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年轻人结伴野外探险,当地村民自告奋勇为其带路,不料途中意外身亡,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5年2月9日,七名户外活动爱好者相约前往当地一天然溶洞探险,经联系由村书记及村民黄某带路,陈某自发跟随参与带路。12时许,穿戴安全装备的探险队员随三名带路村民从洞口行至一宽敞的洞厅后,村书记、黄某结束带路返回洞口,探险队继续开展探险,陈某则自行深入洞穴。
13时许,探险队员意外发现从洞穴高处跌落的陈某,经查看确定其已无生命体征,后经救援将陈某尸体运出。
![]()
(图文无关)
陈某亲属认为七名探险队员作为探险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对陈某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身亡,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七名探险队员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案涉活动仅系一群户外运动爱好者自发相约结伴进行的野外探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活动。陈某自发跟随探险队参与带路,探险队员未明确拒绝,应视为对陈某提供带路帮工行为的默认,案由应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充分预见进入天然溶洞具有极高的危险性,明知自己没有探险技能,以其系当地村民熟悉情况主动带路并一起进洞。在村书记、黄某结束带路返回洞口时轻信不会发生危险独自从洞厅继续深入洞内,对自身安全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从而意外死亡,具有重大过失,确定其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探险队员具备较丰富的野外活动经验,却在知晓陈某无探险技能、未穿戴安全装备情况下,仍默认其带路进洞。并在洞厅结束带路后未及时劝阻陈某,放任其继续深入洞内,酌定探险队员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30%赔偿责任即52万余元。
澎湃新闻了解到,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澎湃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