五是发挥协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催收工作热点,鼓励自主催收、推动技术创新、加强黑灰产治理;加强自律管理,推动建立外部催收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共享、联合打击逃废债。
《指引》所称催收行为,是指当债务人出现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及相关产品合同或服务协议,未按期偿还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等)时,会员单位及外部催收机构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所开展的提醒、通知、催告等行为。催收行为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外访催收、司法催收、其他催收等。
在催收行为规范方面,《指引》提到,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按照电话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密程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宜超过6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指引》要求,催收人员在实施催收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具体包括,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追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行为。外部催收机构以会员单位身份开展催收。通过散布他人隐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采用恐吓、辱骂、欺诈、威胁、暴力、涉黑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采取误导性表述虚构或夸大事实。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开展催收。以虚假承诺、夸大债务数额、性质、法律后果为由开展催收。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在公众场所张贴催收公告、律师函等文书。外部催收机构在未经会员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私人手机电话联系债务人等,使用私人手机或社交软件发送催收语音、文字类信息等。未经同意,进入住宅等私人场所或债务人所在的相关办公区域实施催收。采取其他违法违规的手段实施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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