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双方究竟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合作关系?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典型案件,认定主播吴某与某经纪公司之间属民事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吴某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8月,某经纪公司与吴某签订《经纪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公司为吴某提供演艺规划、推广培训、设备支持等服务,吴某需每月直播有效时长不低于135小时、有效天数不低于25天,双方收益按5:5比例分成,公司为吴某提供5个月、每月1.15万元的收益保底补足。合同明确双方为独家商业合作关系,直播账号归吴某个人所有。
合同履行期间,吴某在家自主确定直播时间,经纪公司通过微信提供直播指导,双方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兑现保底。2024年5月,经纪公司以吴某长期停播、私自直播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追责,吴某则主张双方实际为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该诉求在仲裁阶段已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无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获取合作收益,符合民事合作特征;二是吴某直播账号归个人所有,自主确定直播地点和时间,经纪公司的指导建议并非劳动管理,双方收益分配及保底补足均依合同约定履行;三是吴某并非受经纪公司劳动管理,不具备劳动关系中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
法官指出,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三要件:人格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形成管理支配关系)、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收入依赖用人单位支付稳定报酬,不担业务风险)、组织从属性(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生产组织体系)。
法官提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认清合作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审慎审阅合同;用人单位需确保合作模式名实相符,避免引发法律风险。双方均应妥善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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