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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法理与情理并重的柔性执行方式,成功化解一起离婚后探望权纠纷。整个过程既保障了母亲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呵护了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让一度断裂的亲情重新接续。


基本案情
田某某与陈某曾是夫妻,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矛盾渐渐凸显,最终感情破裂,两人选择离婚,婚生子小陈由陈某抚养。双方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相关协议,但离婚后,陈某却一直拒绝田某某探望孩子,致使母子难以相见。田某某与陈某多次沟通无果,向保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靖法院执行干警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田某某和陈某,细致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田某某见到执行干警时,情绪有些激动。她说,每次打电话想听听孩子的声音,或者想去学校看看他,陈某总是用各种理由推脱。陈某也向干警表达了内心的真实想法,他承认自己确实有些抵触,除了离婚时闹得不愉快,他也担心频繁的探望会打乱孩子已经习惯的生活和学习节奏。“孩子现在跟我过得挺安稳的,我怕她一来,孩子心里又起波动。”
执行干警深知,探望权执行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关系到孩子的情感需求和家庭的长期和谐。如果简单采取强制执行手段,不仅难以真正实现探望目的,还可能让孩子在父母的对立中感到不安。摸清了双方的症结所在,执行干警心里有了底,决定通过沟通疏导来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首先与陈某进行了严肃的谈话,明确告知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干警也从情理出发,耐心劝导:探望权不光是家长的权利,也是维系亲子感情的关键,孩子能有完整的亲情,对孩子成长太重要了。此后,执行干警将陈某、田某某请到一起,引导双方暂时放下过往的争执,将孩子的健康成长摆在首位,经过多番情、理、法相交融的疏导工作,双方就探望方案达成了一致:将每月首尾两天定为固定探望日,陈某须无条件配合;其余时间,田某某可提前一天联系陈某进行协商探望,陈某不能无故阻挠。协议达成后,田某某自愿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核心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完整的亲情陪伴对孩子成长至关重要,直接抚养方依法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探望权具有强制执行力,若拒不协助或恶意设障,属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形,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之爱,不因离婚而消失。离异双方应共同呵护孩子的亲情世界,配合探望、积极沟通,为孩子营造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这才是对孩子最好的爱护与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编辑|李笑阳
一审|罗 剑
二审|彭 浪
三审|蒋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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