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海新闻
2025年7月28日,许良佳再次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询问恢复执行的情况。同年7月7日,他又一次递交了《请求恢复执行申请书》。这一次申请距上一次提交的申请已过去两年零二个月,距此案立案已过去整整十年时间。
许良佳说,庄某扬、庄某翔及其家人名下有他们公司“佳雄装饰”帮助建设的价值上千万元的8层住宅楼,还有一栋联排的小产权房。惠阳区法院一直知道此事,却不知为何三次终止执行。这导致其400余万工程款及500余万元工程报建费用、利息等共计904万元难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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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惠阳区人民法院大楼
简单的工程与复杂的案情
早在2008年,许良佳的父亲许父与庄某扬、庄某翔的父亲庄父就是好朋友 ,2011年3月,庄父托请许父帮忙找一块合适的土地用于建设住宅楼。许父在惠城区淡水街道为其谋得一块约1.2亩的土地,并帮助办理了全部用地手续。一年后的2012年3月30日,许良佳的佳雄装饰和庄父一家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按790万元计算。
2014年11月,该住宅楼工程建设完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工程结算造价为859.67万元。庄家在接收住宅工程项目后先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在2015年2月领到了《房产权证书》。
本来,事情到此,许父与庄父这两位好友应该皆大欢喜,但许氏父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庄父一家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只是前期支付了410万元,剩余工程款项一直拖欠。
在多次催款无果后,佳雄装饰将庄氏一家诉诸法院,这一“追”就是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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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起争议的楼房)
造价的争端与法院的裁定
自2015年3月之后,许氏父子因工程款结算事宜与庄氏父子打响了“持久战”和“拉锯战”,两家人为此“反目成仇”。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佳雄装饰认为其与庄氏一方约定的工程建设事项已经完成,庄氏一家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项;而庄氏一方则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住宅楼工程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工程造价为402.64万元,加上59.8万元项目报建审批费用,扣减已给付的25万元报建审批费用,其拖欠的工程款为27.44万元。
令许氏父子没想到的是,庄氏一方除了将工程造价砍去一半之外,还提出了“墙体裂缝”“更换门锁”等问题。庄氏一家人在一审答辩时还称,佳雄装饰与实际承揽他家住宅工程建设的深圳某集团为挂靠关系,其本身并不具有工程建设资质,故前述《住宅楼工程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庄家在接受北极海新闻客户端采访时再次强调,“佳雄装饰没有建筑资质,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庄家提供的材料都是假的。”庄家人还称,“有媒体介入这起案件是好事”,并建议到现场看看其住宅楼的实际情况。
北极海新闻客户端在现场注意到,挂有“港惠公馆”招牌的两栋楼体连接处有多处斜向裂纹。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此住宅楼进行了安全等级鉴定,结果为“三级”,即“局部危险,需要加固或改造”。在法院已采信前一份鉴定报告作为重要证据的情况下,该鉴定机构又对同一建筑做出了房屋质量“四级”的鉴定报告,即“房屋出现险情,一般应整体拆除”。
对此,许良佳称,对方混淆了“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与“危险房屋鉴定”的概念,他们所承建的住宅楼并不是危房,在维修加固后能正常使用。许良佳说,庄家一方一直以“房屋质量”说事,却不肯支付工程款项,又不接受他们提出的“退还房屋与退回工程款”的和解方案,法院、住建局等多方组织调解,对方也没有答应,“不知道他们(庄家)到底想干什么。”
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佳雄装饰已实际完成工程建设,有权向庄某翔一方追讨工程款。另外,经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庄氏的住宅工程造价核定为813.59万元,减去前期已支付的410万元,庄氏尚欠佳雄装饰工程款403. 59万元。所以法院判决庄氏一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驳回关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庄氏父子提起了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31日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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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惠阳区人民法院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跌宕的“执行”与“明显”的资产
双方争斗到这一步,案件已经很明朗,庄氏一方应当向佳雄装饰支付403.59万元及利息。然而,庄氏父子并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但是,在佳雄装饰屡次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惠阳区法院先后以“房屋质量争议”“再审中止”“涉嫌违建情形”等理由三次中止执行。
佳雄装饰代理律师指出,涉案房屋已取得产权证,权属清晰,且庄氏另有别墅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许氏父子对此表示质疑:庄家的住宅就在那儿,庄家还将此住宅对外出租,每年收取数十万元租金,十年来所收的租金都有几百万元。而即使此住宅一时难以执行,庄家还有一栋别墅,按市场价计算也有两三百万元。
7月28日,北极海新闻客户端随许良佳来到惠阳区法院,询问申请恢复执行的进展情况。办案法官告知,“需要合议庭讨论”后再给具体答复。许良佳希望,这个拖延了十余年的案子尽快有一个结果,他们也能尽早拿回被拖欠的工程款。(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璇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再审中止原判决”,以及最近的“房屋存在违建情形”是否应当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特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五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中仅有“再审中止”符合上述情形,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31日再审后维持了惠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判作出以后,中止执行情形已经消灭,可以恢复执行。目前许氏父子已经向惠阳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建议许氏父子通过在提交申请时同时附带提交庄氏一方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申请法院对庄氏一方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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