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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周建国是甲公司退休职工。
2014年,他以“老龄无房户”身份,与妻子胡女士一同签署协议,认购了一套位于房山的一号房屋——这是甲公司面向内部职工的集资建房,具有职级、工龄、住房资格等严格限制。
购房当天,周建国的儿子周强之子(孙子)通过银行刷卡支付了全部款项约30万元。
此后,周强一家搬入一号房屋居住,并承担装修、物业、水电等费用。
2017年,周强因病去世。
2019年,周建国也离世,未留有效遗嘱。
随后,周强的配偶及两名子女(三原告)起诉周建国的遗孀胡女士及另外两名子女(三被告),请求法院确认:
“2014年周强与周建国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该合同有效。”
他们认为:房子是周强出的钱,只是借用父亲名义购买,应受法律保护。
但胡女士一方坚决反对:
“房子是老两口的福利房,老头生前多次说‘留给女儿’,根本不存在借名!”
庭审中,胡女士提交了关键证据——一段周建国生前的录像。
画面中,老人明确表示:
“这套房,是我和老伴的,就想着给我闺女,没有别人的。”
此外,还有一份手写遗嘱,再次确认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主张“借名买房合同有效”的一方,必须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合意。
但本案存在三大致命缺陷:
第一,缺乏借名合意的直接证据。
仅有付款记录和居住事实,不能反推存在借名约定。尤其在亲属间,出资更可能被认定为家庭资助或孝敬父母。
第二,被借名人(周建国)生前明确否认。
录像和遗嘱均显示,他始终认为房屋是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并计划留给女儿。这与“借名”主张完全矛盾。
第三,房屋性质特殊——系单位集资房。
此类房产与职工身份、职级、工龄深度绑定,不具备自由交易属性。即使由他人付款,也不能当然取得产权或形成有效借名合同。
法院强调:
“集资建房的核心是对特定群体的福利分配,而非市场买卖。其资格不可转让,权利归属应以登记人及单位政策为准。”
“在无书面协议、且名义人明确否认的情况下,仅凭出资难以推翻权属认定。”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家庭内部房产安排敲响警钟:
集资房、央产房、军产房等政策性住房,原则上不得借名。
即使实际出资,法院也极难支持确权或合同有效。
出资≠权利。
在父母名下房产纠纷中,子女的付款常被解释为“履行赡养义务”或“家庭内部帮扶”,而非购房对价。
给客户的建议:
若父母单位有分房机会,请务必:
✅ 由父母本人签约并保留完整决策痕迹;
✅ 让子女大额代付房款,应明确为出资性质;
✅ 如确有借名意图,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公证,并评估政策可行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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