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参考案例:张某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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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被害人李某(化名,女,时年12岁)父亲所开健身房的健身教练。2023年11月18日零时许,张某明知被害人李某父母不在家,仍进入李某家中。
张某见李某躺在床上,先用手摸李某头部,又将手伸进被子抚摸李某小腹,并试图向李某小腹下面摸,李某将张某推开并大声警告张某“别碰我”,张某起身将房间的灯关上后,再次回到床边强行将身体压在盖着被子的李某身上,并搂抱李某。
李某将张某推开后,警告张某“再不走就打电话给我爸”。张某到门外待了一会儿又返回房内叮嘱李某不要告诉别人,并要求李某抱自己、加自己微信,李某拒绝,反复几次后,张某方最终离开。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产生独处恐惧等创伤反应。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2024年3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争议:
张某的行为属于猥亵儿童治安违法行为
还是猥亵儿童犯罪
办理涉嫌猥亵儿童罪案件中,准确把握猥亵儿童治安违法与猥亵儿童罪之间的界限,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察猥亵行为所侵害身体部位的隐私程度、猥亵方式(如直接触碰身体还是隔着衣裤、是否采取强制手段等)、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猥亵行为发生的特定时空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实际造成伤害等因素。
本案中,张某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法院判决认为,在李某多次警告张某,并拒绝其搂抱、添加微信的请求后,张某才离开。综合考虑张某深夜私自进入女童独居场所这一特定时空环境,以及强行实施抚摸身体、搂抱并反复纠缠、案发后被害人产生独处恐惧创伤反应等因素,张某的猥亵行为已具有予以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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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韩振
来源 |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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