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因为一场家庭“相助”。被不起诉人周某的儿子经营一家渣土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该公司名下拥有多台挖掘机、铲车及渣土车等工程车。因这些车辆长期在偏远工地作业,为节省时间和人力,A公司通常采取在加油站统一购买柴油,再使用油罐车运至工地集中加油的方式。
“刚开始配送柴油都是别人来做,但有时送来的数量不对,正好我也闲着,于是开始帮我儿子公司的车来运油。”据周某供述,A公司原先一直委托第三方运输柴油。后为降低运营开支、提高供油灵活性,周某在未取得任何运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改装私家皮卡车用于运输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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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在其皮卡车上安装了一个用铁皮焊制的油箱,并配备简易加油装置,让私家皮卡车变成了“移动加油站”,并雇佣李某为司机。
“我们买的油多,加油站会给我们打折,然后我再以市场价或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A公司名下工程车司机,中间的差价基本用于李某的工钱了。”每到需要购买柴油时,A公司提前将购油钱转给周某,周某再伙同李某将柴油卖给工程车司机。
2024年1月,周某、李某在市区给A公司名下的渣土车加油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
经查,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周某、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和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运输、存储成品油,周某非法获利4千元,李某非法获利1.8万元。
2025年9月,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此案中发现涉案加油站存在成品油销售不规范的问题,致使周某、李某趁机非法销售、储存、运输散装柴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遂将该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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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线索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立即行动,邀请安全生产领域特邀检察官助理实地走访涉案加油站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涉案三个加油站在未严格查验资质和核实用途的情况下,长期向周某、李某销售大批量柴油,造成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11月,该院制发磋商函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同年12月,相关行政单位对全区46家成品油经营主体围绕销售台账、资质审核、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开展了专项检查,集中约谈了主要成品油企业片区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涉案加油站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并组织全体加油站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截至12月底,全区“油”隐患均已整改完毕。
此外,曾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李某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于2025年10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为避免“不刑不罚”,该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由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对二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来源:曾都检察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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