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和建设工程领域,无资质企业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投标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合同效力一直是企业关注的重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招投标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用资质投标通常会导致中标合同无效,但司法实践中并非“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明确,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投标,而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事实不知情,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比如中原轨道公司通过中铁上海局二公司借用中铁股份公司资质投标,中标后以中铁股份公司名义与华邦建投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因无证据证明华邦建投知道挂靠事实,法院认定这份对外合同有效,而中原轨道与中铁股份的内部挂靠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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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投标会带来多重法律风险。行政部门会对借用方和出借方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可能吊销营业执照;若合同无效给招标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双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串通投标罪,面临刑事处罚;企业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后续招投标和市场经营,声誉受损。
深圳南山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例:A公司无资质与B公司口头约定合作投标,A公司负责制作投标文件,B公司上传文件,中标后A公司施工并支付3.5%管理费。但B公司中标后拒绝A公司参与,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作关系并赔偿。法院认为口头约定因违反建筑法禁止转包规定无效,A公司主张的合作关系依据不足,但B公司因A公司前期投入受益,需支付10万元补偿款。
企业参与招投标时,需严格区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公司法,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总公司以自身名义投标并使用总公司资质才合规;若用分公司资质,总公司需出具明确授权,确保投标主体与资质一致,避免因主体错位导致中标无效。比如某物流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却提供分公司运输许可证,最终因主体与资质不符被取消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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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或参照过往协议的风险。试图通过“合作经营”“收取管理费”规避法律的行为,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影响资质和信用,甚至违法。企业需牢记合法合规是经营前提,遇问题及时咨询律师,避免因“钻空子”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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