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广西频道
1月28日,《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三街两巷举行,会上介绍,《条例》于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法治守护南宁的根与魂。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从立法目的和依据、申报和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和细化,明确了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科学化管理和可持续性利用。
四大制度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
《条例》以“面向未来的保护”理念设计制度,旨在确立四项制度。
一是“统筹协同”的保护体制。《条例》建立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分级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权限,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全方位责任链。同时对住建部门为社会主体活化利用提供信息和指引,对文广旅部门统筹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和旅游资源推进融合发展也作出了要求。
二是“价值导向”的认定标准。历史街区的认定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建筑的认定,重点在于对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的判断,把“体现本地历史变革发展、党的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进程、建设成就,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教育功能,体现本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者时代风格,具有标志性或者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等元素列为核心评价指标,实行名录动态清单管理。
三是“平衡兼顾”的保护措施。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划定“核心保护—建设控制”保护范围,让历史街区的开发利用“动不得的地方坚决不动、可以动的地方充分活化”。建立预先保护制度,平衡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求。
四是“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作,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减免租金、容积率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引导社会主体活化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对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的改造。
保护范围与活化路径同步拓展
相较于2013年出台的《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本次修订的《条例》在保护范围和保护体系上更全面、更系统、更具体。《条例》明确了保护所有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明确其保护责任主体、流程及要素,同时新增了对“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将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共生的文化载体纳入保护对象。
为鼓励活化利用,《条例》进一步作出规定,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减免租金、容积率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合理利用;对于非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旅游观光、文化创意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依法优化使用功能,以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部门推动和保障合理利用的职责作出规定。其中,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统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文化旅游资源,组织收集、整理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生态文化以及其他文化元素,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促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多措并举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南宁是岭南与西南交汇、中华文化与东盟邻国文化交融的生动载体,为推动《条例》从“纸面规定”转化为“场景治理”,南宁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把南宁市的155处历史建筑、6片历史文化街区全部纳入闭环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探索“政府+国企+社会资本”多元投入模式,统筹使用保护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有钱修、有人管、可持续”。
指导、引导活化利用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新型业态,鼓励支持合法运营主体,用“烟火气”激活老建筑,老街区,让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在合理利用中持续焕发新生。(庞惠文 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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