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入库案例研究:(2016)闽0128刑初165号潘驰达、周莉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罪判决书

0
分享至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关注@李肖峰

Tel:13910685120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驰达,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州市鼓楼区赛月巷28号。因涉嫌犯于2014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抓获,同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莉莉,女,汉族,1990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古田县平湖镇官州村77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抓获,同月27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驰达、周莉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晋军、周孙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驰达及其辩护人卢木明、被告人周莉莉及其辩护人陆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游建何出庭陈述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潘驰达、周莉莉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陈少昌(另案处理)投资房地产和江西铜厂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以月息6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何祖发、游龙冬、游建何、游胜、薛万齐、周玉等人筹集资金200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向林我彬、林我福等人筹集资金1300万元,向林宝筹集资金300万元,向连瑞青筹集资金100万元,共计3700万元。案发前仅向被害人何祖发、游龙冬等人归还利息72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款借据、相关企业情况资料、有关承兑汇票的相关材料、审计报告、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驰达、周莉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3700万元,已归还72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驰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周莉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潘驰达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对周莉莉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均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潘驰达辩称,指控他向何祖发、林我彬吸收3300万元,不是事实,该款是何祖发、林我彬借给陈少昌和海通企业的,他是提供担保,他交代周莉莉代收代付,从中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关于林宝的300万元,是他向林我云借款,由林宝汇款给他。关于连瑞青的100万元,因他与连瑞青是多年朋友关系,之前就有多笔资金往来,该100万元款已经结清。他因为提供担保或者个人借款,均是正常合法的民事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潘驰达的辩护人卢木明的辩护意见提出,1、之前司法机关是以潘驰达为谋取不法利益,帮助陈少昌或江西海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侦查,现公诉机关以潘驰达直接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或潘驰达是实际借款人进行指控,与在案证据自相矛盾,依法不能成立。在案的银行转账记录体现何祖发向江西海通公司转账20万元,并非潘驰达指定支付或转账,将该20万元作为潘驰达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实际借款人进行指控明显不当。何祖发、游龙冬、游胜的笔录均认定2000万元系出借给江西海通公司,且受害者提供的2000万元和1300万元的借据均证实系江西海通公司或陈少昌承借,公诉机关两次补侦均要求侦查机关查证潘驰达是否获利,现认定潘驰达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实际借款人不当。且控方的不当认定,一方面将使潘驰达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将使何祖发、林我彬持有的借据归属无效,不能向江西海通公司或陈少昌主张民事权利,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2、在案多位受害人的笔录均存在不具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未读给其听的情况下签署笔录,且侦查人员对林我彬、林宝所制作笔录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人员制作问题,上述笔录不具有合法性。3、从出借主体上看,与海通铜业或陈少昌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游建何、游胜、游龙冬、林我彬,海通公司或陈少昌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所借款项涉及的人员均属特定对象,主观上并不知情涉案款项存在第三方问题,不符合构罪要件。从借款形式上看,海通铜业或陈少昌借款时均出具借条,游建何等人也是经过实地考察,确认海通铜业具有还款能力才出借,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借款法律关系。从借款用途上分析,涉案款项均用于投资企业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非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挥霍,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现因银行未能如约续放贷款才导致涉案款项未能如期偿还。海通铜业或陈少昌实施的借款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借款介绍人或担保人的潘驰达行为亦不构成犯罪。4、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在作为借款人的海通铜业或陈少昌未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况下,侦查机关将作为担保人的潘驰达移送审查起诉,明显错误。即使海通铜业或陈少昌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与潘驰达无关,游建何等人提供的借款已全部转给借款人海通铜业对公账户,潘驰达不但未因此获取分文利益,还替海通铜业垫付了上百万元利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潘驰达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5、潘驰达与林宝、连瑞青之间系正常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涉及犯罪。潘驰达与连瑞青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在鼓楼区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林宝、连瑞青笔录均证实指控潘驰达向二人吸收的存款与江西海通公司无任何法律关联。综上,建议依法宣告潘驰达无罪。

被告人周莉莉辩称,她不知道潘驰达和陈少昌等人的事情,只是听从潘驰达的指示代收代付,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周莉莉的辩护人陆勇的辩护意见提出,1、关于江西海通铜业公司或陈少昌、潘驰达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与潘驰达的辩护人意见基本一致。2、即使江西海通铜业公司或陈少昌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周莉莉无关,因潘驰达与何祖发、游建何、林我彬等人是何种法律关系,周莉莉并不知情,周莉莉对进入其账户的资金性质、用途等并不了解,她只是基于潘驰达的指示,履行一名员工应尽的职责,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也未从中获利。公诉人认为陈少昌向周莉莉出具了1亿多元的借条,因此周莉莉从中获取了利益,只是周莉莉不作供述。但指控犯罪是公诉机关的责任,不能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公诉机关既然没有证据就不能采用推论的办法来说明周莉莉有获利。周莉莉与陈少昌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综上,建议依法宣告周莉莉无罪。

被害人游建何到庭陈述,本案的事实有:潘驰达伪造3000万元的商业汇票;2013年4月将陈少昌原在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移到周莉莉名下;周莉莉持有陈少昌出具的金额为一亿四千多万元的欠条;陈少昌供述体现潘驰达、周莉莉与被害人的款项有关;被害人与陈少昌并不相识,受潘驰达的蒙骗才出借款项。综上事实,潘驰达与周莉莉、陈少昌等人为了骗取巨款,自称是在中国银行工作多年的干部并担任过某担保公司经理及顾问,借用陈少昌开发福安房地产、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以月息6%的高利息诱惑,伪造一张3000万元的假商业汇票做担保,向被害人游建何、游龙冬、游胜、林我福、连瑞青等人骗取了数千万元的巨款。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同案人陈少昌(另案处理)因投资房地产和经营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需要,找被告人潘驰达帮忙筹集资金。被告人潘驰达便向何祖发、游建何、游龙冬、林我彬等人借款,并承诺月利率高达6%。为取得出借人的信任,与被告人周莉莉一起带何祖发、游建何等人参观考察陈少昌经营的海通公司,以及用陈少昌实际控股的福安市纳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金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游龙冬。在出借人同意借款后,潘驰达要求出借人将借款转账到周莉莉的账户,再由周莉莉将借款转账到海通公司对公账户以及陈少昌指定的账户,共计借款达3300万元。陈少昌用上述借款偿还贵溪市工商银行、贵溪市建设银行的贷款和偿还厦门建发集团货款以及其他用途。后因陈少昌经营的公司被多家银行起诉,资金链断裂,导致上述借款无法偿还。此外,潘驰达还以操作承兑汇票为由,向林宝借款300万元。具体的借款事实如下:

1、从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4月26日,何祖发、游龙冬、游建何、游胜、薛理平、周玉、薛万齐、游建云、魏传熙等人共筹款2000万元,通过何祖发的账户转账1480万元到周莉莉账户、转账20万元到海通公司账户,通过游龙冬账户转账500万元到周莉莉账户。后由海通公司作为借款单位、陈少昌作为借款人、潘驰达作为担保人,向游建何、游龙冬、游胜出具一张借款日期为2013年3月29日、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月利率为6%的借条。2013年4月23日,出质人陈少丹将纳金公司的64万元股权出质给游龙冬,并在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该股权质押于2013年6月4日被注销,注销原因为主债权消灭。2013年5月2日,周莉莉把利息款72万元转账给游龙冬和何祖发。2013年5月的一天,游胜找到潘驰达要求出示承兑汇票,潘驰达提供了一张付款人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被游胜拿走,后经公安机关查证,该承兑汇票是虚假的。

2、2013年2月8日,林我彬通过公司财务毛明忠的账户将筹集的500万元转账到潘驰达提供的由周莉莉持有的其姐周琼的账户,潘驰达提供由借款人陈少昌签名的借条一份,潘驰达在担保公司栏签名,核定利率为日2‰,借款期限到2013年8月8日。2013年3月25日,林我彬将筹集的800万元通过林我勇、林我福的账户转账到周莉莉账户,潘驰达提供由借款人陈少昌签名的借条一份,潘驰达在担保公司栏签名,周莉莉在该张借条上签名确认为经办人。2013年7月20日,周莉莉向林我彬出具一份确认书,体现其持有的纳金公司53.12万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周莉莉债权实际属于潘驰达,并愿意将该质押权转让给林我彬,并将出质人陈少丹出质给周莉莉的纳金公司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原件交给林我彬。

3、2013年3月29日,林宝将300万元转账到周莉莉账户,由周莉莉向林宝出具了一张借条,后林宝向潘驰达讨款时,由潘驰达重新出具一张借款人为潘驰达的借条给林宝。

另查明,2013年4月15日,陈少昌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共向周莉莉借款11168.6292万元。2013年4月25日陈少昌将其持有的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股股份以4200万元转让给周莉莉,转让款抵销借款本金4200万元。周莉莉于2014年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陈少昌、徐仁梅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725.2905万元及相应利息,业经生效判决确认。周莉莉取得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股股份,陈少昌于2016年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股权,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院审理后,驳回了陈少昌的诉请,现该1200万股股权仍由周莉莉持有。上述福州中院生效判决认定,陈少昌向周莉莉出具借据的11168.6292万元系由借款本金8925.2905万元及按月利率4.5%计算的利息共2243.3387万元组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借款与本案涉案款项有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祖发的陈述,证实他在2009年向潘驰达担任总经理的鑫宜信担保公司贷款500万元,认识了潘驰达。他在2011年至2012年也经营了一家福建联泰担保公司。2012年年底,潘驰达二次向他借款共300万元,过几天就还款。2013年3月,潘驰达到平潭县森林公园对面的“香满堂茶叶店”找他,当时游建何、游龙冬、游胜、薛万齐、周玉等六人在场,潘驰达说认识一个福安的老板,生意做得很大,有房地产公司、造纸厂、铜厂等,公司可以上市,因该老板需要资金周转,承诺月利率6%,借款随要随还,并说该老板将纳金公司的部分股权抵押给他,还开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抵押给他,让他们借钱给该老板。他们见有高额的利息回报,且潘驰达有公司的股权抵押,就分别去找亲戚朋友筹集资金统一汇到他的账户,因潘驰达说自己是公务人员不能办卡,叫他们把钱汇到周莉莉的账户。他于2013年3月29日将480万元转账到周莉莉账户、20万元转账到海通公司账户,4月1日转账500万元到周莉莉账户,4月12日转账200万元到周莉莉账户。后周莉莉将一个月的利息款72万元汇给他们,其中60万元汇到游龙冬账户,12万元汇到他的账户。2013年4月,潘驰达和周莉莉带游龙冬、游建何、周玉去福安参观陈少昌的房地产公司和福安市天奇纸品公司,在回来后又让他们筹集几千万元。他们不放心出借这么多钱,于是潘驰达和周莉莉又带他和游建何、林海青去参观陈少昌在江西的铜厂,由潘驰达和陈少昌打了一张2000万元的借条。回来后他们又筹集了800万元,于4月24日从他的账户转账300万元、游龙冬的账户转账500万元到周莉莉账户。后来潘驰达又向他借款,他将100万元转账到周莉莉账户,该笔款是他个人借款,潘驰达没有出具借条给他。后来潘驰达没有支付利息,他们就去找潘驰达讨款,潘驰达拿了一张面额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他们,汇票体现付款人是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是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2、被害人游龙冬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潘驰达到他经营的茶叶店喝茶,他经朋友何祖发介绍认识了潘驰达,潘说一个朋友在福安市做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并承诺月利率6%,随时都可以还钱。他在2013年3月29日借了60万元交给何祖发,通过何祖发的账户转账给周莉莉。之后潘驰达说朋友陈少昌在江西开了一家铜厂,规模非常大,需要资金周转,并在4月23日提供了一张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承诺以陈少昌经营的纳金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他信以为真,又分两次将80万元交给何祖发一起转账给周莉莉。潘驰达为了取得他们的信任,支付了72万元的利息。2013年4月25日,他将自己的40万元和亲戚朋友的460万元,共计500万元转账给周莉莉。潘驰达找他借第一笔钱的时候带他到福安市金瑞商业广场项目的施工现场参观。潘驰达和周莉莉还带父亲游建何到海通公司考察,当时公司确实有生产,在考察时陈少昌没有陪同,潘驰达写给他们的欠条是在海通公司厂区写的,借条是一张借款总金额2000万元的条据,体现的出借人游建何是他父亲、游胜是他叔叔,都有借款给潘驰达,潘驰达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条上海通公司的公章是陈少昌的弟弟盖的,陈少昌的签名是后来在福州补签的。潘驰达、周莉莉为了得到他们的信任,还带他去福安办理了纳金公司的股权质押,潘驰达说出质人陈少丹是陈少昌的亲戚。

3、被害人游建何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中旬,他在森林公园对面的香满堂茶店通过何祖发认识了潘驰达,潘驰达说有个企业家朋友需要借钱周转,并承诺月利率6%,每月按时支付利息,钱随时要随时还,并说他有一张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还不了钱就把汇票兑现还给他们。他们在2013年3月29日至4月25日,通过何祖发和游龙冬的账户共转账2000万元到周莉莉的账户,因为潘驰达说他是公务人员不能有个人账户,叫他们把钱转到周莉莉账户,后潘驰达有支付他们72万元利息。在2000万元中,他共投资了190万元,分别是他自己和子女以及小姨子的钱投资在他名下。刚开始潘驰达找他们说由其担保,钱是借给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在他们借了1200万元后,潘驰达带他们去福安市的福建金瑞置业公司打借条,到了公司后潘驰达说公司的公章被浦发银行收走了,没办法盖章,就带他们去福安市工商局开了一张纳金公司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给他,还说纳金公司的登记出资人是陈少丹,但实际老板就是向他们借钱的陈少昌。后来潘驰达提出还需要资金一二千万,让他们去筹款,说陈少昌还有一家公司是海通公司,并在2013年4月22日带他们去江西海通公司参观,回来后他们又筹集了800万元借给潘驰达。在海通公司由陈少昌的弟弟在借条上盖了公司的公章,回福州后在西湖宾馆找到陈少昌,由陈少昌在借条上签字。后潘驰达没有再支付利息,他们向潘驰达催讨欠款,潘驰达给他们一张面额3000万元、付款人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说到时候兑现后把钱还给他们,并把汇票交给他们保管。

4、被害人游胜的陈述,证实他和朋友何祖发在森林公园对面经营“香满堂”茶店,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潘驰达到茶店找何祖发筹集资金,当时他和何祖发、游建何、游龙冬、周玉、薛万齐都在场,潘驰达对他们说有个福安的老板在江西开铜厂,事业做的很大,也在福安投资房地产,现在需要几千万元周转,借款月利率6%,以福安市纳金投资有限公司的20%股权作为抵押,而且还可以开承兑汇票给他们。后他们就开始筹集资金借给潘驰达,他们把钱集中转入游龙冬的账户,游龙冬再把钱转到何祖发的账户。2013年3月29日何祖发按潘驰达要求分别把480万元转到周莉莉账户、20万元转入海通公司账户,4月1日何祖发又转500万元到周莉莉账户,4月12日何祖发转200万元到周莉莉账户,之后潘驰达要求他们再筹集几千万元,他们当时就想看看潘驰达会不会讲信用把第一个月的利息支付给他们,所以再去筹集了800万元后就没有再去外面借钱,当时他们要求陈少昌提供抵押,于是在2013年4月23日潘驰达带游龙冬去福安市办理股权出质手续,潘驰达跟游龙冬说纳金公司是陈少昌的侄女陈少丹的,所以工商局办理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上出质人是陈少丹,据他们后来了解这个公司与陈少昌没有关系。2013年4月24日何祖发又转了300万元给周莉莉,4月25日游龙冬转了500万元给周莉莉。以上2000万元全部都是按潘驰达的要求转账,他们要求对方写借条,并让游建何去处理,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潘驰达带游建何去江西海通公司找陈少昌,何祖发也从湖南省赶过去,由陈少昌出具了一张总借条。2013年5月1日,周莉莉把第一笔1200万元的利息共计72万元支付给他们。2013年5月的一天,他到福州找潘驰达要求看一下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上付款人是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是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是3000万元,他就让潘驰达把这张承兑汇票给他,他拿着汇票去咨询律师,律师说这张汇票无法兑现。后他们找潘驰达还钱,潘驰达就不接他的电话。在出借的2000万元中,他占了330万元,其余的是游建何、游龙冬及其他亲戚朋友的钱。

5、被害人周玉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潘驰达到他和游龙冬、何祖发开的茶叶店,潘驰达说朋友在福安市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叫他借钱,潘驰达还邀请他去福安市参观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施工现场。之后潘驰达又说朋友陈少昌在江西开了一家铜厂,厂名是海通公司,潘驰达和周莉莉带游建何去海通公司实地考察,后潘驰达说陈少昌的铜厂需要资金,叫我帮他借钱。游建何回来说该公司确实有在生产,所以他们就相信了潘驰达,潘驰达承诺借款每月利率6%,随时需要随时可以还款。他在2013年3月29日他借给潘驰达和陈少昌100万元,款是通过何祖发的账户转给周莉莉。潘驰达和陈少昌给他们写了一张2000万元的总借条,因游建何、游胜、游龙冬出借的钱比较多,所以借条就写他们的名字。潘驰达一共支付他利息6万元,利息是从周莉莉账户转给游龙冬,游龙冬再给他。

6、被害人薛万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中旬,他在森林公园对面的“香满堂茶店”通过何祖发认识了潘驰达,当时游胜、游龙冬、周玉、林海清都在场,潘驰达告诉他们有一个企业家朋友需要资金周转,承诺月利率6%,每月按时支付利息,并且告诉他们说有一张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还不了钱可以把汇票兑现后还款。于是他们就在2013年3月29日到4月26日间由何祖发和游龙冬将2000万元款转账给周莉莉,这2000万元中他占了20万元。2013年5月,周莉莉将借款利息72万元分二次转账给游龙冬,游龙冬分给他1.2万元。他们的2000万元借款由陈少昌和潘驰达出具了一张总借条。

7、被害人薛理平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他到游龙冬茶店喝茶,游龙冬向他介绍说潘驰达这个人很有经济实力,以前在中国银行上班,现在开一家担保公司,需要资金,月利率为6%,利息每个月结算一次,本金可以随时还。他想有高额的利息可以赚取,就于2013年4月25日将30万元款转账给游龙冬,由游龙冬再转给潘驰达。后听游龙冬说款是转给周莉莉,由周莉莉交给潘驰达。到了2013年5月25日,一个月的利息结算期到了,他没有拿到利息,游龙冬说潘驰达和周莉莉跑了,他们被诈骗。潘驰达没有写借条给他,但潘驰达有给游龙冬写了一张2000万元的总条,他的30万元就在这2000万元里面。

8、被害人游建云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他听侄子游龙冬说潘驰达生意做得很大,现在需要资金周转,借款月利率6%。他以前也见过潘驰达,听说他在福州市中国银行工作,后来自己还开了一家担保公司,名声比较大,他就决定把钱借给潘驰达。他共借给潘驰达20万元,款都是他转账给游龙冬,再由游龙冬交给潘驰达。具体的借款事情都是潘驰达和游龙冬协商的,他没有参与。潘驰达通过游龙冬支付他6000元的利息,后听游龙冬说钱被潘驰达骗了。

9、被害人魏传熙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他在“香满堂茶店”喝茶,游龙冬、游胜告诉他潘驰达需要借钱周转,承诺月利率6%,每月按时支付利息,并且潘驰达有一张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保证还款。他看到利息很高,并且有汇票做抵押,就拿60万元与游龙冬和游胜一起把钱借给潘驰达,他是把钱交给游龙冬,由游龙冬等人一起把1000万元转账给周莉莉。后来听说游龙冬等人和潘驰达一起去福安市办理了纳金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还去江西省考察海通公司。他只收到一个月的利息3.6万元,后听游龙冬说钱被潘驰达骗了。

10、被害人林我彬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潘驰达到他住处找他,当时林勇和林我福也在他家,潘驰达说上海那边有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要拿去兑换成现金,现在需要资金周转,让他帮忙筹集1000万元,承诺月利率6%,期限半年。他当时就问潘驰达借款用途,潘驰达说用来操作承兑汇票。后来他只借到500万元,2013年2月8日,他让公司财务毛忠明转账给潘驰达指定的周琼账户。汇款后,潘驰达把借款人为陈少昌的借条交给他,借条上的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起息日、核定利率、借款期限和日期都写好,并按有手印,潘驰达在借条上的担保公司栏签字,他问潘驰达为什么借款人是陈少昌,潘驰达说陈少昌是平潭县苏澳镇人,生意做得很大,在深圳做地铁工程,还说由其担保肯定没问题,他就相信了。后来潘驰达又找他再筹集1500万元,承诺月利率6%,期限一个月,他又筹集了800万元,在2013年3月25日通过林我勇账户转账300万元到潘驰达指定的周莉莉账户,通过林我福账户转账500万元到周莉莉账户,这800万元中有林我福的500万元和林我勇的300万元。转账后潘驰达拿了一张借据给他,因为钱是转账给周莉莉的,就由周莉莉在借条上签上经手人,潘驰达在借据上写了说明。借款到期后,潘驰达一直拒绝还款。2013年7月,他在长乐机场碰到潘驰达和周莉莉,就向潘驰达催款,潘驰达就跟他到他公司,拿了一张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给他看,说周莉莉占有纳金公司的股权,可以把股权转让到他名下,当时由他的律师写了确认书,潘驰达和周莉莉签字确认,并由潘驰达的弟弟潘彬做担保,承诺2013年7月22日到福安市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是他后来又找不到潘驰达。

11、被害人林我福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他去林我彬家里时,当时有他、林我彬、林我勇、林勇、潘驰达、周莉莉在场,潘驰达对他们说上海那边有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拿去兑换成现金,要他们帮忙筹集资金,承诺月利率6%,期限为半年,并还说自己在和福安的陈少昌做工程,到时候还钱肯定没问题。他见有这么高的利息,就去帮潘驰达筹集了500万元转账给潘驰达指定的周莉莉账户,后来由潘驰达将他的借款一并打借条给林我彬。

12、被害人林宝的陈述,证实潘驰达以前在福州中国银行上班,他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认识了潘驰达。2013年3月,潘驰达找他帮忙筹集300万元资金操作承兑汇票,并承诺月利率6%,期限二个月。2013年3月29日,他按照潘驰达要求将款转账到潘的合伙人周莉莉账户,后他收到一张借款人为周莉莉的借条。借款到期后,他向潘驰达讨款,潘驰达说收回借条后将借款汇还,他把借条还给潘驰达后并未收到钱款,于是他又找潘驰达,潘驰达说暂时没钱还,又重新打了一张借款人为潘驰达的借条给他。之后潘驰达就跑走了,并拒接他的电话。

13、被害人连瑞青的陈述,证实潘驰达以前是中行信贷科科长,与她是朋友关系,之前也找她借过几次钱,都按时还款。2013年2月4日,潘驰达打电话向她借款100万元周转一个月,后潘驰达发给她周莉莉的账户,并说周莉莉是他开的担保公司的财务。当天,她将100万元转账给周莉莉。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潘驰达就拒接她的电话。

14、证人林正瑞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他到林我彬家时,林我福、林勇以及还有一男一女都在林我彬家,林我彬介绍那个男的叫潘驰达、女的叫周莉莉。潘驰达向他们说上海那边有商业承兑汇票,要拿去兑换成现金,要他们帮忙筹集资金,并承诺月利率6%,期限为半年,并说自己在外面也有工程,到期还款肯定没问题。他见利息很高就到外面去筹钱,因只筹集到很少的钱,就没有拿去借给潘驰达,林我彬筹集了1300万元借给潘驰达。

15、证人林勇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他到林我彬家时,遇到林我福、林正瑞和一男一女,林我彬介绍说男的叫潘驰达,女的叫周莉莉。潘驰达跟他们说上海那边有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要拿去兑换现金,并说自己会操作承兑汇票,向他们筹集资金,并承诺月利率6%,期限半年,并说自己在外面有投资工程,借款到期时还款肯定没有问题。他因筹不到钱,所以没有借给潘驰达,而林我彬筹集了1300万元借给潘驰达。

16、证人周琼的证言,证实她是周莉莉的妹妹,周莉莉告诉她潘驰达开了一家担保公司,周莉莉是公司的财务,负责管理公司所有的账目。毛忠明于2013年2月8日转账到她的一张交通银行卡500万元,不是她收的,这张卡平时都是由周莉莉使用。

17、证人徐仁梅的证言,证实她是陈少昌的妻子。2013年6月,何祖发等4人到上海找到陈少昌,由她在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接待,她才知道陈少昌向何祖发等人借了2000万元,由潘驰达担保。所有向社会上借钱都是由潘驰达去借的,陈少昌并不认识出借人。潘驰达和何祖发等人算好利息后,写了金额为400多万元的利息条,由她和陈少昌签字,何祖发要求潘驰达作为担保人签字,潘驰达说他没用这些钱,所有款项都是通过周莉莉的账户转到海通公司账户,所以拒绝签字。后来她才听说周莉莉账户转到海通公司账户上的钱没有用于工厂的生产,而是用于偿还贵溪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贵溪建设银行的800万元贷款。陈少昌当时就告诉潘驰达说银行的贷款快到期了,让潘驰达去外面向社会上筹集资金,等还完贷款再续贷出来,然后潘驰达就去向别人借钱。因海通公司被其他银行起诉,这2000万元还贷后无法再贷出来。海通公司的股东是陈少昌和弟弟陈煜华,2013年1月到3月,因公司资金紧张,基本上是生产一天停业二天,到4月底公司被法院查封,就没有生产。关于付款方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她是在游建何打电话时才知道有这张汇票,她问过陈少昌,陈少昌也说没有见过这张汇票,这张汇票不是由上海汉奇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纳金公司的股东陈少丹只是挂名的,其实真实股东是陈少昌。

18、证人张洪军的证言,证实他是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平潭县公安收集在案的付款人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承兑编号为20976378的商业承兑汇票,经他辨认不是由他们公司出具的,该商业承兑汇票是无效的。经公司了解,这张汇票是陈少昌的汉奇公司开具的,不知道开具给谁。

19、证人钱绳木的证言,证实他在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0月,潘驰达找他说有个福安的老板陈少昌,在做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叫他帮忙筹集资金3000万元,并承诺月利率6%,并说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欠陈少昌几亿元,若不放心可由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3年2月,潘驰达交给他一张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他开始帮忙筹集资金,后因没有筹到3000万元,潘驰达将汇票收回。经辨认平潭县公安局收集在案的商业承兑汇票,就是潘驰达当时提供给他的那张汇票。

20、证人朱长庆的证言,证实他是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2010年,陈少昌以3000万元购买公司股权1000万股,到2011年时股东权益分配,陈少昌持有股权为1200万股。2013年,陈少昌把股权转让给周莉莉,并在工商局办理了相关手续。

21、被害人提供的借条、汇款凭证,证实潘驰达向他们的借款情况,以及款项均是根据潘驰达的指令汇到周莉莉账户。

22、银行查询明细,证实相关款项转账情况。

23、相关企业工商登记材料,证实海通公司、纳金公司、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大跃商贸有限公司等的工商登记情况。

24、纳金公司股权质押、解押材料,证实2013年4月1日陈少丹将纳金公司股权117.12万元质押给周莉莉,4月17日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同日办理了53.12万元的股权质押手续,同年6月4日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2013年4月17日,陈少丹将纳金公司股权64万元质押给游龙冬,同年6月4日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25、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证实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情况,陈少昌于2010年间取得该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2012年12月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额变为1200万元。2013年4月25日,陈少昌与周莉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420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1200万股的股权转让给周莉莉,并经工商登记。

26、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周莉莉于2014年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陈少昌、徐仁梅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725.290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提供的转账凭证均与本案无关。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7月24日至同年10月10日,周莉莉合计转账7350万元至陈少昌指定的威晟公司账户,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9日,周莉莉按陈少昌指令合计转账至相关账户1445万元。2013年4月15日,陈少昌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共向周莉莉借款11168.6292万元。庭审中,周莉莉自认上述款项是按借款本金8925.2905万元(含银行转账8775.0492万元及现金150.2413万元)及利息2243.3387万元(按月利息4.5%计算)。至今,陈少昌尚欠借款本金4725.2905万元。在该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确认了周莉莉自认陈少昌已于2013年4月25日偿还借款本金4200万元,该4200万元系陈少昌将其持有的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股股份以4200万元转让给周莉莉,转让款抵销借款。

27、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陈少昌、徐仁梅于2016年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解除陈少昌与周莉莉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的关于金塔集团出资额1200万元人民币股权的转让协议,周莉莉将上述股权返还陈少昌,经吉林省白城市中院审理后驳回陈少昌、徐仁梅的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吉林省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8、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经过。

29、同案人陈少昌的陈述,证实2011年他向潘驰达借了第一笔钱后认识了潘,后就有借贷往来,在认识潘驰达之后认识了周莉莉,每次见到潘驰达时周莉莉都在旁边,像是男女朋友关系。他和潘驰达之间资金往来很频繁,之前一直以为潘驰达很有钱,他需要几千万元资金时,潘驰达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帮他筹集,当时江西海通铜业因为生产经营向银行贷款,都是短期贷款,到期后还进去再贷出来,所以他找潘驰达借款后都很快就还清。他没有直接向游建何、林我彬等人借钱,2013年4月10日之前他有收到周莉莉汇款约3000万元,这些钱用于偿还贵溪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贵溪建设银行贷款约800万元,偿还厦门建发集团下属一家公司的货款约800万元。2013年4月以后,他还需要5000万元资金,潘驰达答应帮忙筹集,他让表妹陈少丹把纳金投资的部分股权质押给周莉莉,后因潘驰达没有筹集到资金,他让陈少丹带周莉莉去撤销了股权质押,他不知道纳金投资公司有把股权质押给游龙冬。当时潘驰达答应筹集5000万元资金时,带游建何等人到江西海通铜厂参观,叫他先应付一下,潘驰达拿了一张写好的借条给他,借款单位是江西铜厂,借款人是他,担保人是潘驰达,他让公司财务加盖了公司公章和个人印章,他提前去福州,在福州时游建何把借条带过去让他补签上名字。出借人为林我彬的两张借条也是潘驰达将借条拿给他填写,由他本人签字按手印。因为2013年4月之前,潘驰达帮他筹集了6000余万元,后来说还会帮他再筹集5000多万元,于是他出具了金额为111686292元的借款借据给周莉莉,其实都是他和潘驰达之间的资金往来,潘驰达让他写周莉莉的名字,他一共还欠潘驰达6000多万元。游建何等人有向他讨款,他没有还钱,听潘驰达说有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2013年3月,他准备向潘驰达借3000万元给江西海通铜业周转,带潘驰达和潘的二位朋友一起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深圳总部开具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收款方是一个工程公司,但不是榕峰建筑劳务公司,后因借款方不同意借款,潘驰达将商业承兑汇票还给他。办案人员给他辨认的金额为3000万元、付款方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方为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他没有见过,这张汇票是假的。

30、被告人潘驰达的供述,他原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工作,2011年辞职经商。2013年春节前后,陈少昌找他帮忙筹集资金用于江西海通铜业维持生产经营,要求借款期限长一点,利息可以比正常的高。刚好知道何祖发的担保公司在整合,有闲置资金,他在福州温泉路的一间茶馆里将陈少昌的资金需要告诉何祖发,当时只有他们二人。2013年3月,何祖发联系了游建何父子,由周莉莉负责开车,他陪同游建何父子考察了陈少昌在福安市的房地产和江西海通铜业,当时江西海通铜业还在正常经营。2013年3月27日左右,游建何等人在江西海通铜业公司与陈少昌谈妥了双方借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游建何同意想办法到外面帮忙借2000万元资金,但利息必须高一点,且每月都需支付利息,并要求把纳金投资公司和海通铜厂的一部分股权质押给他们,陈少昌表示同意,但后来铜厂的股权质押手续没有办成。游建何等人要求他作为担保人,他就在2000万元的借据上签字担保,并将周莉莉的卡号发给何祖发,由周莉莉代收,周莉莉在收款后转账到海通公司的对公账户。约在2013年3月29日,陈少昌和游建何签署了借款合同,以海通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陈少昌的印章,他在合同上签字担保。陈少昌把这笔款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和支付货款,本来是打算偿还银行贷款后再贷出来,后银行不同意续贷,导致借款无法偿还。游建何等人从2013年5月初开始催收利息,他和陈少昌叫何祖发做游建何的工作,要求本金先用一段时间,利息到时一起支付,游建何等人不同意。2013年5月的一天,游胜在福州找他讨钱,说陈少昌有一张汇票在他手上,他被逼将一张金额3000万元的汇票交给游胜。该张汇票是因钱绳木要承接一个工程,业主需要看他的实力,找他帮忙,他通过陈少昌取得该张承兑汇票,这张承兑汇票是由天津国恒开具的,他不知道这张汇票是否真的。他在2013年前后向林宝借款300万元,帮陈少昌担保向何祖发借了2000万元、向林我彬借了1300万元。周莉莉是他的私人助理,在他担保陈少昌融资的过程中,按照他的指令代收代付,帮他开车一起带游建何、何祖发等人去看福安房地产项目和江西海通铜业。陈少昌欠周莉莉1.1亿余元,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周莉莉,他不清楚周莉莉借给陈少昌的钱是哪来的。他介绍陈少昌向游建何等人的借款与陈少昌出具给周莉莉的借条无关。

31、被告人周莉莉供述,2011年她在福州一家酒店做前台时认识了潘驰达,后潘驰达聘请她作为助理,2012年时通过潘驰达认识了陈少昌。2013年是潘驰达叫她开车送潘到江西海通铜厂,其他人不记得。她不认识何祖发、游建何、游龙冬、林宝、林我彬等人,她没有向这些人借钱,只是潘驰达有叫她用银行账户帮忙代收过几笔款共有二三千万元,后转给陈少昌的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陈少昌欠她1.1亿余元,出具了一张借条(前期对借款的来源均拒绝解释,后期解释是自己和亲戚朋友的钱)。福安纳金投资有限公司是陈少昌的,陈少丹质押117.12万元股份给她。2013年4月17日,陈少昌找她商量把质押的股份里分64万元出来质押给游龙冬等人,她和游龙冬到福安市工商局办理了质押手续。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焦点问题评判如下: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潘驰达、周莉莉向连瑞青吸收100万元款项的事实及定性问题。

被告人潘驰达及其辩护人提交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2014)鼓执行字第431-1号民事裁定书,证实连瑞青向鼓楼区法院起诉潘驰达于2013年5月30日向其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约定月利息1.8%,借款期限一个月,连瑞青依约将借款汇入潘驰达指定的周莉莉账户,后潘驰达未还款。经鼓楼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潘驰达夫妻共同偿还连瑞青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在执行阶段连瑞青与潘驰达夫妻及其他债权人共同达成以潘驰达所有的福州市晋安区五四北三盛果岭东方高尔夫花园12号楼307单元房产作价180万元抵偿部分债务。潘驰达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潘驰达与连瑞青之间的法律关系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民间借贷关系,且已结清。因连瑞青与潘驰达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有的已偿还,有的已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公诉机关将多次往来账中的一笔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指控,与法不符,且上述100万元已偿还,否则连瑞青起诉时会一并起诉,连瑞青笔录存在虚假陈述。

本院认为,关于指控潘驰达、周莉莉于2013年2月4日吸收连瑞青100万元的事实,有连瑞青的陈述及银行交易记录证实,但鉴于连瑞青将2013年5月30日潘驰达向其借款300万元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若上述100万元债权债务确实存在,依常理连瑞青应一并起诉,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故潘驰达辩称已与连瑞青就该款项结清的可能性无法排除。且即使潘驰达与连瑞青存在上述1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亦属民间借贷形成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将该100万元款项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关于潘驰达、周莉莉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院认为,经审理虽可认定潘驰达有帮助陈少昌向涉案相关人员联系借款以及提供担保,且借款由周莉莉提供账户帮助收支。但在陈少昌没有因本案的借款事实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将帮助陈少昌借款的潘驰达、周莉莉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乏合理性、公平性。且潘驰达借款的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被告人潘驰达主观上明知出借资金来源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并希望此种结果发生,亦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款项确实来源于社会不特定对象。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驰达、周莉莉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关于被害人游建何提出潘驰达、周莉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问题,经查,陈少昌因江西海通公司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及经营缺乏资金,要求潘驰达帮助筹集,潘驰达向何祖发、游建何、林我彬等人筹集资金时明确告知实际借款人是陈少昌,且潘驰达还组织何祖发、游建何等人还到陈少昌经营的公司考察,相关款项通过周莉莉的账户转到江西海通公司账户,实际使用款项的人为陈少昌。且公诉机关并未指控被告人潘驰达、周莉莉与陈少昌主观上有共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游建何、林我彬等人的资金。潘驰达在游胜向其催讨欠款时提供的票面金额为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经查证是虚假的,虽然部分被害人陈述潘驰达借款时告知他们自己有3000万元承兑汇票作为还款保证,但潘驰达对此予以否认,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该事实,在案证据仅能证实事后游胜向潘驰达催讨债务时潘驰达提供了该张承兑汇票。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潘驰达、周莉莉构成诈骗罪。游建何等债权人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借款人陈少昌、担保人潘驰达主张权利。

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驰达、周莉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驰达无罪。

二、被告人周莉莉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卫国

代理审判员  林海泽

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俊怡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我,一个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李肖峰

Tel:13910685120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理想回应i6交付延期 因核心零部件产能准备 有三种补偿

理想回应i6交付延期 因核心零部件产能准备 有三种补偿

CNMO科技
2026-01-29 11:34:15
美国降息被中国卡住脖子了

美国降息被中国卡住脖子了

睿知睿见
2026-01-30 07:51:16
孙守刚、张弓当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孙守刚、张弓当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上观新闻
2026-01-30 06:57:33
解放军上将廖锡龙在京逝世:对越自卫战立下大功,其弟弟身份曝光

解放军上将廖锡龙在京逝世:对越自卫战立下大功,其弟弟身份曝光

博士观察
2026-01-28 20:12:55
15年前,徐帆砸了沈星的豪宅。 15年后沈星还住在4500万房子里。

15年前,徐帆砸了沈星的豪宅。 15年后沈星还住在4500万房子里。

岁月有情1314
2026-01-29 13:47:16
马上,70万亿美元!

马上,70万亿美元!

路财主
2026-01-10 19:59:20
65年刘亚楼病重,林彪特意抽出时间探望,林彪:毛主席非常关心你

65年刘亚楼病重,林彪特意抽出时间探望,林彪:毛主席非常关心你

我不是沃神
2026-01-30 06:00:03
男护工照顾渐冻症女子9个月,被指多次猥亵

男护工照顾渐冻症女子9个月,被指多次猥亵

中国新闻周刊
2026-01-29 15:11:31
花椒立大功?浙大研究发现:花椒可在36小时清除70%老化细胞?

花椒立大功?浙大研究发现:花椒可在36小时清除70%老化细胞?

蜉蝣说
2026-01-28 11:09:12
中国海警维权任务累计动用舰艇55万艘次 2025年钓鱼岛巡航357天

中国海警维权任务累计动用舰艇55万艘次 2025年钓鱼岛巡航357天

环球网资讯
2026-01-30 09:14:26
郭士强看呆了?庞峥麟29+8无愧全明星先发 在场+28该入国家队否?

郭士强看呆了?庞峥麟29+8无愧全明星先发 在场+28该入国家队否?

颜小白的篮球梦
2026-01-29 21:52:14
辽宁省有一座寺庙,里边住了100多个尼姑

辽宁省有一座寺庙,里边住了100多个尼姑

忠于法纪
2026-01-29 09:17:15
切尔西砸 1.5 亿镑抢当世最佳!皇马已松口,英超首秀稳了?

切尔西砸 1.5 亿镑抢当世最佳!皇马已松口,英超首秀稳了?

澜归序
2026-01-30 05:38:42
朱高炽在位不足一年 ,为何能青史留名?他解决了三个天大的难题

朱高炽在位不足一年 ,为何能青史留名?他解决了三个天大的难题

千秋文化
2026-01-21 20:55:53
男子称在衡山丢失80克黄金吊坠仍寻找无果,称愿按当天金价一半酬谢捡到者 警方回应

男子称在衡山丢失80克黄金吊坠仍寻找无果,称愿按当天金价一半酬谢捡到者 警方回应

红星新闻
2026-01-29 17:08:19
阚清子回应生畸形儿传闻,首度发声揭露惊人内幕

阚清子回应生畸形儿传闻,首度发声揭露惊人内幕

踏青云看世界
2026-01-30 04:06:54
好友相继缅怀拼凑出,何晴生命最后时光:拮据、变样、舍不下儿子

好友相继缅怀拼凑出,何晴生命最后时光:拮据、变样、舍不下儿子

阿郎娱乐
2025-12-17 07:38:57
Clawdbot进化速度离谱:突然开口说话,给自己捏脸,还能炒股砍价

Clawdbot进化速度离谱:突然开口说话,给自己捏脸,还能炒股砍价

DeepTech深科技
2026-01-29 18:14:10
智驾救不了电车,失去补贴之后,全球电车销量都在倒退!

智驾救不了电车,失去补贴之后,全球电车销量都在倒退!

柏铭锐谈
2026-01-27 23:43:30
30年营养谎言被戳穿:为什么医生们突然改口让你吃肉?

30年营养谎言被戳穿:为什么医生们突然改口让你吃肉?

富贵说
2026-01-18 20:36:47
2026-01-30 10:20:49
李肖峰
李肖峰
李肖峰律师,十余年媒体、法律行业从业经历,参与办理行政征拆、刑事辩护案件数百起,足迹遍布全国。
1106文章数 572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英国首相斯塔默到访故宫 看到中国游客微笑挥手打招呼

头条要闻

英国首相斯塔默到访故宫 看到中国游客微笑挥手打招呼

体育要闻

敢揍多尔特,此子必成大器?

娱乐要闻

曝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本人尚未回应

财经要闻

黄金"发疯"众生相:投资端"大口吃肉"

科技要闻

单季狂赚3000亿;iPhone 17 全球卖疯了!

汽车要闻

车长超5米还带后轮转向 比亚迪海豹08/海狮08将亮相

态度原创

教育
旅游
亲子
公开课
军事航空

教育要闻

长方形ABCD的面积是 45,求阴影部分的面积

旅游要闻

千城胜景|四川天全:喇叭河冬日画卷

亲子要闻

严格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审查细则

公开课

李玫瑾:为什么性格比能力更重要?

军事要闻

中方被指支持俄生产武器 外交部回应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