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汤建彬、高毓蔓律师承办的柳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取得阶段性成果,当事人柳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成功获准取保候审。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刑事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核心关键,本案通过精准突破主观故意认定难点实现有效辩护,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务思路。
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聚焦主观故意的必要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所销售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形态。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涉案行为人多为食品销售链条中的中间环节从业者,并非食品生产研发主体。因此对于中间销售人员,无论其学历、生活经验、获得产品的渠道等方面来看,可能对销售的食品成分的认知能力有限,主观心态的查证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和认定案件是否构罪的重点。
二、主观故意辩护的核心审查要点
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办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件时,围绕主观故意的辩护应重点审查以下关键维度:
(一)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信赖”的客观基础
销售者对上游供货商的信赖是否具备合理性,是排除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在同类案件中,若上游供货商具有长期从业经验、明确承诺产品合规,甚至提供了形式完备的检测报告等材料,销售者基于这些客观事实形成产品合规的认知,应认定为合理信赖,而非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二)审查行为人是否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销售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其注意义务应与其认知能力、行业地位、生活经验、工作经历、学历等相匹配,但虽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认知要求和注意义务要远高于普通市场消费者,但也不能以专业检测机构的标准苛求普通经营者,要求市场经营者有同专业检测机构一样的辨别能力。若行为人已通过积极行为在已经有上家合理信赖的基础上又核实产品安全性,可以认定其超出一般市场经营者的常规注意义务,则可推定其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这种积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费主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核实生产商资质、实地考察生产流水线或自主学习相关食药知识并考取相关证书以防止因无知或疏忽放任发生违法行为等。
因此作为不具备专业理化鉴定知识的普通经营者,若已通过“上游承诺+专业检测+自费复检”的三重方式履行注意义务,其行为足以体现对产品合规性的审慎态度,与“明知有毒有害仍销售”的主观故意存在本质区别。
(三)审查涉案物质特性与行为人认知能力相匹配
近年来,食品领域非法添加的新型物质层出不穷,对于西布曲明等常见违禁成分已不是产品生产商的首选,新型噻嗪类物质或其衍生物等才是当今食品领域违法添加的重灾区。部分新型物质的检测技术尚未成熟,也不乏专业鉴定机构技术更新存在滞后性,从而无法匹配不断更新迭代的非法添加物质的检测要求,因此更是远超普通经营者的认知范围。
在此情况下,若涉案食品中的违禁成分系新型未知物质或已有物质的新型衍生物质,且专业鉴定机构均难以通过常规检测手段发现,要求普通销售者对此具备识别能力,明显超出其认知边界。作为普通销售者,既未参与产品生产研发,也无法预判新型未知物质的存在,其对该成分的不知情系客观能力限制所致,而非主观上故意回避审查,不能据此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任何主观故意的推定,都不能超出行为人认知能力的范畴。
(四)行为人对产品异常表象的认知是否具有合理性
若涉案食品存在一定异常现象(如减肥类产品出现利尿效果或体重极具降低、男性保健品类产品出现心慌、肚子痛、性功能异常等现象),需审查行为人对该现象的解释是否符合常理及一般人对普通食品配料功效的常规判断,是否基于产品公开信息形成合理认知,而非明知系有毒有害成分导致而继续销售。
三、本案辩护策略与成效
基于对主观故意认定要点的深入分析,辩护人在本案中形成了针对性辩护策略:
一方面,结合上文所述事项全面梳理柳某某无主观故意的核心证据,另一方面,结合柳某某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协助侦查机关抓获上家的立功表现,以及其系初犯、有固定住所、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进一步强化取保候审的合理性。
同时,辩护人明确提出,即使不考虑主观故意的认定争议,柳某某在涉案犯罪链条中仅起到辅助性销售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具有立功、自愿退赃退赔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依法对柳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四、结语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避免客观归罪。本案的成功办理,再次印证了在同类案件中,围绕“合理信赖基础、注意义务履行、认知能力边界、异常现象认知”四大维度展开辩护,能够有效突破办案机关对主观故意的指控。
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相关从业人员面临的刑事风险日益凸显。在此提醒食品销售从业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相关凭证,对产品异常现象保持警惕;若不慎涉案,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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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彬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顾问, 《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编著者,《刑事辩护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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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毓蔓,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律硕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刑事辩护,在死刑复核辩护、毒品犯罪辩护及食药犯罪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积攒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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