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目前无明确结论,最高院多次论及此问题,都认为原则上不包括挂靠。有关讨论及法律依据如下。
首先,看发包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的,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最高法院民一庭: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如果发包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有观点认为新司法解释第43条没有规定借用资质的问题,所以,能起诉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仅包括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人,而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曾考虑将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区分列两个条款,但是争议太大,未通过。
2020司法解释第43条理解与适用第450页
最高法院民一庭:《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2022年1月7日微信公众号文章
但是,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不认定为转包。当事人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系挂靠的,一般认定为转包,按照解释第43条规定处理。
2020司法解释第43条理解与适用第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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