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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怀孕后的反应因人而异,有些孕妈妈在孕早期妊娠反应特别严重,以至于难以继续工作,但是休产假又没到时间,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孕妈妈们是不是只能选择主动离职呢?
答:当然不是。《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根据上述规定,在孕反严重的孕早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妈妈们适当的工作调整。
问题二:孕妈妈因产检向公司请假,公司能以产检请事假为由扣工资吗?
答:不可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孕妈妈们请假做产检的时间也应当计入工作时间。
问题三:怀孕被公司知道后收到了辞退通知怎么办?
答:保留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三)予以辞退;(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孕期被无故辞退,孕妈妈们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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