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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小编从仙游县人民法院公布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发现,被告人孙某(女,2006年出生)因纠集多名未成年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该案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聚众斗殴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为未成年人的行为边界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
2025年6月3日晚,被告人孙某与吴某甲(未满16周岁)在曾某甲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起肢体冲突,随后双方人员又在鲤城某仙游大酒店附近再次发生冲突,矛盾持续激化。次日凌晨,孙某与吴某甲通过微信互发约架,双方约定在仙游县鲤南镇平原社区仙游县第三实验小学附近进行斗殴。
为实施斗殴,孙某纠集了林某甲、张某甲、曾某甲、林某乙、李某甲、卓某(均未满16周岁)等人,吴某甲一方则聚集了曾某乙、吴某丙(均另案处理)、黄某甲、余某、黄某乙(均未满16周岁)、刘某(未满18周岁)等人。双方均有备而来,携带了作案器械,其中孙某方持有组合刀、钢管,吴某乙持有西瓜刀、甩棍等。
当日凌晨5时许,双方人员抵达约定地点后开始斗殴。打斗过程中,孙某方因不敌对方而逃离现场。孙某方人员逃离后,黄某乙、刘某等人仍不解气,为泄私愤,持组合刀将林某乙逃离时没来得及开走的一辆黑色九号电动车损坏。经专业机构认定,该电动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477元。2025年6月11日,孙某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从同案人黄某乙、余某、黄某甲处分别扣押了组合刀、西瓜刀、甩棍各一把,相关作案工具已按规定另案处置。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且积极参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辩护人林舒倩的辩护意见是
庭审中,对被告人孙某的定罪方面无异议,但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孙某主观恶性较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且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实质危害后果,请求法院对孙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孙某作为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纠集者,系首要分子,其纠集多名未成年人持械聚众斗殴,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孙某纠集未成年人参与斗殴,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法院表示,尽管孙某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但该情节不足以抵消其“持械斗殴”“纠集未成年人”“系首要分子”等多重从重情节的影响,对其不适用缓刑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法官提醒
聚众斗殴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稳定,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此类犯罪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青少年应树立正确的是非观,遇到矛盾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召集他人逞强斗狠,否则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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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仙游微事综合仙游县人民法院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陈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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