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多重劳动关系、职业学校顶岗实习学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快递末端网点人员、建筑施工项目等特殊人群有单独的工伤保险政策。
二、职工发生伤害后,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提供相应的开办登记复印件)。
2.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书、工作证、出入证、上岗证、工资单、考勤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疗资料(初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情证明书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事故情况说明(本人自述、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a、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c、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考勤表、工作时间表、职工上下班路线图、居住地证明材料;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6.派遣和借调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提交派遣、借调双方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实际用工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7.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五、什么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下列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3.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七、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十一、什么情形可以终止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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