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订立遗嘱已成为许多人安排身后财产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遗嘱的效力、变更以及财产范围的界定等问题常常引发争议。近期,北京地区的法院就审理了多起相关案件,通过以下三个典型案例,清晰地阐释了遗嘱相关的核心法律要点。
遗嘱将房产赠与女婿,法院认定有效
刘某夫妇育有三女一子,拥有一套房产。二人生前曾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将房屋由三女儿和三女婿继承。该遗嘱一直未公开,直至刘某夫妇去世数年后,三女儿在整理遗物时才发现。她在家族群中公布了遗嘱内容,三女婿得知后表示接受并感谢老人的信任。但其他子女对此不予认可,要求共同继承房屋,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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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本案中,刘某夫妇所立公证遗嘱真实有效,且三女婿在知晓遗嘱后及时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由于其他子女无法证明三女婿早已知情并超过期限,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有效,房屋应按遗嘱内容由三女儿和三女婿继承。
遗嘱可以变更,以最后一份为准
王先生有一子一女,在其老伴去世后,主要由女儿照顾。为此,王先生曾订立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赠与女儿。但随后几年,女儿未能履行照顾承诺,儿子反而承担起照料责任。于是王先生再次前往公证机关,订立新遗嘱撤回了之前的安排,决定将房屋留给儿子。王先生去世后,儿子凭新遗嘱主张继承,女儿则以其持有在先公证遗嘱为由提出异议。
法官指出,根据现行民法典,遗嘱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已立遗嘱。如果存在多份有效遗嘱且内容冲突,应以最后一份为准。该规定改变了以往《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旧规则,更加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愿。因此,王先生后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应由儿子继承。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处置本人所属份额
张女士与李先生育有四个女儿。张女士2018年去世时未立遗嘱,2021年,李先生自立遗嘱,将二人共有的房屋及存款指定由大女儿、三女儿和四女儿继承。2023年李先生去世后,二女儿对遗嘱效力及财产分配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指出,涉诉房屋及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额应先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作为遗产依法定继承处理,即由李先生和四个女儿共同继承。李先生仅有权通过遗嘱处置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包括其原本拥有的部分以及从张女士处继承所得的份额。因此,遗嘱中处分张女士遗产的部分无效,该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李先生个人所属部分则可依其遗嘱执行。
法官提示,订立遗嘱是保障财产依意愿传承的重要方式,但需注意:
第一,遗嘱可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受遗赠人须在知晓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
第二,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如有多份有效遗嘱,一般以最后一份为准;
第三,遗嘱人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先区分份额,避免因处分他人财产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建议订立遗嘱前厘清财产权属,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减少后续纠纷。
来源:BRTV新闻(记者:贾增远 楚健)
编辑:吴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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