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约访下访,调研督导信访工作,包案化解疑难、复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
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建立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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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161号)第三章“信访事项办理”的第十五条(注:结合体例,本条属“领导干部信访责任与属地管理机制规范”),是对《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第二十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七条“联合接访”等原则的实操化与责任强化。其核心是通过“明确领导干部‘四项职责’+压实属地‘三项责任’+建立联合接访机制”,构建“领导带头、属地主责、部门协同”的信访工作格局,推动信访问题“源头化解、就地解决”,成为公安机关“压实信访责任、提升接访效能”的“责任指挥棒”。以下从条文定位、内涵解析、实践意义、注意事项四方面展开说明:
一、条文定位: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与属地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位于第三章“信访事项办理”(紧接第十四条“多元化解机制”),是“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责任传导’的核心条款”,与前序条款(如第十三条“部门职责”)及后续条款(如第十六条“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共同构成“领导带头—部门主责—属地落实—联合化解”的完整信访责任体系,兼具责任层级性(领导干部→属地公安机关→联合部门)、行动指引性(明确“做什么、怎么做”)、源头治理性(推动问题在基层解决)三重属性:
- 向上承接:直接转化《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等制度”、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加强联合接访工作,推动信访问题一站式解决”的核心规则,将“领导责任”与“属地责任”从原则要求转为可落地的“责任清单”
- 向下统领:为“领导干部阅办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约访下访”“包案化解积案”“联合接访机制建设”提供依据,与第十七条“信访事项办理方式”(如领导包案)、第十八条“信访积案化解”呼应,形成“领导抓总、部门落实、基层化解”的三级信访工作网络;
- 横向衔接:与《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规定》(如“每月至少1次接待来访”)互补(细化频率),与《关于推进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如“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联动(明确联合接访的组织方式);
- 本质属性:既是“领导干部的‘信访责任状’”(明确“必须带头做什么”),也是“属地管理的‘紧箍咒’”(明确“必须守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核心是“以‘领导职责’压责任,以‘属地责任’定边界,以‘联合接访’提效能”
第十五条分两段,第一段规范“领导干部的四项信访职责”,第二段规范“属地责任与联合接访机制”,需结合“职责内容”“责任要求”“机制设计”拆解核心要素:
(一)第一段:领导干部的“四项信访职责”——“带头抓、亲自办”
原文:“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约访下访,调研督导信访工作,包案化解疑难、复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
核心要素(四项职责,覆盖“阅、接、研、包”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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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
- “阅办”的含义:阅读并实质性办理重要群众来信(如涉及重大执法问题、群体利益、媒体关注的信访)和网上信访(如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信访件);
- “要求”
- 筛选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信访件,领导干部需亲自阅批(如“某小区业主集体信访反映‘物业涉黑’,局长阅批后指定分管副局长牵头办理”);
- 跟踪办理:对阅批的信访件,需督促承办部门按时反馈结果(如“要求15日内提交调查处理报告”);
- 禁止性要求:不得“只阅不办”“层层批转”(如“局长阅批后直接转给派出所,未跟踪进展”)。
-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约访下访”
-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固定时间(如“每月第一个周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待来访群众,面对面听取诉求(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每月10日接待来访”);
- “约访下访”
- 约访:主动约请重点信访人(如“信访积案当事人、情绪激动的信访人”)到机关或指定地点沟通;
- 下访:深入基层一线(如社区、农村、企业),主动了解群众诉求(如“局长带队到信访高发村调研,现场解决‘户籍迁移难’问题”);
- “要求”:接待/约访/下访需留存记录(如《接访登记表》《下访日志》),记录诉求内容、处理意见、当事人反馈。
- “调研督导信访工作”
- “调研”:针对信访突出问题(如“某类案件信访量激增”“基层接访能力不足”),深入基层调研成因(如“到派出所了解‘接访人员配备’‘信访事项办理时限’”);
- “督导”:对信访工作滞后的单位(如“超期未办结信访事项多、重复信访率高”),督促整改(如“下达《督导整改通知书》,要求1个月内提升办理质效”);
- “成果运用”: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制度改进(如“针对‘接访人员不专业’问题,开展‘信访业务培训’”)。
- “包案化解疑难、复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
- “包案”的范围疑难积案(如“历时5年以上未解决的信访案”)、复杂案件(如“跨部门、跨区域的信访案”)、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如“涉及多名群众的‘征地补偿’信访”);
- “包案责任”:领导干部需“五包”(包调查、包处理、包疏导、包稳控、包结案),全程负责到底;
- “要求”
- 制定方案:包案后需10日内制定《包案化解方案》(明确承办人、时限、措施);
- 定期汇报:每月向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进展(如“化解难点、下一步计划”);
- 结案标准:需当事人签字认可经复查复核确认“案结事了”(如“信访人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
原文:“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建立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核心要素(两项责任+一项机制):
- “落实属地责任”
- “属地责任”的内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信访事项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承担首要责任,负责接待、办理、化解本辖区的信访问题;
- “三项要求”
- 认真接待处理:在信访接待场所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对属于本辖区的事项当场登记、及时办理(如“群众到派出所反映‘邻居噪音扰民’,民警当场联系社区调解员介入”);
- 把问题解决在当地:不得推诿扯皮引导群众越级信访(如“不得将‘本辖区的信访’推给上级公安机关”);
- 引导就地反映:通过宣传引导(如张贴《信访须知》、讲解“逐级走访”规定),让群众知道“有问题找当地派出所/分局”。
- “建立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
- “联合接访”的目的: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信访问题(如“涉‘电信诈骗+资金返还’的信访”,需刑侦、网安、经侦部门联合接待);
- “运行机制”
- 组织主体:由信访部门牵头,根据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组织联合接待(如“成立‘联合接访工作组’,成员包括治安、交警、法制部门负责人”);
- 一站式解决:在同一场所完成“诉求登记、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全流程(如“群众反映‘驾照考试作弊’,联合接访组当场调取考试监控、询问考官,1小时内给出处理意见”);
- 后续跟进:对联合接访的事项,需明确主办部门,跟踪办理结果(如“主办部门3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通过“明确领导职责+压实属地责任+建立联合接访”的设计,解决了实践中“领导干部不重视信访、属地推诿扯皮、跨部门问题无人管、接访效率低”的痛点,其意义体现在:
1. 压实“领导责任”,避免“甩锅避责”
- 领导干部“亲自阅办、接待、包案”,让“信访不是小事”的理念深入人心(某市公安局局长包案化解12件积案,带动班子成员包案36件,积案化解率提升50%);
- 调研督导推动系统性改进(如“局长调研发现‘基层接访人员不足’,随即增加10名专职信访民警”)。
- 属地责任要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让群众“不用跑远路”(某县公安机关落实属地责任后,越级信访量下降40%);
- 引导“就地反映”降低了信访成本(如“群众在社区就能反映‘户籍问题’,不用去市局”)。
- 联合接访机制让“多部门跑一次”变为现实(某区公安分局联合接访中心成立以来,群众平均接访时间从“3天”缩短至“1小时”);
- 跨部门问题的“协同解决”提高了群众满意度(如“涉‘电动车被盗+保险理赔’的信访,联合接访组当场协调保险公司赔付,群众当场息访”)。
- 领导干部下访调研“早发现、早解决”矛盾(如“局长下访时发现‘某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信访’,当即协调劳动部门解决,避免群体上访”);
- 包案化解积案“啃硬骨头”,减少了“重复信访”(某派出所包案化解“历时8年的宅基地纠纷”,当事人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
- “领导干部履职”的“规范与留痕”
- 阅办:需留存《阅批单》(载明阅批意见、承办部门、时限);
- 接待/约访/下访:需填写《接访登记表》(含诉求内容、处理意见、当事人签字);
- 调研督导:需撰写《调研报告》(含问题分析、整改建议);
- 包案:需制定《包案化解方案》(明确“五包”责任)、留存《包案进展记录》(每月汇报)。
- “属地责任”的“禁止性要求”
- 不得推诿“非本辖区”的信访(如“群众反映‘异地作案’,需引导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反映,而非拒绝接待”);
- 不得引导群众越级信访(如“不得说‘你这个问题我们解决不了,去市局吧’”);
- 不得拖延办理(如“对一般信访事项,需在30日内办结并反馈”)。
- “联合接访”的“机制完善”
- 明确牵头部门:由信访部门统一协调,避免“多头指挥”;
- 制定《联合接访目录》:明确“哪些事项需要联合接访”(如“涉多部门的信访、群体信访”);
- 培训联合接访人员:提高“跨部门沟通能力”(如“学习‘快速协调其他部门’的技巧”)。
- “监督问责”
- 内部监督:警务督察部门定期检查“领导干部履职记录”(如“阅办是否及时、包案是否有进展”);
- 外部监督:公布“信访责任举报电话”(如12389),接受群众举报“领导不作为、属地推诿”;
- 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如“未阅办重要信访件、包案无进展”),按《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追责(如“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对推诿属地责任的单位,扣减年度绩效考核分数。
- “与电子台账的衔接”
- 将“领导干部阅办记录”“接访日志”“包案方案”“联合接访记录”录入电子台账,关联原信访事项;
- 定期生成《领导干部信访履职报告》(含阅办数量、包案化解率、接访次数),供党委参考。
第十五条通过“明确领导干部四项职责+压实属地三项责任+建立联合接访机制”的规则,确立了“领导带头、属地主责、协同化解”的核心准则:
- 核心要求
- 领导干部:阅办来信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约访下访→调研督导→包案化解疑难复杂问题;
- 属地公安机关:落实责任→接待处理来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就地反映;
- 联合接访:信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一站式解决跨部门问题。
- 实践指向:从“责任虚化”转向“责任压实”,从“推诿扯皮”转向“守土有责”,从“单部门接访”转向“多部门协同”;
- 目标价值:用“领导带头”压责任,用“属地主责”定边界,用“联合接访”提效能,让信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解决”,最终实现“源头息访、就地解纷、群众满意”。
对公安机关而言,这是“信访工作的‘责任说明书’”(明确“谁该做什么”);对群众而言,这是“诉求解决的‘直达通道’”(找领导、找属地就能办);对法治而言,这是“责任政府”的体现(用制度确保“权责一致”)。简言之,第十五条是“信访工作的‘责任指挥棒’”:告诉每个领导干部“信访是你的责任,得带头抓、亲自办”,告诉每个属地公安机关“你的一亩三分地,得守好、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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