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民事判决调查报告之二
导读:
"曹宗和宣称蒋雯丽代言其家具却无法举证,法院错误将举证责任倒置给消费者。法律明确规定消费欺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三级法院违背程序正义的行为亟待抗诉纠偏——此案或成安庆检察监督里程碑。"
法智网法律专家调研组
本案事实是曹宗和在自己租赁的门店和安庆市南翔博览中心广告推宣“蒋雯丽”代言其“欧派健康整装”家具,因此,本案出现焦点问题是:在2024 年11 月 3 日双方签协时,“蒋雯丽”是否是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家具代言人?
法智网法律专家调研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 “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主张“蒋雯丽”代言其产品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曹宗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作为消费者的一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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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网法律专家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一审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商报记者的报道文章《孙俪换胡歌欧派家居官宣最新全球品牌代言人》与本案无关联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举证责任依法由曹宗和承担,而不是作为消费者的一审原告承担。“三级法院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由驳回诉请”的做法,在本案中缺乏法律依据,存在程序违法,因为消费者欺诈类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之一,依法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本案中的“三级法院”是指一审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二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其共同逻辑是:原告(再审申请人)未能证明蒋雯丽不是欧派家具代言人,故驳回其“退一赔三”诉请。法院将“证明代言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消费者,实则变相要求消费者自证“被告构成欺诈”,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相悖。
法智网法律专家调研组认为,根据现行有效法律及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不可类推或扩大适用。我国明确规定的情形集中于特殊侵权与劳动争议两大领域,买卖合同纠纷(含消费欺诈)不在其列。现行法律对消费欺诈诉讼从未设定倒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如《肖像使用授权书》)真实性应由提交方(曹宗和)举证,但法院不应因此将“代言关系成立”这一核心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错误地将“损失证明”强加于消费者,而该条款本为惩罚性赔偿,无需消费者证明实际损失。
法智网法律专家调研组认为,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以及再审审查以“举证倒置”为由驳回诉请,违反法定举证规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消费者只需初步证明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如门店广告、宣传物料),欺诈要件即告成立;而经营者若否认代言关系,应自行提供真实授权文件或申请权威机构鉴定。建议抗诉申请人坚持要求:①传唤蒋雯丽出庭作证;②对《授权书》中“蒋文丽”签名是否代表蒋雯丽做笔迹鉴定;③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向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真实代言协议。
关于“三级法院以错误的举证倒置循环驳回即自动构成违法”的直接判例,在全国也尚未发现,但是,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连续多级法院在无法律依据下统一错误适用举证规则,恰恰凸显系统性纠错必要性,这也正是抗诉制度设立的价值所在,更是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将写入抗诉史册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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